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调查规划期刊论文范文赏析
所属栏目:农业环境科学论文
发布时间:2013-11-28 15:53:47 更新时间:2013-11-28 15:42:46
福建省现有20775万hm2生态公益林,其中集体与个体林权的生态公益林面积达18498万hm2,占89%,目前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者每年获得国家财政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为180元/hm2·a,这一补偿标准与商品林的经营收益相比明显偏低,直接影响了林地、林木所有者的利益和经营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
摘要:通过实践调研,基于公共产品收购计价理论依据,对历史成本计价法、林木资产评估计价法、意愿收购计价法、征用林地补偿标准计价法等4种林木收购计价方法进行了分析。认为国家收购生态公益林林木计价标准应以历史成本计价法测算值为下限,以林木资产评估计价法测算值为上限,与生态公益林所有者充分协商后确定。
关键词:生态公益林,林木收购,计价方法,福建省
许多专家建议政府采用购买方式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变成国有的生态公益林,以便在国家财力许可的前提下,建立一个适合当前生态公益林发展的生态公益林收购制度,但如何确定合理的收购计价标准是关系到国家收购成功的关键,当前国内外对生态公益林收购计价方面的研究报道较少[1-3]。基于此,本研究对多种计价方法进行了理性分析,以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收购为例,分别利用各种计价方法进行收购资金的测算,旨在为今后生态公益林林木收购在定价方法上提供有益的参考。
1收购计价的理论依据
11公共产品理论
从效用的分割性、消费的竞争性和受益的排他性等方面考察,生态产品属于公共产品[4]。一般情况下,公益林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或排他的费用很高,难以收费,而且公益林这种公共产品不能贮藏和移动,经营者难以对其做出控制,于是公益林的经营者无法要求哪一个部门去偿付其生态效益使用费,也无法迫使受益者偿付了使用费后才能利用其生态效用[5]。因此,生态公益林所发挥的生态效能常被社会各方无偿享用,从而导致公益林所耗费的成本得不到补偿,经营者或所有者无法得到应有的收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无收益甚至无法保本的经营自然吸引不了私人资金投入,也严重影响了经营的积极性。可见,私人或企业无法保障公益林的有效供给,所以,政府必须进行干预,这也符合市场经济国家公益性和基础性事业国家化的趋向。
12、劳动价值论
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之中的人类一般劳动,价值量的大小由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生态公益林在营造、抚育、管护过程中凝结了大量的人类劳动,同时公益林生态效能以无形产品的形式为社会提供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等多种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6]。福建省所区划的生态公益林多为人工林,集体或个体生产经营者的林分被划为生态公益林,其收益必然低于作为商品林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会愿意继续经营生态公益林,为社会无偿提供使用价值。因此,生态公益林的提供必须保证生产经营者的经济收益,借助政府力量采取收购方式来完成价值交换,实现其生态和社会功能的价值。
13、地租理论
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在生产中所创造的剩余生产物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者权益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地租包括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集体、个人林地被划为生态公益林林地后,开展生态公益林收购工作时,应考虑林地的权属收益,林地所有权使所有者获得绝对地租。同时还应考虑在不同立地条件的营林产生的生态效益有很大区别,如果经营公益林,同等投入下,立地条件好的林地产生的生态价值将高于立地条件差的林地,这就存在了级差地租收益。
2收购计价方法
21历史成本计价法
林业调查规划第37卷第6期廖建国,等:生态公益林林木收购计价方法研究
历史成本计价法是按当时工价及生产水平造林,到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时,整个营林过程发生的历史实际成本,同时考虑一定的投资收益率进行计价。由于公益林建设的特殊性,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公益林不应以盈利为目的,不能只顾经济效益,而不要生态效益;政府收购公益林应重点补偿经营公益林产生的全部实际历史成本及一定的收益,林木计价不仅补偿成本,还要补偿林业平均投资收益。历史成本计价法是在补偿林木所有者在整个营林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及保障经营者获得林业行业平均投资收益率回报的基础上提出的。该计价法集中反映了公益林本质及生态收购内涵,一定程度上也维护了投资造林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历史成本计价法可作为国家收购生态公益林计价标准的测算下限。以福建省历史平均营林生产成本(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历史数据)为准,经测算,福建省非国有生态公益林分平均收购单价为10305元/hm2。
