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论文关于“尧天舜日”之颂与当今和谐社会之追求
所属栏目:社会学论文
发布时间:2013-10-16 14:40:03 更新时间:2013-10-16 14:59:00
摘要:中国古代在经历了两千多年的朝代更迭中,其治国方略一步步完善。使由乱到治,多次实现“尧天舜日”之治,最终经历了“为政识德”到“任法而治”再到“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过渡到德礼刑并用,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
关键词:德治,法治
中国古代在经历了两千多年的朝代更迭中,其治国方略一步步完善。使得社会由乱到治,多次实现“尧天舜日”之治,最终经历了“为政识德”到“任法而治”再到“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过渡到德礼刑并用,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这既体现了中国政治思想发展的轨迹,也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精神文明的自然传承。
一、我国历史上的德治和法治思想
(一)上古时期的为政识德
德治思想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在远古的氏族社会,没有阶级,也没有政治故也没有法治概念,大家以公认的习俗来维持良好的人际和氏族关系,随着氏族的扩大与合并,形成了民族,在当时部落内部主要靠风俗习惯及部落首领的才智和德政来服务人民。
在《韩非子·五蠹》中写到,“上古之时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有圣人作,构木为巢以避群害,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有巢氏。民食果蔬蚌蛤,腥臊恶臭,而伤腹胃,民多疾病,有圣人作,钻燧取火,以化腥臊,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称燧人氏。”在共同抵御灾害、获取生活必需品的过程中,以群的方式结成最有效的生存方式,而群的首领不仅与普通人一样劳作,还要以德治国。于是有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刳木为舟,剡木为楫,舟楫之利,以济不通……服牛乘马,引重致远,以利天下。于是有尧舜让国,大禹三过家门而不入。尧秉公办事,体恤人民,严于律己,勤俭朴素。而舜不仅能以德垂范,任人唯贤唯德,而且舜又制定刑法,划分疆界,敬敷五教,推广诗乐。舜德唯善政,政在养民。从以上看,在舜禹时就已经出现了德治和法治的结合。但秦以前主要畅言“德治”,为政以德是德治的根本纲领。为政以德主要强调以道德教化作为政治的手段,仁政、德治、仁民爱物,以仁爱之心对待民众,以德治仁政去获取民众的认可和拥护。所以从《黄帝》这本书来看,上古之时,其“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在大同之世,主要是以古代圣王“德治”为主的政治。古代圣王在道德上起表率作用,君主以个人的伟大人格去感召天下,而不是以刑罚、武力的方式威服天下。用孔子的话来说就是:“为政以德,譬如星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
(二)孔孟“为政以德”与荀子的“隆礼”“重法”
“德主刑辅”的主张起始与西周统治者“明德慎罚”(《尚书·康诰》)的主张。西周时期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规范,“礼”和“刑”共同构成了社会法律体系的基础,“礼”发挥了积极主动的教化功能,“刑”则发挥了消极被动的制裁功能。在实际中“礼治”在指导国家运行中起着指导作用,周朝主要在礼治的基础上强调以伦理教化来实行仁政,通过道德感化实现王权与族权统一。周公提出“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德治主张。主张君主要做到师以教化人民,君主行使权力要“怀保小民”、“师以教化”。在立法上,西周统治者吸取了夏桀、商纣等无德暴君“不敬厥德”致使其国家“早坠厥命”的教训,主张在政治上实行“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强调“德主刑辅”的治国主张。从而为孔孟的德治治国方略起了重要的影响作用。
儒家创始人孔子在周朝德政的基础上,提出德教观。曾提出施“仁政”,复“周礼”。并明确提出“为政以德”的政治见解。他认为道德能起到政治、刑罚所不能起的作用。在他看来“道之以政,齐之以刑”仅仅是治标的办法,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才能治本。他认为德治乃是治国的最佳方式。当然孔子也并非不要刑罚。他曾说:“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孔子主张德法并用,宽猛相济。他指出:“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就是说:君主一方面应以道德感化民众积极向善,让百姓自觉遵守社会规范。另外必须辅以法律制裁,纠正那些越轨行为,维护正常秩序。执政者必须将德治和法治结合起来,才能使国家政通人和,天下太平。
孟子与孔子相同,主张对民要重视道德感化,力主施行仁政。《孟子·尽心上》说:“善政不如善教之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当然,孔孟都有重德治,轻法治的一面。与孔孟略有不同的荀子则提出“隆礼”“重法”的思想,认为法与礼都是“治之经”(《荀子·成相》)。但“隆礼”“重法”的作用又是有区别的,即所谓“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荀子·强国》)由次可见,先秦儒家都主张德治,以仁德为维系人际关系,巩固社会的粘和剂。他们大多实行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
(三)法家的任法而治
与儒家德教为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家的严刑峻法思想。其代表人物是商鞅和韩非。他们主张变法革新,加强君权,用地主阶级“一断于法”的法治原则治理国家和处理人际关系,反对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和血缘宗法制。管子首先提出“以法治国”。韩非则及法家之大成,他建立了一个以维护中央集权国家为目的,以加强君主专制为核心的法治思想体系。韩非反对儒家的仁爱学说,认为“圣人之治国也,国有使人不得不爱我之道,而不恃人之以爱为我也。恃人之以爱为我者危矣,恃吾不可不为者安矣。”(《韩非·奸劫弑臣》)。他认为圣人治国不在乎老百姓是否有德,只要守法就行。靠善、靠德不能拢住人心,只有法方能“使齐”、“用众”,明主之国必须“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在韩非法治思想中,包含着赏罚并用的二柄思想。他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佞者也。”(《韩非子·定法》)他主张君主必须将“法术势”紧密结合才能实行法治。他旗帜鲜明提出“不务德而务法”的理念,认为法治才是唯一可行的治国之道。
总之,以商鞅和韩非为代表的法治思想在适应新地主阶级的需要,为其夺取和巩固政器权,实现全国统一,建立秦等后世中央集权帝国的需要起了重要促进作用。
(四)“德主刑辅”与“礼法并用”
