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工程中常见的争议
所属栏目:公路工程类论文
发布时间:2013-01-09 09:37:34 更新时间:2013-01-09 09:31:32
[摘 要]针对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的施工工艺及技术要求,列举并分析了该类型桩基工程中常出现的争议主要内容。
[关键词] 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合同争议;争议的主要内容
中图分类号: TU47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桩基工程在工程建设整个环节中是相对简单的工程,但对于此相对简单的工程,如相关工程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加重视,也会造成施工期间的大量争议与索赔,下面我们列举并分析了一此常见争议,供参考。
1设计有效桩长与桩工程量的计算
《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中约定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的混凝土灌入量以设计桩长(含桩尖)另加超灌高度乘以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而设计有效桩长南京地基基础地方规范对有效桩长的约定的是,钻头锥面高度的2/3计入有效桩长(该约定也是江苏省内较通行的约定)。对于上述规定很多承包商及开发商均不是太清楚,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偏差。
2桩身混凝土工程量按实调整的争议
一般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基设计会对桩身混凝土灌注充盈系数提出要求,并且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中也会进行相应约定,如工程管理较严,工程实际桩身混凝土充盈系数为达到设计要求一般会比约定值高,为此,承包商常常会提出桩身混凝土的工程量按实调整的要求。承包商的理由是,工程量清单说明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定额,而定额中约定的是按打桩记录按实调整;而业主方认为清单与设计只是要求桩身混凝土充盈系数≮1.1(假设的约定值),只要达到1.1就可以,如何保证是属于施工措施问题。
3泥浆外运与运距
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在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泥浆,对于泥浆的外运的方式及运距,如合同中未作约定,而施工过程中就很容易用产生争议,承包商也很容易由于业主和监理对泥浆倾倒堆场分布情况的不了解而在此项目工作中取得超额利润。
随着自来水水费的高涨及城市对碴土的严格管理规定的推出,如项目用电量许可,采用离心机处理泥浆的方案成了较经济的选项。
4钢筋笼吊筋是否计入钢筋笼工程量的争议
对于有地下室的灌注桩,在钢筋笼的安放过程中必然会使用吊筋,对于吊筋是否计入钢筋笼的工程量中承包商与开发商常常出现分歧,开发商认为应属于施工措施费,认为对于全桩长配筋的钢筋笼的吊放也可采取其它方法,如可采用钢丝绳安放,安放到位后再抽出,作为工具的使用的钢丝绳就不应该计入工程量,由此类推吊筋也不应计入钢筋笼的工程量中。
5桩位空头回填的质量要求
有多层地下室的桩基施工,桩头上部会形成较长的空头,一般承包商仅仅是简单回填,保证人员在上面走时不掉下去,而不能保证车辆行走。对于泥浆护壁的灌注桩,其上部空头不光是土质疏松的问题,还有泥浆对今后挖土的影响,一是陷车,并容易由此引发安全事故;二是空头内的泥浆使得土方变差。为此,经常会由于对桩位空头回填的质量要求产生争议。
6桩位偏差
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1.4条规定:垂直度允许偏差1%;平面位置允许偏差,直径1m以内的桩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的边桩允许偏差D/6,且≯100mm。对于有三层以上地下室的桩基,如钻孔垂直度按1%控制,桩位就会超出偏差。有些承包商就会以此理由来为自已施工的桩位偏差狡辩。其实承包商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规范规定的是桩质量必须同时满足垂直度允许偏差与位平面位置偏差。
7 桩身混凝土试块的留置
JGJ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6.2.7 检查成孔质量合格后应尽快灌注混凝土。直径>1m或单桩混凝土量超过25m3的桩,每根桩桩身混凝土应留有1 组试件;直径≯1m的桩或单桩混凝土量不超过25m3的桩,每个灌注台班不得少于1 组;每组试件应留3 件;而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1.4条规定: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浇注量<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对于有些约定试验费包含在桩基承包合同中的工程就容易产生争议。
8 桩顶混凝土超灌高度的争议
JGJ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6.3.30 灌注水下混凝土的质量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第5 条规定:应控制最后一次灌注量,超灌高度宜为0.8~1.0m,凿除泛浆高度后必须保证暴露的桩顶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等级。定额中也基本是按1倍D(桩径)计算超灌高度。但承包商经常会提出,对于超长桩(有效桩长〉50m 的桩,如按此要求控制,很难保证桩头质量,因为混凝土中的粗骨料会慢慢沉下去,桩顶混凝土经常是有很长一段仅仅是混凝土中的砂浆,其强度较低。据此,承包商会进一步提出增加混凝土超灌高度和桩头处理(凿除超灌桩头混凝土)费用增加的要求。
9 对工程竣工时间点的争议
一般桩基工程施工结束后,并不能马上**验收手续,必须等待桩基承载力检测、开挖后桩位复测及桩身完整性检测合格后才能**验收手续。并且有些桩基合同对承包范围约定了桩基施工与桩头处理,而工期约定中本意是约定打桩施工工期,但合同文本表达上却是写明合同工期多少天。为此,在工程审计中经常出现争议。承包商认为,其打桩施工结束就是桩基工程竣工。从合同文本字面意思上看,承包商很容易出现违约。
总之,工程中争议的产生,主要还是招标文件的编制人员对施工工艺流程及技术要求、造价文件及其它法规文件不熟悉造成的。业主或代理人员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能针对工程的特点,认真分析施工工艺流程及技术要求便可对经常发生争议之处进约定,减少争议,使得工程造价得到更有效的控制,工程管理更加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