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筑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所属栏目:建筑知识
发布时间:2012-08-16 09:09:54 更新时间:2015-07-23 15:20:27
摘要: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全国各地的工程建设不论是在建设规模方面,还是在建设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方面,都有了突飞猛进发展。但也不同程度地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腐败现象、 三角债、烂尾楼、安全事故等问题,还是长期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建筑业地健康发展,三角债被称为是建筑业的癌瘤,可见其顽固之疾。本文分析了建筑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建筑市场;整顿;规范
一、有关各方不能严格执行工程报建审批程序
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是有严格的法定批准条件的。其中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是工程开工后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一些地方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无视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的经济实力,在建设资金不落实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盲目上建设项目,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承包或施工,转嫁投资缺口,造成拖欠工程款的问题难以杜绝,不仅加重了施工企业的生存困难,影响了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也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这样许多烂尾楼工程都是在建设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产生的结果。随之而来的是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及材料款等,于是很自然地出现“三角债”、“连环债”现象。不要小看这债务,它会导致施工企业低价购进劣质材料,工人施工没有积极性甚至降低施工质量等,安全生产自然没有保障。这样的结果,必然导致劣质工程和用户对工程质量的频繁投诉。这是一个恶性循环过程,要想克服它必须从源头作起,严格执行工程项目的报建审批程序,条件不具备的一律不予审批。
二、建设单位不能严格执行招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但是在招投标过程中走形势、暗箱操作、以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的目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同时也为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埋下隐患。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中标的企业,往往是施工能力不足,正常投标凭借自身实力很难中标的企业,他们谋求中标的根本目的就是想在中标后的施工中,收回投标过程中的“高投入”,这样就很难花费“精力”去寻求企业的长足发展,再加上企业自身施工能力有限,在利益的驱动下,必然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对安全设施方面也很难正常地投入。这样势必产生一些劣质工程,安全事故自然也难以避免,同时还滋生一批腐败分子。道理很简单了,要想杜绝这类事件发生,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让这些违法乱纪现象失去生存空间。
三、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也会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发生
长期以来形成的,建设单位(开发商)占主导地位的买方市场,使的建设单位(开发商)与施工、监理企业之间存在着非平等的责任主体关系,建设单位(开发商)凌驾于施工、监理企业之上,总把自己单方面的要求强加给施工、监理企业。如以低于成本价发包工程,压低监理取费,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随意的压缩工期,拖欠工程款,超出合同以外的其它要求等。施工、监理企业为避免与建设单位争执而带来麻烦勉强答应。但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毕竟是为了获得一定的利润,要实现建设单位额外要求必然要增加施工成本,施工企业要想赢利,难免的在施工中做手脚,这样就会导致施工方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使用不合格的材料、降低工程质量、以次充好等。同时监理企业本身就是微利企业,再降低取费标准必然造成服务跟不上,监理不力,甚至会出现监理方和施工企业一伙对付建设单位的现象。这样容易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安全问题也在所难免,建设单位自然不满意,造成工程进度款不能及时支付,如此恶性循环带来文章开始列述的一系列问题。解决方法就是要求建设、施工、监理方在平等条件下进行协商,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签定施工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四、监理人员不负责任以及建设行政部门不能严格执法
国家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以来,工程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提高,这与监理人员公正、严格的工作态度分不开。但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因为监理行业待遇相对较低,所以监理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特别是近几年监理企业对监理人员的录用标准一再降低,造成部分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安全等不能严格把关,再加上有些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的某些特殊关系,个别监理人员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工作态度,使工程质量屡屡受损,施工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作为工程质量的最后把关者,因为他们不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所以往往放松了对工程质量的严格监督,使最后一些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当然这里也不排除施工企业事先买通某些监督人员,使最后的验收流于形式。可见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监理队伍自身建设,同时也要严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行为。
五、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法律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法律意识淡薄的。如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不能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阴阳合同,随意变更(额外增加工程量、改变工期、提出高于合同要求的质量目标等)等;施工单位不能按照合同要求的工期目标和质量目标进行施工,出借资质或借用施工等;工地现场现场监理人员与投标时不符,监理人员无从业资格,监理服务跟不上或流于形式等。其实出现上述情况,不论哪方都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责任方提出索赔,或是进行举报,让违约方或违法者对其违约或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只有通过不断的维权,才能提高有关各方的法律意识,进而建立一个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对建筑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另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及腐败现象,也是行为人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因此加强参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也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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