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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1-18 10:42:35 更新时间:2013-11-18 10: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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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数字信息时代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为资源共享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技术条件,但同时又面临着知识产权的严峻挑战。本文论述了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以及信息资源的合法使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统一。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资源共享
0引言
随着以数字化和网络化为特征的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快速多变的数字信息新时代。在数字信息时代的历史条件下,社会要实现高度的信息化,就必须要走信息资源共享之路。信息资源共享,既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望,也是信息时代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同时更是图书馆界多年来孜孜以求并为之长期奋斗的社会目标。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网络通讯技术和信息数字化技术的迅猛发展。极大地丰宫和拓展了信息资源的收集、处理、存储及传送的方式,为图书馆实现资源共享提供了切实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然而,正当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图书馆的资源共享创造美好前景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棘手的问题,其中摆在首位的既不是技术问题,也不是财力问题,而是文献信息资源共享所带来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如何协调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之间的关系,做到既充分实现资源共享,又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特别是在我国已经加入WTO的今天,所必须要认真解决的课题。
1数字图书馆建设带来的侵权问题
数字信息时代图书馆资源共享主要是以数字图书馆为平台来实现的。数字图书馆(DigitalLibray)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储和处理信息的图书馆,它利用数字技术处理图文并茂的各种文献载体,是一种拥有多媒体数字化信息资源,能为读者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机制。数字图书馆具有信息资源数字化、信息传递网络化、信息利用共享化、信息实体虚拟化等特点。
1.1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技术方面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数字图书馆的开发离不开技术支持,需要使用大量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的总称。计算机软件之所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因为软件是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计算机软件是智力密集型产品,其开发投入大,技术程度高。但由于复制成本低、操作简单,用户在使用网络共享软件时,要特别注意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软件可任意复制、修改,甚至可进行商业发行和利用,但对于还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共享软件,则不允许进行以赢利为目的的发行和利用。
1.2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库建设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在这方面主要是指数据库建设中的法定许可问题。面对数字信息时代的海量信息资源,数字图书馆的开发过程首先面临的是信息采集,即数据库的建设。由于文献信息资源数字化在法律上被视为复制行为,因此,在数字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开发建设中,往往需要使用很多他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2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
2.1知识产权——信息时代的双刃剑知识产权制度是以法律形式确认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时所刨造成果的享有权,是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一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知识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同时又促进构成这种产权知识的充分公开和利用。信息资源是知识经济时代依托的一种主要资源,知识的生产、分配、交换和利用过程都需要以信息资源作为支撑。信息资源的特征之一是其共享性,信息希望自由。在数字信息时代,信息资源共享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专有性信息的保密、保护和专用的问题,然而现代信息技术使复制、利用信息产品变得轻易而简便,信息产品提供者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因而,迫切要求人们在充分享用信息资源的同时,对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提供强有力的保护。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在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公众的信息权利进行了限制。我们该如何挥舞知识产权这把公认的双刃剑呢?对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和使用限制进行保护,是数字信息时代拥有可靠信息资源的基本保障,它涉及法律(著作权、版权等)、管理(如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以及技术(如电子水印、加密信封)等诸多问题。
2-2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获取信息及共享信息是文明社会每一位成员的权利,资源共享是迅速提高社会对信息资源的获知能力和利用效率的最佳途径,其目的是为了让社会通过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创造出更多的知识和财富。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就是保护知识所有者的权益,只有有效地保护知识所有者的权益,才能充分鼓励其创造知识的积极性,才会使社会拥有更多的知识资源,促进科学的进步和社会的繁荣。可见,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的客体都是知识信息,它们的宗旨是一致的,其共同目的是为了传播科学知识与发展生产力。但在操作上它们又有差异,资源共享侧重于信息使用上的最大自由度和付费上的最节约性,而知识产权侧重于有偿使用信息和法律保护权益人。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最重要的商品,它是知识创造者智慧和辛劳的结晶,知识创造者理应在知识产品的传播与交流中得到相应的回报。然而,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在技术上很容易实现。
3信息资源的合法使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统一
目前,世界各国都对数字信息时代图书馆的信息权利的行使加以诸如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种种限制,其目的就是为社会公众提供使用文献信息资源的机会,平衡权益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这也成为当今图书馆解决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矛盾冲突的一种模式。
3.1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是指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而直接依据法律授权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在适当的位置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出处,并且不能侵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接受法定许可的积极意义在于不但可以保护著作权人的适当利益,还可以防止不合理的权利滥用和过度垄断。
3.2强制许可所谓的强制许可,指版权人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授权他人以某种方式使用其作品时,作品的使用者可以向本国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强制使用作品的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颁发许可证,可不经版权人许可而强制使用其作品,但使用人应按规定向著作人支付报酬。在国际著作权公约中,又被称为强制许可证(compulsorylicenseo强制许可制度的功能在于通过对版权人专有权利的限制,使社会公众得以利用作品,以促进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发展。在《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中都对强制许可做了规定,但世界各国在具体操作中存在差异,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都不尽相同。我国版权法无强制许可的规定,但作为上述两大公约的成员国,我国的作品使用者为了系统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就复制或翻译其他成员国的作品申请强制许可。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应当充分利用有关规定,更好地开发外国文献资源,满足特定用户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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