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成因解析
所属栏目:计算机网络论文
发布时间:2012-06-27 11:00:25 更新时间:2012-06-27 11:29:23
【摘要】网络群体性事件对政府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当前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可以从现实基础、内在机理、本质缘由与直接诱因四方面进行解析。
【关键词】 网络群体性事件 生成原因 政府应对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政府舆论引导能力需要提高,网络建设和管理亟待加强和改进,党和政府要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加强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促进社会和谐。”当前我国社会结构进入急剧变革的转型期,大量经济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导致群体性突发事件不断爆发并呈上升趋势。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迅猛发展,网络平台成为一些群体性事件的诱因,致使事态恶化、局势失控。
当前引起网络群体事件频发的原因错综复杂,笔者认为导致网络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因素可以从现实基础、内在机理、本质缘由与直接诱因四方面进行解析。
一、网络的迅猛发展与监管不足并存是其生成的现实基础
(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6.2%。我国手机网民规模为3.18亿,较2010年底增加1494万人。其中微博用户数量爆发增长是最大亮点,2011年上半年,我国微博用户数量从6311万迅速增长到1.95亿,半年新增微博用户1.32亿人,增长率高达208.9%,在网民中的使用率从13.8%提升到40.2%。
(二)网络安全与监管面临挑战。网络安全诚信问题严峻。2011年上半年,遇到过病毒或木马攻击的网民为2.17亿人,占网民的 44.7%。有过账号或密码被盗经历的网民达到1.21亿人,占24.9%。尽管政府相继颁布了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十余部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行为,但多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制度难以应对复杂的、发展迅速的网络违法行为,在实际执行中对于一些网络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特别是对有效处置网络上的群体聚集事件缺乏足够的针对性。正是由于网络开放性高、难监管的特点,很多不法分子甚至敌对分子利用网络肆意煽动挑拨,借机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稳定。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信息传播特征是其生成的内在机理
(一)群体极化趋势日趋显著。群体极化是指“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即群体的商议、讨论会使群体成员原有的、大多数人同意的意见得到强化,大多数成员同意的观点会更确信,反对的观点会更排斥,最终使群体里的意见向两极化发展。传播效果研究理论中的认知一致论和沉默螺旋论说明,在大众传播的过程中,受众总是在寻求一种一致性或者和谐性,如果自己的意见和大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或者自己的观点左右摇摆,那么受众便会感到不安和紧张。因此,为了避免这种认知的不协调,人们便和自己的观点相似的人结为群体。比如目前闹的沸沸扬扬的药家鑫案,群体极化现象从中可见一斑。
(二)网络语言暴力与现实暴力。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由于群体极化和群体思维的影响,群体的这种唤起和扩散作用,或者说助长与懈怠效应更多地表现在唤起人们心底的本能,助长人们情绪发泄的冲动。如 2009 年的“邓玉娇案”,中国政法大学萧瀚和西南政法大学的高一飞由于观点不同而在各自的博客中相互谩骂对方,双方的博文中充满了语言暴力。
三、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导致公民权利意识剧增与制度供给不足的矛盾是其生成的本质缘由。
(一)经济社会的发展导致利益的重新分配
根据国际社会的发展经验,处于转型期的国家,社会容易动荡不稳,出现群体性事件的概率大大增加。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也带来了贫富差距拉大,利益分配冲突严重等问题。一般来说,利益分化和利益差异并不必然造成利益冲突,更不必然引发社会冲突乃至酿积成网络群体性事件。但是一旦利益分化严重不均和利益差距过于巨大,就势必使社会发展阻力加大,动力不足,主体消极或缺失,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而目前我国利益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扩大,已经出现影响社会经济良性运行的恶果,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激化了社会成员间的利益矛盾,并外化为各种充盈着不公情绪的社会纠纷,极易演化、发展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
(二)公民权利意识的剧增与制度供给不足的矛盾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维权经历了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上世纪 80 年代初,由于文化大革命和历次政治运动中不少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被侵害,出现要求平反冤假错案高潮。90 年代,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和行政诉讼的发展。本世纪初,对权利的关注发展到生存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受教育权等社会文化权利。2004、2005 年以来,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成为热点和焦点,对公民迁徙自由的追求,不断挑战户籍管理法规,公民开始要求平等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反对就业歧视,从要求实行并参与政府决策听证、立法听证,到挑战违宪审查制度、竞选人大代表,公民的政治参与权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公民逐渐要求实现宪法中的权利。与此同时,现有公民权利保障机制难以发挥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具体来说引起网络群体性事件制度供给不足的表现为:一是公民参与制度不健全。这就使得公民对政府的行为不知情、不理解,对于事关自身重大利益问题的讨论和决策,大多数公民被排除在外,没有任何发言的机会和权利。这样他们只能诉诸网络。二是行政制度不完善。当前行政机关存在重管理轻服务、权利义务不对称、行政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都是导致网络群体性事件针对 “三公”部门和公职人员的主要原因。三是监督制度不完备。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在我国一直被不断强调却难见实效。正由于监督制度不完备,使得个别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利用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造成政府与公民对立,折射到网上就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四是协商机制缺失。社会组织不发达协商主体缺失,公民利益冲突往往缺乏有组织、有秩序的维护。这样就使社会冲突的解决缺少一个有效的制度缓冲,这是造成网络群体性事件多发的根本原因。
四、部分地方政府与官员处置方式方法不当、行为失范是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诱因。
就政府部门来说,由于其处于权力的绝对垄断地位,作为普通的个体公民难以与之相抗衡,完全处于弱势地位;而作为政府人格化代表的官员来说,手中握有对社会公众支配的某方面的权力,行政、司法、舆论监督机制对官员的约束作用又不强,使得违法行为或者失范行为的成本很低,而得到的效益很高,因此暴力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常发就难以避免。这些事件在网络一经传播,民众对政府的权威性和合法性的情感就会发生动摇,从而导致地方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此外,不少公共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仍在沿用传统的管制方式和工作方法,比较习惯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去推动工作,有时甚至强迫命令、违法施政,导致矛盾不断积累。还有一些地方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对社会矛盾判断迟钝,对出现的矛盾采取简单生硬的办法拖延或压制,错误判断舆情走向,从而错失采取措施的最佳时机,引发大规模的网络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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