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省级期刊论文范文赏析
所属栏目:社会学论文
发布时间:2013-11-22 14:22:59 更新时间:2013-11-22 14:56:57
目前,中国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单个项目保护的同时,还积极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较为集中的区域实施整体性保护。
【摘要】近年来,超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身的整体性保护理念在我国得到广泛认同,并付诸实践。然而,在全球现代化进程加速的语境下,发展相对滞后并缺乏竞争力的少数民族群体及其文化事实上被边缘化了,他们普遍向往现代化生活,极力向主流文化靠拢,整体性保护实践不可避免地陷入困境。面对困境,目前理性的选择是:仍需加强个别单项分类式保护,但也须转变保护思路,适当引入父爱主义,由国家主导从立法、政策、资金等角度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整体性保护。
【关键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困境,出路
自2007年文化部启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以来,目前已相继设立了闽南、徽州、热贡等12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一些省区也开展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探索工作。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单个的项目保护提升到与其依存的生态环境进行整体性保护,是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规律的保护方式。然而现阶段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实践面临着诸多困境,我们有必要对整体性保护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和对整体性保护实践进行分析,以期做出理性的选择。
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理论分析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独特性表现在:一是空间特性,即生存环境的封闭性和固定性;二是时间特性,即文化承继的孤立性和内部性。前者形成了少数民族文化形成的独特性,后者则保证了少数民族文化演进的纯粹性。保持少数民族文化原生环境的封闭性和固定性以及文化传承的孤立性和内部性,才能完整地保护并维持其独特性和纯粹性。因此,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方式就是整体性保护,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依存的整体环境均予以保护,尤其强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赖以存续的包括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在内的生态文化的保护。
理论上,整体性保护是目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中最具有生命力的一种保护方式。因为任何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生活在某一特定环境中的某一特定族群经过漫长的历史实践创造出来的,该特定的生存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发展的土壤,是它赖以生存的基础和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生成环境是一个完整的有机生态系统,它的生命力,只有在这个生态环境中才能够维持;它的价值和功能,也只有依托于其产生的生态环境才能得以体现和发挥。实际上,非物质文化在今天之所以成为“遗产”,也正是由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使传统生活方式(农耕、游牧、狩猎等)迅速向现代工业生活方式变迁,非物质文化依存的生态环境和社会存在基础因此受到严重破坏”所导致的。所以,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必须保护、保留其产生的原生环境。任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原生环境相剥离的做法,都是一种脱离现实生活基础与真实语境的现代幻象,是一种没有持久生命力的保护方式。
整体性保护理论,投射到现实的保护实践中,就是在少数民族的原住地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即建立一个与其他族群分离间隔的生活区域。对那些人口数量较少且文化积淀不深的族群来说,与主流社会之间的任何来往和交流,都有可能导致其民族文化特征的破坏或消亡。近两个世纪以来,世界上很多特殊的文化体系都正在消失或已经消失,如美国印第安文化、新西兰毛利文化、中国鄂伦春狩猎文化等,只有那些生活在极其特别、又较为封闭的地理环境中的族群尚较好地保存着其民族的文化特征,如世界屋脊上的族群、撒哈拉沙漠中的游牧民族、北极地区的爱斯基摩人以及亚马逊流域的部族。因此,为了保护一些人口较少的族群的文化特征,有时需要适当地采取某种分隔管理模式,使其与居于主流地位的强势文化相间隔。事实上,在前工业化社会时期,欧洲殖民帝国的统治大多时候都是间接统治,这为不同的族群保留自己的民族和文化特征提供了制度上和地理上的空间。此外,那时候人类社会中的多数人口彼此生活在一个与外界相对隔离,经济上基本自给自足的状态中。然而,也正是这种统治方式和人们相对分隔的生活状态保证了各族群文化的独特性和演进的纯粹性。可见,适当的分离间隔有时恰恰是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有效方式。
