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论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金融支持研究
所属栏目:农业工程科学论文
发布时间:2013-11-05 16:23:09 更新时间:2013-11-05 16:40:06
摘要:随着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较快,成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稳定及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的重要载体,然而资金短缺是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发展首要障碍。“经济基础薄弱抑制了农村金融的产生与发展,农村金融的萎缩与弱化又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缺乏必要的金融支持,农村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金融支持,玉溪市
目前,玉溪市农业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农业的发展基础和资源条件决定了农业必须走高效发展道路。培育特色产业、建设农业基地、发展龙头企业、打造农产品品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纵观全市农业经济的发展,缺少资金是最大的实际问题,主要表现在七大领域: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品牌建设、农业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及农村二、三产业和农村劳务经济、农业园区和休闲农业设施建设、农业设施建设。
一.玉溪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
玉溪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虽然较晚,但近年来发展迅速,涉及面广、覆盖面大、成员数量多,涉足粮食、烤烟、蔬菜、花卉及农机服务、休闲农业等领域,基本覆盖了玉溪农业的优势产业,成员发展接近3万,通过建设和发展,全市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的新型农业经营模式正在形成,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连系更加紧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得到进一步提高。据统计,2007年底,玉溪市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81个,全市共有26430户农户参加了合作社,占全市农户数的5.4%,带动农户212188户,年统一销售农产品总值12913万元。2012年末玉溪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462个,比上年增加了96个,增26.23%,其中已在工商部门登记459个,比上年增加了95个;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41321人,比上年增加了4242人,增11.4%;带动非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92288户,占全市农户数的25.2%。而2011年4月,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7258个。可以看出近年来玉溪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纵向发展较快,但与全省的总体发展情况相比存在一定的距离,组织化程度相对偏低,其中阻碍玉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首要难题就是资金短缺。
二.玉溪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金融支持存在的障碍
(一)金融支持不足,信贷门槛过高。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量剧增,对于金融支持的需求也不断加深。从现有农村金融信贷供给方看,农村金融组织有:政策性金融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金融农业银行、合作性金融农村信用社,但现实中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粮、棉、油等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收购贷款和调销贷款,**粮食企业的建仓贷款等,贷款门槛较高;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的要求,成为了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可逾越的鸿沟;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自然成了农村信贷主渠道,但由于这些合作性银行自身的局限性和资金有限性,再加上管理等相应配套不完善,根本无法满足所有农民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金融服务需求。据了解,玉溪辖内有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分支机构,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法人机构,是云南省机构类别较为齐全的州市之一。
(二)缺乏担保和有效抵押物,甚至没有可抵押物品。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同时也是弱势产业,由于农业生产依赖自然环境,加上目前农业生产水平不够高,又面临着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等多种不确定的因素,农村金融机构贷款是以安全性为主,因此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一定的担保或抵押担保才可以进行贷款,难以解决对合作经济组织内或合作社内农户的贷款的担保和抵押,操作程序与金融机构的客户准人与风险制衡的问题突出;而且强调抵押和担保手续的完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多是松散型的互助组织,它的资产一般是组织成员个人所有,属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很少,或者多为鲜活的农副产品,后续的保管和处置很难,贷款时很难作为有效的担保资产。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无法获得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
(三)借贷风险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贷款多用于种养业,不仅收益不高,而且极易受自然灾害、动植物疫情等因素影响。由于目前对农村种养业的保险保障机制缺乏,一旦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和动植物疫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济将遭受损失,必然会造成还款困难。自然灾害、信用环境、借款人违约或无力还款,除了抵押和担保无法有效落实以外,没有正规贷款担保机构或农业保险的支持,联保责任人或担保者承担的法律责任难以履行,导致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动机下的隐性风险无法规避,银行机构为了利用价格杠杆覆盖风险通常采取利率上浮的方法,增加了农民负担;
(四)金融机构服务滞后,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求。随着商业银行农村经营网点的逐步收缩,从服务来看,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仍然是传统的业务,中间业务极少,抵押、担保、票汇、代收代付等业务还很少,贷款品种除小额信用贷款和少量的联保贷款外,大多是担保抵押贷款,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拥有的农户自家的房产和土地,不能作为抵押物。金融产品缺乏创新,与农业多元化的金融需求难以对接,贷款产品的期限结构难以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所从事的行业特点与自然周期相匹配,难以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迅速高效的结算要求。
