关于建筑消防与畸形设计的思考
所属栏目:建筑设计论文
发布时间:2011-10-04 10:26:22 更新时间:2011-10-04 10:58:20
关于建筑消防与畸形设计的思考
文芳 王满春
【摘 要】 就当前设计单位为应付消防而作的畸形设计现象作了探讨。
【关键词】 建筑消防;畸形设计
1、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上海11.15特大火灾丧生58人,这是一个沉痛的数字。以往还有很多的建筑火灾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往往造成严重的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如1974年巴西胜保罗25层的“焦玛”大楼火灾,烧死227人,烧伤300人;1980年美国27层的米高梅饭店火灾,烧死84人,烧伤679人;1985年我国天鹅宾馆火灾造成10人死亡。可见建筑的火灾危险性是极大的。
2、为预防火灾我们该做些什么?
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只要我们能够充分认识高层建筑防火安全的重要性,从设计、施工、使用管理、维修等方面认真贯彻消防工作方针,坚持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立足自救的原则,积极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发生火灾后尽量减少损失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而作为建筑设计人员,我们能做的就是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版)等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把好图纸关,消除“先天性”的火险隐患。但是,由于开发商和设计单位存在不对等的经营关系,利益使然,我们经常会做出一些违背初衷的畸形设计。
3、畸形设计案例
案例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5.3.17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5.3.17-2 确定;
表5.3.17-1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 人的净宽度(m)
楼层位置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地上一、二层 0.65 0.75 1.00
地上三层 0.75 1.00 -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1.00 1.25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过 10m 的地下建筑 0.75 -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 10m 的地下建筑 1.00 - -
表 5.3.17 -2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2)
楼层位置 地下二层 地下一层、地上第一、二层 地上第三层 地上第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换算系数 0.80 0.85 0.77 0.60
按照上述规定,某地下一层商场的建筑面积6000m2,营业面积折算为6000x70%=4200 m2,疏散人数为4200x0.85=3570人,疏散楼梯宽度为3570x0.75/100=26.8m。但按照规范,设计图纸出来后,开发商提出问题了:这么多的楼梯,直接影响经营成本,必须只能做18m的疏散宽度,否则今后的跟设计单位的合作关系就有问题。设计单位据理力争,按规范办事,但开发商已经想出了“好”办法:把图纸上一个2000m2的防火分区,加上防火墙跟其他防火分区隔开,而这个防火分区的功能,改成“戊类仓储”。于是,好端端的大空间商场里面,冒出来一个超大的“戊类仓储”,商场的建筑面积变成了4000m2。再算商场所需的疏散宽度,由26.8m变成了17.8m。于是,设计单位把原本符合规范的设计,按照开发商的指示,改成了畸形的、同样符合规范的设计,图纸关过了。按照开发商的说法,是在竣工验收后,再把那道防火墙敲掉,按照大商场来经营。而敲掉防火墙、变更功能之后,如何能通过消防检查,我们不得而知。9m疏散宽度,按100人0.75米算,9÷0.75x100=1200人。也就是说,9m宽的楼梯,一旦发生火灾的时候,可供1200人疏散。而9m的楼梯宽度,按1.8m一部楼梯,共5部。一部楼梯从负一层到一层,大概占用60m2的面积,5x60=300m2。商场开业了,红红火火的经营,逛商场、购物的人络绎不绝。而在这人头攒动的背后,有着怎样的隐患?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开发商为了300m2的建筑面积,置1200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这是值得我们大家深思的。
案例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版)
7.6.2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某高层住宅底层架空为6m,住宅层高为3m,做31层。总高度为31x3+6+0.3(室内、外高差)=99.3m,为不超过100m的建筑。但开发商要求做32层住宅,每层高3m不变,且建筑高度不能超过100m。32x3+6+0.3=102.3m。怎么办?有对策。设计单位在屋顶层的图纸上,凭空升起梁和柱(开发商解释为“供屋顶绿化用的花架”),女儿墙做到4.5m高,女儿墙上做和下层一样的玻璃窗(此为“立面造型需要”)。目的何在?明眼人一看就知。竣工验收后,在原有的梁、柱、外墙、外窗的基础上,几天功夫,一层3m高的住宅就加建起来了,这栋楼的实际的建筑高度,也从99.3m变成了102.3m。也就是说,原来的普通高层住宅建筑,变成了超高层住宅建筑,而这栋超高层住宅建筑是没有设计甲级防火门或者自动喷水灭后系统的。用开发商的话说:“加这一层楼我们要赚多少钱?我们就不信,多加这一层楼,就能死人了?”试问,每一个珍惜生命的人,住在这样的高楼里,能安心踏实么?
案例三
某高层建筑为商场与办公的联体,属于重要公共建筑物,用地附近有一个埋地油罐为三级站。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版),4.0.4,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当站外建筑物为重要公共建筑物时,其防火距离为50m。但开发商提出,距离20M就够了,真要退够30m的话,会损失将近10000m2的建筑面积。油罐一旦爆炸,其危险性何其大?设计单位肯定不敢冒这个风险。怎么办?开发商最终想出了一个折中的“绝招”:把商场和办公之间的连廊取消,柱和梁保留。这样,一栋建筑就变成了两栋:商场部分为重要公共建筑物,办公部分为一类保护物。商场部分退够50m,办公部分退够16m(规范规定三级站油罐与一类保护物之间的距离为16m)。商场和办公之间凭空而建的柱和梁,被堂而皇之的解释为“立面需要”。这样,图纸满足了消防要求。而竣工验收后,在凭空而建的柱和梁上,很轻易的建起了连廊,两栋建筑连为一体。办公与商场之间人流穿梭,繁华背后的隐患可想而知。
4、 结束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既然有此规定,利用规范的漏洞“打擦边球”,为今后私自变更用途,扩大营业面积做铺垫的畸形设计现象为何屡见不鲜?为什么一些明明不合常理的畸形设计,却能够通过报审、施工、验收一路绿灯?笔者通过这篇文章,希望能引起一些共鸣。希望有关部门完善消防管理制度,提高全民预防火灾隐患的主观意识,遏制和杜绝群死群伤等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不要让血的悲剧一次次重演。
参考文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版)
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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