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现实困境
近年来,超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身的整体性保护理念得到了广泛认同,并在我国一些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付诸实践,然而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还是在不可避免地衰落,生态博物馆或文化生态村的建设多以失败而告终。亚洲第一座生态博物馆——贵州梭嘎生态博物馆就是一个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失败的最好例证:梭嘎受到现代文明的冲击,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走出山寨谋生,古老的农耕方式逐渐被抛弃,独特的文化传统走向衰落。时至今日,贵州梭嘎生态博物馆已无疾而终,成为一个形式上的生态博物馆。如前所述,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保护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且是最有生命力的一种保护方式,为什么在实践中却没有成功?整体性保护的具体实现方式一般是在少数民族原居住地建立“活”的生态博物馆或文化生态村,在尽量维持传统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当地居民继续传统生活的方式保护与传承其传统文化。然而,在全球现代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目前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实践遇到了难以克服的问题,几乎陷入困境。
(一)困境之一:少数民族现代化诉求强烈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与少数民族向往现代化生活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这是当前我国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保护面临的一个重要现实困境。实践中存在这样一个不争的事实: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消失的速度越快,因为接受现代文明的人们由于过上了更舒适的生活而不再愿意传承原来的思想、文化、风俗,这使他们的民族文化在快速地流失;越是贫困落后的地区,民族传统文化反而保留得较好,因为没有接受现代文明的人们延续着他们原始的文化传统及思维方式,保存了较完整的本民族传统文化。故此,我们要保护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形态,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活态、原真性保护,就需要当地居民保持其传统生活方式,维持其贫穷落后的生活状态。可是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当地居民其实也早已不是想象中的理想状态——愿意坚守传统、甘受清贫,而已变成接受了各种物质欲望的群体,他们中大部分人非常向往现代化的生活方式,极度渴望发展经济,脱贫致富,赶上先进。在这种情形下,若无视少数民族追求现代化生活的意愿,建立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强制性整体保护,则是对少数民族群体及其成员家长式的保护或者说是一种歧视,有侵犯少数民族对自身享有的发展权、决定权之虞,一定程度上压抑和遏止了少数民族群体的现代化生活诉求,这不符合少数民族群体的根本利益,也有悖于社会发展规律。从权利保护的角度看,任何族群都平等地享有对自身的发展权和决定权,他们有决定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即他们有选择现代化生活方式的权利,也有继续保留传统的权利。无论何时,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借口,人为地阻碍少数民族的发展进程都是不应该的。挪威奥斯陆大学的周勇教授指出,“当一个少数人群体或其成员主观上没有族群认同的意识和维护其族群特性的意愿时,从法律上保护这种差异性本身就不具有合理性意义。”著名民俗学专家刘魁立先生也说了,“当人类追求文化多样性发展、要求保护多样性文化的时候,生活在特定文化中的群体和个人,同样应该有对多样性生存方式的选择自由,不应该也不可能要求他们为了给世界保存一种特定的文化,而让他们牢固地圈守在原有的文化空间之内,抛弃对另一种生存方式的追求,使他们成为世界文化多样性追求的牺牲品。这对文化传承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对于少数民族的发展权和决定权,很多国际公约、国内法律规范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如1992年的联合国《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中指出:少数人对自身发展的决定权、发展权。《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强调:“每一种文化都具有尊严和价值,必须予以尊重和保存,每一个民族都有发展其文化的权利,所有文化都是属于全体人类的共同遗产的一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颁布过的四部宪法①,除了1975年《宪法》之外,均规定了中国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一基本原则。
(二)困境之二:少数民族群体尚未形成“文化自觉”
“文化自觉”是费孝通先生于1997年提出来的,指生活在一定文化历史圈子的人对本民族文化有正确的自我认识,并对本族文化的发展历程和未来有充分的认识。他主张每个民族都应在认识自己的文化、理解多种文化的基础上,取长补短、各抒所长,最终达到“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文化自觉”境界。
