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做好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所属栏目:建筑知识
发布时间:2012-07-11 09:10:15 更新时间:2012-07-11 09:30:14
摘要:本文分析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原因,对如何明确各方主体安全管理责任,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主体;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我国的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的原则,从社会层面来讲,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涉及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代表政府的安全行政监督部门等。各方主体如何履行自己的的安全责任及相关的作用,对工程建设的安全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浅谈一下本人对监理安全监督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一、 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目前国家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了监理的安全职责,如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施工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从上述条文中可看出监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监督职责,监理主要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根据目前的市场环境,监理要做好安全监督工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施工单位做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往往会在安全问题上,会出现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阳奉阴违不肯在安全上投入的现象。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1.施工单位作为企业其最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暴露无遗,由于安全投入不能产生直接效益,其管理人员思想认识不够,往往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投入。安全措施费用往往不能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力不强。
2.作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工人缺乏安全施工意识,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屡屡发生。
3.业主资金不到位,业主往往不按合同约定付款,或在市场恶性竞争情况下中标价较低等原因,致使施工方负责人把主要精力花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上,导致忽视安全生产或更不愿在安全上投入,冒险施工。
4.业主工期要求不合理,但施工盲目答应,在施工过程中因赶工而忽略安全或安全措施跟不上施工进度。
5.有的监理人员素质还需提高,有的不能在监理过程中,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安全隐患的严重性识别能力不足。
6.业主的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故业主往往只重视进度,而忽视安全。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落实和业主措施资金的到位有很大关系。措施费的使用监督一直较为困难。
7.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过低。我国企业管理的传统是“人治”,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往往因赶工期,要给政绩工程、献礼工程让路。政府部门往往对施工的直接责任人处罚过轻。也是导致施工方、建设方敢于违法违规原因之一。
从上述原因,可看出监理安全监督管理的的困境,安全风险因素是多方面的,由于监理不是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不是安全资金落实及安全行为的实施者,监理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非常有限,所以本人认为监理的安全监督责任应是有限的,政府不应将安全监理的责任无限扩大化。当然监理作为工程建设的一方主体,监理有责任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告知施工企业及报告业主。但仅限于此。如果施工企业拒不整改,应由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本人认为要真正落实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要做好以下几点
1.首先要加大对施工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让施工方领导层明确其安全生产管理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从条例中可看出施工企业承担安全管理的全部责任及主要法律责任。施工企业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落实、领导的重视程度等对安全管理起着关键作用。
2.根据目前的市场环境监理目前还处于弱势地位,监理虽能发现一些安全隐患,但要推动整改,还需业主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的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政府部门应加大常规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力度和处罚力度。检查人员要深入现场一线认认真真地查,不能走马观花,不能睁只眼闭只眼,对查出的问题,该整改的限期整改,该停工的指令停工。
3.必须明确和完善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虽有建设单位应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但本人目前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不全面,也不够清晰,本人认为建设方应承担承担安全施工资金的保证责任,及向政府部门报告施工企业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报告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应由监理向政府部门报告施工企业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情况,但业主为了工程进度往往不同意主管部门介入。并且由于业主资金不到位,自觉理亏,在施工方面前表现软弱。这给监理增加了工作难度。)这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所以当出现严重安全隐患时,应由建设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发挥企业工会组织的作用,推行全员培训与测试,持证上岗,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环保企业标准;建立全员参与的安全监督机制;树立珍惜生命、尊重人权的企业安全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但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对工会的组织建设的不重视,弱化工会在安全管理上发挥的作用。特别是私营企业,而我国私有化进程,使目前施工企业大部分是私营的或已项目承包制形式出现。有许多工人未经培训即上岗,无证无资质施工时有发生。使我国对安全群防群治的管理模式不能真正落实。
5.提高监理的管理地位,自实行监理制以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对工程质量及安全的保障所做的贡献是显而易见的。但目前监理的管理权威,依然时常受到业主、施工单位的挑战,这主要与我国建筑市场环境有关,主要表现为业主授权不充分,干预监理行为(业主认为拿我的钱必须听我的,我要怎样就怎样.);甚至有的地方出现腐败行为,建设方人员架空监理,监理只有承担责任的份,监理的资金审批权和停工权都被业主剥夺了。这还需要国家完善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和责任来做保障。
6.提高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安全监督管理是一项实践与专业性很强的管理工作,需要有丰富现场施工管理经验的人员来担任。本人认为应从内、外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提高监理待遇,以利于引进优秀的监理人才;另一方面加强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注重培养内部安全管理人员。
7.建设单位对安全管理的重视及资金支持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没有建设单位的参与和支持将无法实现现场安全文明管理目标。当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目标与安全文明发生冲突时,非常需要建设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必要还需法律保障。
8.借鉴国际工程安全管理经验。例如美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有严格的行业职业安全检查标准和日常检查制度确保法律的贯彻实施,例如在美国安全与健康官员如果把要对雇主进行检查的消息在规定时间外告诉雇主,会被处以1000美元的罚款,或者六个月的监禁。新加坡有建筑业奖学金制度,鼓励新工人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和其他相关学习。日本对有职业资格的负责人有严厉的处罚措施,甚至终身不得再涉入此行业。从国外的主要做法,可归纳为四个方面国家立法、政府执法、技术支持、保险保障。政府人员检查执法具有相当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此执行力这是监理无法做到的。
9.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例如用网络监控系统对现场进行实时的、动态的质量、安全监控。甲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质监站、安监站等进行现场监控,资源共享,以利于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关于各项目网络监控系统费用的落实,本人认为应由建设方出资,需政府部门强制推行,可作为开工审批条件之一加以落实。
只有完善法律责任,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加上严格的贯彻落实,提高管理者责任心,安全文明管理目标在各方建设主体齐抓共管的努力实施下定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