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工程建设中招标控制价的作用
所属栏目:项目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3-03-20 08:50:55 更新时间:2013-03-20 08:30:54
摘 要:目前,国有投资及以国有投资为主体的项目招标,都强制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提供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为编制好招标控制价,笔者通过工程量清单计价前后政策对比分析,阐述了招标控制价的概念和由来,并结合实际,详细说明了实行招标控制价的作用与意义,最后再针对工作中容易出现的薄弱环节提出了防范性措施要求。
关键词:招标控制价;作用
目前,国有投资及以国有投资为主体的项目招标,都强制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提供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现在对“08规范”仍处于试行阶段,大多没有编制招标控制价,仍然沿用的是过去传统标底的做法,即采用标底或无标底的招标方式。这种方式虽然简单易行,但也给哄抬标价、围标串标提供了方便。笔者认为,从长远看,推广招标控制价势在必行。
1 招标控制价概念及产生原因
1.1 招标控制价概念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是在工程招标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最高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能接受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2 招标控制价产生原因
招标控制价是“08规范”修订中新增的专业术语,它是在建设市场发展过程中对传统标底概念的性质进行的界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从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对招标时评标定价的管理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产生了新的招标形式,因此,取消了中标价不得低于标底多少的规定,即取消了所谓的“标底”。为了确定合理报价,我国多个省、市相继出台了控制最高限价的规定,但在名称上有所不同,包括“拦标价”、“最高报价”、“预算控制价”、“最高限价”等等名称。因此,为统一称谓,“08规范”给予了明确规定,即统一定义为“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的产生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为解决标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的问题而产生的。传统的评标方法,是采用中标价不高于或不低于标底多少的限制性措施来评标定标,前提是标底必需保密;而招标控制价是事先公布的最高限价,也是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但招标控制价无需保密。另一方面为减少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在项目招投标阶段,招标人可以把工程投资控制在招标控制价范围内,提高交易成功的可能性;而投标人只需根据自己的实力、施工方案等进行报价,不必去揣测招标人的标底,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标人的交易成本。因此,公开招标控制价无论是对招标人还是对投标人都是有利的。
2 招标控制价在工程招标工作中的作用
“08规范”的实施,使我国工程造价从传统的以预算定额为主的计价方式转变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由于工程在招投标阶段,仍然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思想和工作方式,没有树立市场经济的观念和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计价方法。因此,在工程招标工作中,招标控制价的提出,将对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公布招标控制价,评标时可以合理确定中标价。
采用传统的标底或无标底方式招标,标底必需保密,评标时是以最接近标底的报价来确定中标价。实践中,一些工程项目在招标中除了过度的低价恶性竞争外,也会出现“围标”现象,即所有投标价均高于标底,但最低的投标价仍能中标,这对招标人控制工程造价是不利的。
招标控制价是事先公布的最高限价,无需保密,评标时不参与评分,也不在评标中占有权重,只是对一个具体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起参考作用。对低于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最低价即可中标,而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则为废标。因此,招标人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合理确定中标价,体现了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
2.2 设立招标控制价,可有效控制投资、防止恶性哄抬标价。
招标控制价是衡量投标单位报价的准绳,有了招标控制价,才能正确判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可靠性。由于招标控制价是最高限价,在工程招标活动中,设置合理的招标控制价可以相对降低工程造价,有效地控制工程经费的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但由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由于招标方式的改变,标底保密这一法律规定已不能起到有效遏止哄抬标价的作用。因此,事先公布招标控制价,可提高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围标、串标等违法活动的产生。
2.3 招标控制价的提出,体现了建筑市场的交易公平性。
招标控制价是“08规范”修订中新增条文,“08规范”对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做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招标控制价的公布,既设置了控制上限又尽量地减少了招标人对评标基准价的影响,使投标 人自主报价、公平竞争,体现了建筑市场的交易公平性,符合当前的建筑市场规律。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工程造价形成机制,深化工程造价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规范建设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治本之策。因此,工程建设应适当地参照地方有关规定及做法,规范计价行为,在与之有效接轨后,必将对招标投标机制的完善和发展,建立有序的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 招标控制价在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招标控制价及其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3.1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应由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控制价,当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时,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合理性、准确性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有直接影响,这就要求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而且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因此,招标人应选择信誉好、业务精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以保证招标控制价的客观、公正性。
3.2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其进行随意调整。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不仅要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还要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报送上级机关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查。
3.3 招标控制价不易设置过高,也不易设置过低。由于招标控制价的设置实际上是“最高上限”,而不是“最低下限”,只要投标人的报价不超过招标控制价都是有效投标。这样,投标人会围绕这个最高限价进行围标、串标。因此,招标控制价不宜设置过高,其价位只要达到社会平均水平就可。如果招标控制价设置过低,投标人即使以低价中标,但由于达不到预期的利润,很容易在施工过程中采用“偷工减料”行为,或者利用变更、索赔等方式弥补损失,从而侵害招标人的利益,使招标控制价的设置失去了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