“文化自觉”是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因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主体只能是该少数民族的广大群众,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要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该少数民族群众必须对本民族文化有认同感,并在认同感的基础上形成民族文化自信和自豪感,只有认识到本民族的文化丝毫不逊色于其他民族的文化,才会自觉地保护与传承本民族文化,也只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形成高度文化自觉时,他们才能自觉、自愿地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来。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才能有稳固、可靠、坚实的基础,也才能真正取得实效。如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仅仅是政府主导、行政命令式的强制性保护措施,而非出于某一民族或某一社区成员的自觉自愿,那么这种一厢情愿的保护,效果绝不会很理想。这是因为,依靠外界的帮助和引导的保护,是一种没有内在原动力的保护,而没有内在主导力量的保护最终只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对于那些纯粹出于追求商业利润的功利目的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的所谓开发性保护来说,其已脱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长的原生土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意蕴和文化内涵被浓厚的商业气息遮蔽,已变成空洞的商业文化符号。这种一味迎合现代市场消费需求的所谓商业性开发“保护”,实际上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歪曲和破坏。
目前,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存在着“上热下冷”的现象,即政府部门和相关学界相当重视保护少数民族文化,但生活在这种文化环境下的当事者却感觉无关紧要。可以说,我国大多数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自觉”意识尚未觉醒,巴卡基诺族文化生态村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证。巴卡基诺族文化生态村是云南民族文化生态村建设的试点项目之一,该生态村建设的头三年,运行情况良好,成果也较为显著,这里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少数民族乡村博物馆——巴卡基诺族博物馆,影响较大。但是由于没有经济利益的驱动,村民们的热情很快消退。当项目组撤离之后,各种文化活动陷于停滞,甚至出现了参观者无人接待的现象。巴卡基诺族文化生态村建设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村民对本民族文化没有正确的认识,对自己的文化欠缺自信,更没有自豪感,一句话,他们尚没有形成保护本民族文化的“文化自觉”意识。诚如云南民族文化生态村建设项目总负责人尹绍亭教授所见:“50年来,基诺族等人口较少民族被看作是‘原始落后’的族群,长期遭受主流社会自觉和不自觉的轻视,在这样的意识形态和民族文化观的浸染之下,他们逐渐丧失了自尊和自信。”这种背景下,巴卡小寨的人们怎么可能热爱本族的文化呢,又如何形成文化自觉。事实上,在巴卡小寨只有很少的一部分老人忧心基诺族传统文化的消失,而中年人和青年人对本族文化有迥然不同的态度和想法。
在西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正是欧洲由工业文明向后工业文明转换的时代——彼时欧洲物质经济已高度发达,但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能源匮乏。面临人类生存困境,西方社会开始反思,产生了对工业化之前文化和自然生态进行保护的思想,这是一种自觉的文化行为。而我国目前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中,总体经济尚未达到一定富裕程度,少数民族更是处于一种相对贫困的状态,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我国有592个国家级贫困县,其中少数民族贫困县有257个,占总数的44%,少数民族贫困人口在全部贫困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超过40%。长期处于社会非主流边缘位置的少数民族,其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皆处于劣势,多数处于社会低下阶层,因此令少数民族对自己的文化产生厌恶,认同主流文化对自身的歧视,认为自己的文化落后、卑微,结果形成对本民族文化的排斥,并刻意的、迅速的向主流文化靠拢。这种现象是一种典型的“污名认同”,污名认同是指一个社群或族群对外界对自己的负面评价的认同,进而竭力排斥自己的母文化,并向主流文化迅速靠拢。污名认同往往会带来严重的文化危机,弱势族群在放弃自己的母文化向主流文化靠拢时,由于该弱势族群对主流文化的认知多局限于其表象(如语言、衣着、行为),因此在模仿主流文化时只能模仿得到表面,而难以学会主流文化中更深层的道德价值、思想哲学、文学艺术,但同时又丢失了本身的文化优秀面,结果使该弱势族群文化割裂、道德价值沦丧、精神空虚。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难以对本民族文化建立正确认识和产生自信与热爱,遑论文化自觉的形成。一言以蔽之,我国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尚未达到使他们中的大部分人能够形成文化自觉的程度。故此,现阶段对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保护,尚无可能是少数民族自发的内在要求和主动的、自觉的行为。当一个民族没有或者缺乏“文化自觉”的时候,任何来自外部力量的“帮助”,都不可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永葆青春”,前述巴卡基诺族文化生态村就是典型的实例。我们不得不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当一个族群没有意识到本民族文化消失的严重性时,一切来自外部力量的帮助都是徒劳的,因为他们无法代替该族群的“文化自觉”。
