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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1-18 11:47:06 更新时间:2013-11-18 11:09:01
计算机网络论文发表期刊推荐《网络安全与技术应用》本刊成立于2003年,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主办。从2009年起,本刊改由中华人民教育部主管, 北京大学出版社主办,是国内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领域行业指导性科技月刊,国内外公开发行。
【摘要】百度文库侵权事件又掀起了关于网络传播中著作权的讨论。著作权在网络传播中具有表现形式的数字化和多样化等特征,同时也面临着著作权人身份难以认定等法律困惑。笔者将根据现实,提出不同的关于网络传播中著作权保护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百度文库侵权,网络传播,著作权
“这个春天,一股‘声讨百度’的浪潮如平地惊雷,震动了整个互联网。”从3月15日贾平凹、韩寒等50位作家发布《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指责百度文库是“小偷”,到日前百度宣布撤销百度文库所有未授权作品,推出版权合作平台,百度文库侵权事件已经沸沸扬扬地持续了一个月。作为互联网行业的巨头,百度在2005年也曾面临过这样的问题,只不过那时是音乐侵权。这些事件背后凸显的是互联网出现后就一直存在的问题: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
一、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特征
著作权又称版权,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法处分其作品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①著作权具有存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等诸多特点。然而,这一解释或许更适合传统的“印刷著作权”。在互联网环境下,“印刷版权”已变成“数字版权”,从而也出现了新的特征。
1、表现形式的数字化和多样化
互联网所呈现作品的最大特征就是其表现形式的数字化。从技术上来说,网络传播中的作品就是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数字编码,然后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呈现。这些作品在网络上的表现形式也是丰富多样的。而这些海量的数字作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把印刷作品转化为数字作品,另一类是直接在互联网上创作和发表的作品。版权作品的种类和数量在快速增加,版权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队伍也在不断壮大。在网络传播中,每一个人都可以是内容发布者,每一个网民都可能成为版权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但是每一个人也可能在有意无意中成为侵权者。
2、作者对作品复制权的专有性被严重削弱
在传统的传播方式下,虽然也存在盗版等侵权问题,但是作者对作品复制权的专有性还是能得到基本保障的。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因为网络的匿名性和传播的即时性等特点,再加上作品复制和传播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任何侵权人都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随时随地对网络作品进行复制、下载或转载。一方面,侵权无处不在,另一方面,确定互联网上的侵权人的真实身份却是非常困难的事情。作者对作品专有的复制权被严重削弱,网络版权问题似乎已经成了被人们忽略的一个问题。不要说个人行为性质的转载时刻存在,就连百度这样以企业行为方式的转载也是大行其道,完全不顾作者对作品的专有复制权。
3、著作权的地域特征变得模糊
由于互联网的无国界性特点,使得网络作品的传播也超越了国界,网络环境下作品著作权的地域特征已变得十分模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人都可以从网络上获得和转载任何没有技术限制的作品,这种转载是一个无限制、无国界的循环过程。同时,由于互联网的非集中管理性的特点,网络上的作品到底由谁发表的,在哪发表的问题,也难以得到确定。因此,更难以确定发生纠纷后的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问题。有学者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②
二、著作权在网络传播中的法律困惑
对于版权侵权行为的界定,业界人士普遍认为:未经版权人许可行使版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违法行为。目前,世界上关于传统模式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已经相对完善了,然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不同于传统的著作权和传播权,它产生于网络、依附于网络,其权利的行使与网络密不可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面临许多的法律困惑。这些困惑的表现是多方面的。
1、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人身份难以认定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在此次百度文库侵权事件中,提出起诉的都是一些知名作者,他们对其作品或许都署以真名,比较容易确定。但是对于那些在创作网络作品时使用的是笔名或者假名的大量网民来说,他们也没有很高的知名度,因此,要想证明网络上的署名就是本人就有很大难度。要进行证明的话,首先要做的,就是必须找到被侵权文字发表的最初网页,然后再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证明。而在经过了未知次数的阅读和转载后,这样的证明过程是很难实现的。
2、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难以界定
