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论文农民工工伤维权方向论文范文
所属栏目:保险论文
发布时间:2013-07-22 10:14:54 更新时间:2013-07-22 10:24:42
劳动保障论文发表期刊推荐省级期刊《法制与社会》,《法制与社会》(旬刊)杂志由云南省法学会主办,云南省司法厅主管,是一本集科学性、思想性、理论性为一体的综合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期刊网全文收录期刊。国内刊号:CN53-1095/D国际刊号:ISSN1009-0592。
摘要:劳动是快乐的,但是,劳动中遭遇到工伤事故,却击碎了劳动者的幸福,甚至将劳动者和他的家人推向深渊般无助。为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2011年1月1日,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实施,一边是正规的法律渠道,一边是劳动者个体与企业的博弈,直至妥协。本文针对建筑业农民工工伤维权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建筑业,农民工,工伤,现状,对策
0引言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2011年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为农民工工伤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由于农民工从事的工作大多是危险性较高的建筑施工业,劳动伤害时有发生,农民工工伤维权的道路依然艰难。
1农民工工伤维权现状
1.1安全基础薄弱,违法生产屡禁不止。获得劳动保护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已明确载入宪法。我国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中对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都有具体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也确立和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划出专门资金用于工伤预防。但是,我国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易发多发,时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在2012年1月14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说,“2011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347728起,死亡75572人。”
2011年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分析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形势和工伤预防难的原因,“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屡禁不止,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比较突出。”
长期以来,我国在工伤预防方面缺乏有效机制,缺少投入,特别是缺乏机制调动用人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的积极性。一些企业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违规生产,不愿投入资金改善安全生产设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大多从事建筑施工行业,劳动风险较大,特别是在个体私营企业中,劳动安全设施匮乏,极易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农民工工伤。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仍然较为严峻,工伤事故频发,农民工首当其冲成为受到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重点人群。
1.2工伤认定耗时长,农民工维权能力差。工伤认定是保障农民工工伤维权的第一步。一旦发生工伤,能不能及时获得工伤补偿,从而得到及时救治,工伤认定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关键。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或者故意拖延,农民工获得工伤补偿的时间可能很长。从发生工伤到领取工伤保险,必须经过三个阶段: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并领取工伤保险金。如果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或者故意拖延,在工伤认定后还有行政复议甚至还有法院的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程序。农民工拿到工伤保险金时,距离工伤事故发生可能已经过去了两三年,一些人因难以支付足够的医疗费用而病情加重,甚至发生等不到领取工伤保险金就死亡的情况。
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当事人如果不能提交劳动合同或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需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确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这样算起来就是60日。单位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仍不服的15日内上诉,二审又是3个月。这仅仅是确认劳动关系的程序,快的话也要将近1年时间。
农民工文化层次普遍较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维权意识,是农民工工伤补偿难的又一重要原因。平时从来没有学过法律,出了工伤要打官司,根本不知道该找谁。法院让提供证据,但是连劳动合同都没有,更不知道怎么搜集证据,只能选择与单位‘私了’解决。
1.3供需矛盾突出,农民工认识存在误区。绝大多数工伤职工都可以通过康复治疗和训练恢复劳动能力,重新走上工作岗位。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说,国家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免费康复治疗。但现实中,与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数量非常有限。比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显示,北京市工伤康复机构仅有6家。经专家测算:即使我国现有的康复机构医疗资源全部有效利用起来,也仅能为30万名病人(包括工伤和非工伤)提供2个月左右的康复治疗,而全国每年需要康复的工伤病人就已经超过了40万人。工伤康复服务供需严重失衡难以兑现法律的规定,如果不加大投入,提供更多的工伤康复服务资源,工伤职工免费康复治疗制度将成为一纸空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工伤康复期间要负担工伤职工的工资和生活费,这使得企业对工伤康复持消极和抵触态度。许多农民工选择与用人单位“私了”,“私了”之后,工伤职工的后续治疗、康复保障将无从谈起。由于对工伤康复的不了解以及对工伤康复花销的疑虑等原因,很多工伤职工都放弃了免费康复的机会。工伤补偿的标准和伤残等级密切相关,4级伤残经过康复可能恢复到5级至6级,生活津贴和补偿费、护理费会下降很多。一些工伤职工为了多拿补偿金而选择不进行工伤康复。
2解决对策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即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这说明我国立法确定了“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工伤保险领域偏重工伤补偿,轻视工伤预防和康复功能。有的企业和职工以为拿到工伤保险金就完事了。根据人社部工伤保险司资料,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了广东、海南、河南的12个地市作为工伤预防试点地区,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3%至10%不等的资金用于工伤宣传培训和职业健康体检。通过对试点地区相关数据分析,发现部分城市工伤发生率和事故发生率有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农民工维权意识明显增强,轻伤、小伤申报人数增加,许多潜在的职业病也得到发现和早期治疗。因此,应采取有效措施,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
2.1加强法规宣传培训,减少维权误区。为解决工伤补偿难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给职工交纳工伤保险,发生事故后,职工仍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要深入企业,向职工和用人单位普及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帮助工伤职工走出工伤认定维权误区,通过普法宣传,减少因不了解工伤保险政策而错失或超期认定的发生。
2.2缩短认定周期,建立紧急救助基金。针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补偿程序复杂、耗时较长的问题,应缩短认定周期,对工伤危重病人建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让救命钱尽快到达病人手中。可以考虑建立工伤紧急救助基金,对于因工受伤需要紧急救助而无法支付紧急医疗费用的职工,使用该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2.3加大对工伤康复的投入,完善企业优惠政策。工伤康复是工伤维权的最后一个环节。要全面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扭转重补偿、轻康复的状况,加大对工伤康复的投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划拨专门资金用于康复事业,建立更多的工伤康复机构。针对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对工伤康复认识缺乏的现状,有关部门还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消除农民工害怕康复后影响评残补偿的误解。对工伤预防搞得好、工伤风险降低的企业,应相应减少工伤保险缴费率,鼓励企业投入更多资金和精力用于劳动安全保障和工伤预防。
3结语
相信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有健全的工伤法规保障,有劳动保障机构的大力投入,有建筑企业的积极预防,有农民工维权意识的提高,工伤维权的“幸福梦”一定会实现。
参考文献: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86号令,2010年12月20日)
﹝3﹞《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2011年11月26日)
﹝4﹞《人民日报》(2012年5月30日)
﹝5﹞《中国劳动保障报》(201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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