(三)困境之三:主流文化冲击下的边缘文化生存困难
由政治、经济上居于统治地位的社会阶层所代表的,在某一时代、某一社会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的文化谓之主流文化。边缘文化则是指在强势的主流文化面前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文化形态。基于现实性的考量,主流文化不一定就是优秀或者先进的文化,边缘文化不一定就是低劣或者落后的文化。但主流文化代表阶层在政治、经济上的强势使主流文化也处于强势地位,它的存在和发展极大地影响着其它文化的存在和发展,尤其是对那些相对弱势、边缘的文化的存在和发展的影响较大。少数民族因为其在政治和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相应地其文化一般被认为是边缘、弱势文化。今日之世界,全球一体化潮流势不可挡,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文化传播手段多元且日趋先进,各种文化的碰撞也越来越激烈,所有的文化都面临着机遇和挑战,但主流文化同非主流文化碰撞,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众所周知,活态流变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会随着周围环境和人的变化而发生着绝对的改变。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也不应是僵化的保护,而应该是在开放和发展中给予其动态保护。正如学者所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既不是将其封闭起来,或者凝固地、静止地加以保护,也不是让其承载者生活在与世隔绝、与时隔离的环境里,而是顺应时代或生活,向时代或生活开放,进行开放性的保护,以保持和延续其生命活力,维持其正常发展,这样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按自身逻辑演变的文化自在性。”可见,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理念不是让其永久地加以保存,也不是让其所保护的少数民族文化与其他主流文化隔离开来,永远不发生变化,而是让其自然地变迁,让其在变化中仍然保持自身内在的生命力,但是这种变化,一定不是外界强加的,而是自然、自主、和平发展的。故此,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是向外界开放的,要允许保护区内外居民的自然双向流动。如此将面临这样一个问题:生活在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尤其是年轻人这个群体,出于现实生活的需要(比如外出上学、外出打工、工作)或者城市生活对他们的吸引,可能会经常性地离开保护区和返回保护区,人员的流动势必会给保护区带来或多或少的外来文化因素,这在无形中就会影响长期生活在保护区环境中的居民。随着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的外出上学、打工和返乡,这种不间断的人员流动影响效果将越来越明显,势必会对文化生态保护区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体系、生活状态造成较大的冲击。如此,整体性保护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或有人乐观认为:总有人不喜欢现代化生活而愿意过传统生活,但现实情况却不容许我们如此乐观。在我国,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年轻人不断地融入城市,不断地被主流文化同化,他们的原生态文化已经不断地湮灭在多变和趋时尚的现代化潮流中,他们语言的生存空间也在主流文化的重重压力下不断缩减。由于不断地涌向城市谋生已经成为少数民族年轻人的一种趋势,现在年轻人几乎已完全地被主流化了,少数民族文化实际上已经不断地“博物馆”化和旅游市场化,其与生动鲜活的生活实际之间生死相依的关系被斩断,已经蜕变成为一种“死”文化。
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性选择
整体性保护理念强调的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产生的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这必然涉及人类的自然观、生态观、社会观、价值观、生存观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多属于意识层面上的问题,深奥复杂,难以解决。但是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整体性保护的效果就无从谈起。对于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言,整体性保护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虽然整体论是人类学基本的方法论和认识论,但事实上,整体性保护理念与目前的现实矛盾重重,人类学家自身也已意识到:“整体论是一个十分重要并且必要,但却不可能完全实现的美好理念。”因此,我们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就需要在整体性保护方式之外寻求其他的路径。
(一)适当引入父爱主义