22林木资产评估计价法
林木资产评估计价法是当前林农较愿意接受的林木收购计价方法,也受到许多林业专家推荐,在当前公益林生态效益市场不存在,交易价格无法显示,补偿标准无法测算的前提下,以商品林的林木资产评估价值来确定公益林林木价格是容易为林农接受及社会赞同的,有利于社会和谐及林区的稳定。根据《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号文)规定,参照商品林的评估方法,对幼龄林林木资产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中龄林、近熟林林木资产评估采用收获现值法;成熟林、过熟林林木资产采用市场价倒算法。但随着林业税费降低及林业产品价格提高,商品林的价格近年来不断提高,完全按林木资产评估法计价,国家收购资金存在巨大压力,况且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往往也是生态效益最直接的受益者,有义务也有责任为公益林建设付出相应劳动。因此,林木资产评估计价法可作为国家收购生态公益林计价标准的测算上限。以当前福建省生态公益林平均水平测算,其林木资源资产评估均价为13875元/hm2。23意愿收购计价法
意愿收购计价法是林农自愿有偿转让林木所有权的一种计价方法,是最能实现林农与政府双赢的计价方法,前提是林农在确认意愿价时,必须考虑现行生态公益林的经营政策,做到公正合理。在调研中,林农可能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用当前商品林的收益作为参照提出的生态公益林的收购意愿价格,主观性强,确认的价格往往偏高,特别是对于阔叶生态公益林的期望价常以用材林皆伐作业思路去测算,这种价值的实现是建立在商品林经营模式的基础上,因此,采用意愿收购计价法有自身的局限性。
通过对沿海防护林、大江大河源头及自然保护区等一类生态林分布地区的平潭、厦门、长乐、新罗区、光泽、武夷山、顺昌、延平等县(市、区)实践调研,以收集调研报告和典型案例、召开专题座谈会、发收调查问卷等形式,从收回的338份林农及村干部生态公益林收购意愿价问卷,统计测算生态公益林分平均收购意愿单价为20490元/hm2,体现出当前林农对生态公益林收益期望普遍偏高。
24征用林地补偿标准计价法
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铁路、公路、城市建设等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征用林地补偿费分为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林木补偿费3部分,其补偿标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而制定的。征用林地补偿标准计价法是在征地林木采伐归所有者的基础上,参照征用林地补偿标准中的林木补偿费,由于林木所有权未发生转变,征用林地补偿通常没有考虑林分质量状况。同时,由于征地后林农永远失去林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征地后林地改变了用途,往往产生几倍甚至几十倍的经济效益,林农对林地收益的期望值明显偏高。
以当前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平均补偿标准进行测算,生态公益林分平均补偿单价为21345元/hm2,由于征地补偿标准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林木补偿费3部分,所以各地征用林地补偿标准往往偏高,因此,征用林地补偿标准计价法仅可作为经济发达地区生态公益林收购的参照。
3福建省公益林收购资金的测算
福建省收购集体、个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经测算,采用历史成本计价法需收购资金190718571万元,平均林分单价10305元/hm2;采用林木资产评估计价法需收购资金256615399万元,平均林分单价
13875元/hm2;采用意愿收购计价法需收购资金378950995万元,平均林分单价20490元/hm2;采用征用林地补偿标准计价法需收购资金
394886479万元,平均林分单价21345元/hm2。
4结论与讨论
政府是森林生态效益的主要购买者,政府购买模式应是支付森林生态补偿的主要方式,国家收购集体生态公益林的林木所有权计价标准应以历史成本计价法测算值为下限,以林木资产评估计价法测算值为上限,再与生态公益林所有者充分协商,结合当地社会经济水平,科学地确定生态公益林的收购价。
由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们的生态意识也不同,在具体定价时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政府的财力是决定收购定价的重要前提。生态公益林主要是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属于公共物品,是公共财政重点支持的领域。目前,政府提供生态公共物品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地方财政实力一定程度影响到收购定价的水平。就以福建省生态补偿标准为例,由于地方财政不同,经济发展情况不同,相差较大,其补偿标准从180~540元/a·hm2不等。
2)生态区域重要性是影响收购定价的重要因素。公益林生态功能强弱不能单纯用蓄积量这一指标来评价,而应以林分结构(树种组成、年龄结构、林层结构)及所发挥的生态效益、区位重要性等方面来决定,应尽快展开公益林生态效益评价的研究,重视林分生态价值的评估,以生态功能价值作为公益林收购定价的重要依据。
3)林分质量是确定收购定价的主要依据。林分质量的好坏,特别是树种组成、林木蓄积量直接影响林分的经济收益,在确定收购定价时应充分考虑生态公益林的经营成本、林龄、林分质量和蓄积量等因素,不能实行“一刀切”的统一收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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