(五)民间借贷活跃,引导和规范有待完善。民间借贷手续简便、程序简单、速度快、效率高,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相关利率上限。自20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成为了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弥补农村信贷不足,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缓解了农村资金供给紧张的状况,但民间借贷规范和引导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完善:农村民间借贷利息率普遍较高,加重了贷款人的还款负担;由于民间借贷的双方多为熟识关系,一般不设有效的抵押或担保物,还款风险大,更有甚者借贷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借贷合同,导致借款人权利得不到相应的保护,容易积聚较大的金融风险,民间借贷多是在地下或是半公开的状态下发生的,金融部门不能予以有效的监管,从而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六)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由于收益比较低、风险相对高等弱势,其自身积累的资金很大部分通过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等渠道流向工业领域和城市,出现所谓的抽水机效应,近年来,由于商业银行进行战略式调整,只存不贷,把从农村吸收的存款富余的资金存到上级银行或支持经济效益较好的城市;农村信用社强调资金的集中使用,往往把吸收的农村资金存到县级以上的机构,这些资金又被调剂给城镇等资金需求量大的社,从而大大削弱了新农村经济的发展能力,使得金融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与支持力度不够。
三、金融如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创新
随着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和经营方式的转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金融机构的需求不仅仅是贷款数量上,金融服务的全面性、信贷业务的多样性、金融产品的创新和推广上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金融创新成为了必然。
(一)加大支农资金的投入,增设农村金融机构,扩展融资渠道
从政府侧面,通过农业发展银行加大对“三农”资金支持力度,确实做到服务“三农”,维护广大农民利益的责任;拓展业务范围,将“输血型”发展方式和“造血型”发展方式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纽带作用,成为农民个人贷款的载体,将农民联合起来进行集中贷款,变小额贷款为大额的信贷。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建设及发展,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业务水平,改善服务条件。培育和发展农村支柱产业,择优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变“输血”为“造血”。同时,提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小城镇的转移的机会。
1、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资金互助
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杨广镇五垴山村委会地处山区,没有银行网点,该村有农户600余户,以种植无公害蔬菜为主要产业,村民自发成立了蔬菜专业合作社,开展种植和购销合作。后来逐步尝试用社员资金临时资助急需用钱且金额小、时间短的社员,参照信用社贷款利率计收利息,互助社利息收入按一定标准返还出资社员后,大部分留在蔬菜合作社使用。经过几年运作,社员由120多户发展到500多户,社员入社资金达380多万,其中170万由合作社使用,对社员贷款120余万。由于该村信用较好,社员相互约束,借款基本能够当年归还本息,2008年盈余超过10万元。
2、扶贫资金为主的资金互助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建兴乡马鹿村是个彝族聚居村,该村老陈寨村民小组是民族团结示范村,08年底云南省财政注入扶贫资金15万元,老陈寨村民小组30余位村民分别缴纳互助金600元,按照财政投入、农户入社;用款申请、有偿使用的原则,成立了马鹿村老陈寨小组贫困村互助资金社,以对村民借款的形式进行扶贫开发,财政投入的扶贫专项资金拨到村组后就归村组集体所有,不能私分到户。互助资金在本社内以借贷形式封闭运行。借款对象为入社农户,在册借款户不超过社员总数的一半。借款余额不超过资金总额的90%,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单笔借款限额为1万元,用途限定为农业生产。这种互助社不吸储但吸纳社员股金,对社员借款且收取利息、分红,带有**金融业务的性质。相互监督,扶贫资金不与项目捆绑,不能分发到户,变给,为借,可以促使农户转变等、靠、要,思想,主动脱贫致富。
3、农村个私企业协会的资金互助
通海县兴蒙乡是云南省唯一的蒙古族聚居乡,全乡5700余人,主要发展种养殖、餐饮、建筑、手工制造等产业。该乡33户个私企业成立了工商联互助会,开展会员之间相互借贷。通海县工商联兴蒙乡分会会长钱伟是当地个私企业的领头人,资金富余的个私企业者将钱入到互助会,获得比银行存款稍高的利息,而资金短缺者通过互助会借款,支付高于农行而低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成本。互助社负责资金收付、借款审查、放款回收的人员均不领取工资,少量的息差收入除一些必要开支外以分红形式返还会员。目前,互助会资金业务规模未超过100万,会员全部为个私企业,未扩展到农户。兴蒙乡有一个信用社网点,互助会依然开展资金互助。
(二)创新担保方式。一方面是发展社区性、地方性的专业担保机构,允许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组织**担保业务,建立信贷联保**机构,引导组织成员以一定的比例自愿交纳担保基金,在信用社专户存储,逐步发展成为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的资金**。另一方面可以由县乡财政发起,吸收当地居民、企业或合作社参加的专业担保公司,实施专业化运作,以化解担保资金不足的压力。
(三)从实际出发,加强金融产品的创新。目前农村金融产品的品种比较单一,各涉农银行要树立以客户的需求为中心的金融理念,主动去了解服务对象运作特点,金融需求及信用状况应按照方式灵活、产品多样、风险可控的原则,设计提供经济薄弱环节的金融产品。大力开展农户联保贷款,订制质押贷款,开办票据融资等业务,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联结,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信用度,发放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用作保证的信用贷款需求,把握好创新的重点和突破口要着力扩大农户小额贷款投放,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鼓励开发多样化的小额信贷产品同时,积极推进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现银社对接,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金融支持,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融资难问题,在政策传导部门协调银行再贷款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四)增加政府的财政支持,加大实行税费优惠政策。由于农业具有对自然环境依赖性、周期长、风险高的产业特点,农业要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应在不破坏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财政支持。为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初级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同时为了保护金融机构投放贷款的积极性,政府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制定必要的优惠扶持政策,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以低息贷款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地方税务部门应结合农村实际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税务部门在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支农金融机构予税收减免或抵扣等优惠政策。政府加大对经营业绩好,对三农拉动作用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财政贴息政府涉农的项目,可以适当实行政策上倾斜,经济上援助,为其提供税收减免和信贷优惠政策。
当然,玉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金融支持方面虽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但这是任何一个新生事物必经过程,我坚信,在各级政府和各种金融机构支持下,玉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会发展得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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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玉溪新闻网
[6]玉溪市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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