虽然不考虑少数民族自身的意愿,不论其是否愿意保留自身的传统文化,而仅由政府确认是否基于少数民族的利益从而做出是否给予强制性保护的决定,这是专制的家长式(或者叫父爱主义)做法,但是对于关涉他人、社会利益的自我选择,父爱主义是可以介人规制的。从保护文化多样性和维护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而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显然是一个涉及重大社会利益的问题,因此,父爱主义的介入是有正当性的。此外,少数民族由于其在现代性上的落后、经济地位上的弱势,导致其对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价值认同相对较弱,甚至还可能出现前述“污名认同”现象。所以,让他们对其本民族文化进行正确评估和主动传承是十分困难的,在这种情形下,外部力量的引导和帮助是不应当缺位的,甚至可以说是必须的。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个问题上完全基于少数民族的自愿,把父爱主义彻底抛在一边并不是一个理性的选择,我们可以保留最低限度的父爱主义,即可以由政府主导建立少数民族文化生态区,但有一点必须特别强调:建立这种分离间隔的区域应当基于少数民族的自愿,是否居住在生态区也要基于少数民族的自愿。
(二)转变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思路
就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思路来说,我们需要更加开阔的视野,即我们可能需要从人类的精神需求层面去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即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作为现代人类多元精神生活需求中的一种个性化选择长期存在下去,因为边缘文化最初就发源于人类最自然、最质朴的精神需求,它曾是人类精神生活中的主体状态,现在将其作为精神生活形态的个性化选择是再自然不过的事了。迄今为止,人类的文明史似乎总伴随着这样的悖论:在技术的每一进步,社会分工、活动范围的每一次扩大后,人的满足感或幸福感理应随之不断增长时,人们却常常发现自己与自然、与他人、与天真、完整的生活越来越疏远、隔膜乃至敌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相对于强势主流文化,是处于弱势的、边缘的一种文化形态,但是弱势或边缘并不代表它没有前景,实际上,边缘的往往才更具有个性。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所体现出的自在人性、自然情怀和精神情趣,至今仍具有超越单纯生存需要的人文价值,它能给现代人的生活提供某种参照和选择的可能,还能为破解人类生存困境、为人类面临生存危机时提供另外选择的可能性,而且是另外的更为有益的可能性。我们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为了物质生活的需要,也是为了精神世界的安宁和幸福,即使人们实现艺术化的生存,如海德格尔所言的“更加诗意地栖居”。
(三)保护还须借助于外力
现阶段,我们仍然非常有必要借助外力来保护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理论上少数民族主动、自觉、自愿地传承本民族文化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好方式,但是现阶段大多数少数民族群众还在为衣食住行等生活条件的改善而奋斗。显然,他们尚未意识到自己的传统文化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正在逐渐地被主流文化同化,甚至消亡的严重性,因此他们也没有对本民族文化的“自觉”保护意识。事实上,他们无暇也无力顾及这个问题,他们现在更多的是追求物质利益的最大化,过上现代化的便利生活。若要等到他们对自己的文化形成文化自觉再进行自然传承,恐怕活态的非物质文化早已经消失殆尽。所以,现阶段不能完全靠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自然传承,我们需要由国家主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如立法上保护、政策上扶持和资金上资助,特别是立法保护,因为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保证对濒危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时投入有强制性,保障有长效性、机制有统一性。我国著名的生态人类学教授尹绍亭对这个问题也持同样看法:“然而就中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由于承受着贫困等带来的种种压力,即使是文化的创造者和拥有者,也缺乏文化保护的必要的自觉和热情,这并非是个别的现象。所以,文化的保护,要靠文化拥有者的自觉、热情和行动,但是还不够,还需要专家学者的参与,更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投入。”[9’
(四)个别单项分类保护仍需保留
就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保护方法来说,在现阶段整体性保护取得实效的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我们仍旧不得不采取一种解构的方法对待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仍要把单个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从完整的、庞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中剥离出来,根据其特点进行分类,进而采用相应的方法进行保护。也就是说,个别单项分类保护依然是现阶段的一个现实选择。
四、结语
现阶段,在我国整体性保护尚不具有获得实效的条件,但不等于永远不具备,如果仅从现阶段整体性保护实践的现实状况来评判这种保护方式的成功与失败,可能为时过早。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物质达到一定富足的某一天,人们最终会认识到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进而形成高度的文化自觉,并在传统与现代中找到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