网络侵权的行为有很多种,如在网上将他人作品下载并复制到一定介质上;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上传到网上;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信息;利用图文框链接技术,将其他网站的网页内容链接到自己的网页中;非法破解技术措施的解密行为等等。这些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瞬间性和多发性,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则使对责任主体的追究相当困难。即使是找到了侵权责任人,对于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具体损失数额的举证也不太容易实现。网络侵权内容的发布者和网络运营商之间的责任界定也是剪不断理还乱。在2005年的“五大唱片公司诉百度”中,百代、华纳、环球等七家国际唱片公司首次将百度告上法庭,理由是百度在搜索页面上提供了部分未授权的MP3下载链接。百度方面则辩解称,责任在于提供盗版音乐的网站,而非搜索公司。2007年12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国际唱片业协会组织的五家唱片公司全部诉讼诉求,百度不侵权,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在于它提供了一个内容发布平台,虽然很多作品是由百度这个行为主体发布的,但是还有部分作品是由未知的使用者上传的,无限制的“上传——下载”牵涉到了无数的人,人人都有可能有责任,却不知道责任具体在谁。
3、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难以确定
网络空间的客观性、全球性以及管理的非中心化,使得网络中的著作权侵权的司法管辖难于确定。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现有法律中的司法管辖区域是以人们沿用几千年的物理空间中的边界、国界,以确定其属地管辖的基础。但在网络空间却是无国界、无边境、无中心的,也是不可视的,没有确切的东西能用于确定网络空间的界限。对于在网络空间中发生的侵权案件如何行使管辖权,这就成为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在网络空间中,不仅很难确定当事人的国籍,甚至连活动者的身份等情况也很可能一无所知,因此在要进行司法介入时,该归哪里管,就成了问题。
三、对网络传播中著作权保护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百度文库侵权事件是网络传播中著作权问题的又一个典型案例,从目前国内网络传播的情况看,在著作权方面基本是无序状态。笔者通过综合整理类似案例和相关知识,提出如下思考和建议:
1、建立网络作品转载合理使用制度
开放和共享是网络的生命,网络传播中的作品使用不同于传统的印刷环境下的使用,建立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网络作品使用的关键问题在“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上,国家相关部门应将网站纳入规范管理的范围,给予网站一定的法定许可,明确使用后付酬的观念。这样对网站运营商和著作权人都有益处,在增加信息交流和传播的机会的同时,还能使著作权人获得相应报酬。
2、健全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与网络转载合理使用制度相配套的,是为了完善和网络转载可能出现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集体管理制度已在音乐著作权和文字作品著作权两领域进行,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也早已不是陌生词。简单来说,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就是,通过接受委托将单个著作权人手中的作品使用权集中到一起统一管理,代表作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收取并定期分配许可使用费;可经著作权人委托,代理其追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独立或协助著作权人进行诉讼。这种方法既能保证作者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从事创作,也能保证作品得到更广泛、更迅速地传播。
3、完善网络服务商归责原则
关于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迄今还很少有国家在著作权侵权中做出立法规定,但是要解决网络传播中的侵权行为,必须对网络运营商进行规制。
网络运营商分为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是上载信息的来源,对其上载的内容负有著作权审查的责任和义务,应该扮演好“把关人”的角色,当发生侵权情况时,服务商应对网页内容承担完全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因为只提供服务,对即时发布的内容无法控制,因此,当发生侵权情况时,如果服务商对侵权内容的发布主观上没有过错,可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服务商经权利人提醒或服务商施以一般注意力已足以判断有侵权内容后,仍未取消该内容,则应认定构成侵权。③
网络为作品的传播提供了更迅捷、更方便的方式,但也将著作权置于一个尴尬的境地。以百度为首的互联网企业应该带头保护著作权,并努力寻求建立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人和受众三方共赢的模式,让互联网等新技术更好地为知识的生产和传播服务。■
参考文献
①刘剑文,张里安主编:《现代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49
②郑思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发展》,《中国专利报》,1998-5-13,第3版
③蒋志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http://www.chinaiprlaw.com/fg-
rt/frgr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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