随着秦严刑峻法的政权灭亡,西汉统治者在认真总结了先秦各家的治国经验,汲取秦灭亡的教训后提出“文武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实现了从崇奉道家无为而治到独尊儒术的转变。其代表人物有董仲舒、贾谊、陆贾等。董仲舒提出“厚其德而简其刑”即“德主刑辅”的主张。对后汉王朝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汉武帝摈弃了秦王朝的“专任刑罚”的统治手段,将道德教化与刑罚惩治结合起来。首先“定五经,明六艺”令人民“晓于礼义而耻于犯上”。如果道德教化达不到效果,再采取刑罚惩治手段。董仲舒将儒家思想与阴阳家思想整合,以“德阳刑阴”来论述的与刑关系。“刑者德之辅,阴者,刑之助也”。董仲舒还提出“圣人多其变而少其严,后其德而简其刑”。从而成为汉以后立法的指导思想。“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基本适应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对促进汉代封建经济文化发展,保护君主专制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国家制度起了重要作用,出现了“文景之治”“光武中兴”的圣世。
(五)唐朝“德主刑辅”“以礼入法”与“约法省刑”
隋唐时期,中国古代德治与法治思想进一步发展完善,礼法融合,以礼率律的形式在立法中固定下来。“以礼入法”“约法省刑”“礼刑选相为用”等成为政治家、思想家所倡导和坚持的原则。唐代一方面搞“贞观修礼”,制定了一套封建道德体系,以“正家”“定天下”。一方面又制定法律,形成我国历史上最严密的法典—《唐律疏议》。不仅把统治阶级意志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而且以法律的强制力推行其道德观念。从而标志着礼治的法律化已告成功。在处理德礼与刑罚的关系上,则明显表现出“德主刑辅”的倾向。经过一批政治思想家探索,唐朝认同“古之圣人为人之父母,莫不制礼而崇敬,立刑以明威”(《旧唐书·刑法制》)的思想,系统将封建礼教法典化,并经儒家经典解释补充,从而完成自汉以来“引礼入法”到“礼法合流”的嬗变过程。同时唐在立法上采取“约法省刑”的政策。唐高宗李渊提出“务在宽简,取便于时“的立法思想,而唐太宗李世民则提出“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的思想。当然“宽”与“简”都是相对的,对于直接威胁专制君主的统治及封建国家的行为,一律“杀无赦”。
总之,自汉确立“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治国思想以来,到唐时期全面、系统将礼与刑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开创了“贞观之制“及“开元盛世”的局面,封建集权制进一步强化。
宋代以后,“德主刑辅”的思想日益稳固,一些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如王安石提出的“任德、任察、任刑”与“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刑”;丘睿提出的“礼教刑辟交相为用”及康熙提出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等思想都反映完善了“德主刑辅”的法治思想。
二、古代德治法治思想给我们的历史启示
从以上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各历史时期都认为道德教化与法律惩罚作为治理国家的两种手段,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偏废。只有德法互补、礼法兼用,方能长治久安,因此都贯穿着“德主刑辅”的精神。这是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的治国理念与实践给我们的启示,也是我读《黄帝》这本书的感悟。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古代的“德治”、“法治”其实质都是人治。与我们今天提倡的德治与法治有着根本区别。古代的“礼”也与今天的道德有着本质区别。不管“法治”也好“德治”也罢,都是皇帝意下的法治、德治。都在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但古代的“德治”“法治”思想对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有着重要启示。即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我们要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共同作为现阶段基本治国方略。当然,我们今天所实施的法,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维护工人阶级及以之为主体的人民大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我们今天所提倡的德,则是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社会主义的集体精神。只是在不同时期,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我国治国方略中侧重点是不同的。
(一)坚持以德治国,防止走向人治
我国古代道德往往注重于忠孝仁义,传统道德对新时期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及家庭美德建设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由于这些传统道德往往带有封建制度色彩,过分强调统治者个人道德在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这样的德治必然导致人治,导致权力终身制与世袭制。所以我们在以德治国的前提下必须坚持依法治国。
(二)坚持依法治国,防止法律工具主义
过去的法治是为维护君主专制服务的,是帝王君临天下工具。而我国当代提出的依法治国首先承认广大人民是治国的主体。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是治国的客体。社会各项工作要依法而行、依法办事,宪法与法律是依法治国的依据,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是依法治国的实质所在。
(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
江泽民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要坚持不懈的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的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国家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而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首先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没有高度的道德文明就没有高度的法制观念。其次,法是道德的保障。只有以法律的形式将道德规范确定下来,才能确实保证道德的实现。二者在内容上相互吸收,在功能上相辅相成,在实施中相互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