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论文发表小额车损纠纷案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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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1-30 14:02:26 更新时间:2013-11-30 14:21:19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人口的不断膨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随之增大,此外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载等违章行为也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呈多发和复杂的态势,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不少的困难。
摘要:近年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呈现收案数量上升的趋势。本文选择以湖里区人民法院交通法庭2012年-2013年受理的小额车损纠纷案件为分析样本,通过数据分析小额车损纠纷案件呈现诉讼当事人难送达少到庭、事故责任难推定、车损金额难确定、“私了”协议难履行的特点,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调解率低、强制执行难、“私了”协议难履行。为此,从完善机动车登记及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机动车保险价格评估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加强与保险公司协调配合、完善交通事故多元调处及司法确认机制等四个方面加以应对。
关键词:交通事故,小额车损,调解
本文选择以湖里区人民法院交通法庭2012年-2013年受理的小额车损纠纷案件(诉讼标的在1万元)为分析样本,力求揭示此类案件的特点及司法实务中面临的问题和困惑,以期更为妥善地处理此类纠纷,提高纠纷化解效率,促进社会和谐。
一、数据反映:小额车损纠纷案件的概况及特点
小额车损纠纷案件是指财产损失不大、无人员伤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2012年至2013年4月,湖里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小额车损案件84件,占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总量的20%,该类案件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1、诉讼当事人难送达少到庭。
在84件样本中,车主或驾驶员为外来人员的有42件;原告提供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信息与户籍地址或暂住地址不一致的有26件;外地保险公司因金额过小不到庭参与调解的有12件;无法查明商业险投保情况的有4件。
2、事故责任难推定。
对于刮擦等双方车辆已离开现场,交警部门不作责任认定,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法院只能依据交管部门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明及当事人自行提供的证据材料推定事故责任,上述情况在84件样本中有8件。
3、车损金额难确定。
部分保险公司对定损金额浮动幅度较大,部分保险公司对原告未经现场定损单方维修费用不予认可,部分车辆维修过程中虚开票据现象等原因,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与当事人一方主张的维修费存在较大差距,上述情况在84件样本中有9件,其中5件当事人委托法院对车辆维修金额鉴定。
4、“私了”协议难履行。
部分当事人为尽快获得保险公司理赔,自行与受害方达成“私了”协议,当其发现保险理赔款远低于“私了”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时,便拒绝履行;部分当事人向受害人承诺待保险公司赔付后再行赔偿,而实际并未支付赔偿款,恶意逃避赔偿义务,上述情况在84件样本中有9件。
二、现实困境:小额车损纠纷案件审判中的难点及问题分析
(一)案件审理周期长
首先,实际生活中“人户分离”情况普遍存在,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记载的肇事车辆及车主身份信息查找侵权人困难不得不采取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等判决方式处理,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其次,在交警部分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或者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时,保险公司往往会以事故未定责任为由拒绝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调解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需要花费额外的时间和精力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效率;最后,当一方当事人申请车辆维修费及合理项目鉴定时需要一定时间,导致审理周期延长。
(二)调解率低
随着交通事故的多发,交警部门由于警力有限,对于小额车损案件,往往不作行政调解直接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部分交通事故涉及到外地保险公司,往往因为金额过小,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组织调解;部分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对参与调解及以调解方式结案缺乏积极性,甚至反对调解、不同意直接对原告方赔偿,而要要经过一审、二审故意穷尽一切法律手段,等到判决生效后再支付赔偿款;部分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商业险,肇事方消极应对诉讼不接受调解;部分案件当事人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一方反悔或不履行协议内容起诉至法院,法院需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重新进行审查,无法一概进行确认,当事人心理上对法院认定的数额无法接受,调解难度较大。
(三)强制执行难
由于流动人口的增加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管辖权问题,部分肇事者或车主在厦门市地区无暂住地址及可供执行财产,且肇事者或车主认为车损金额过小不会产生较大法律后果,可采取逃避的方法来逃避交警部门的处理、法院的审判和执行。还有部分被执行人利用我国市场诚信监管机制的漏洞,故意隐藏、转移、低价转让或毁损财物,悬空债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三、抛砖引玉:正确处理小额车损纠纷案件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机动车登记及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首先,交管部门**车辆登记时应让车主提供***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其次,交警部门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对车主的工作单位、实际住址、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进行采集,特别是简易程序的事故认定,尤其要在事故认定书中详实记录车主真实信息;再次,交警部门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对肇事车辆的商业三者险投保情况进行调查,并在事故认定书中一并记录;最后,对未能现场确定事故责任的案件,交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勘查、模拟实验或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尽可能还原事故现场情况,明确双方责任。
(二)规范机动车保险价格评估机制,加强市场监管。
建议物价管理部门、保险机构、鉴定机构密切配合,协商统一评估鉴定单位、规范机动车鉴定程序。同时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严肃处理虚开维修发票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与保险公司协调配合,提高案件调解率。
审判工作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把握一切有利于调解结案的机会和积极因素,尽可能地多适用调解、协调、和解等方式处理纠纷。针对部分保险公司过于强调“认判决、不认调解”的情况,与保险公司就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金额调解标准协调工作,例如车辆定损金额、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有关赔偿责任的分担、涉诉车辆在没有购买不计免赔险时的免赔比例等问题,争取调解书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提高案件调解率。同时建议保监局加强对各保险公司的监督,可参照银行或电讯部门的做法,对保险公司的每次诉讼工作进行测评及打分,并定期将结果通报保监局或向社会公布,以此促进各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
(四)完善交通事故多元调处及司法确认机制。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提高基层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的纠纷功能。在交通事故纠纷引入人民调解,提供一个化解纠纷的第三方平台,为交通事故当事人免费提供损害赔偿调解、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打破了以往交通事故纠纷主要通过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诉讼来解决的传统,不仅减轻公安交巡警和法院工作的压力,还有效化解和减少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社会矛盾纠纷。2010年11月30日,湖里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多元调处中心成立,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保险理赔等多位一体、一站式服务的平台,集中办公,精简流程,实现调解优先、快速结案、先于执行、救助伤员、财产保全、保障执行的目标。为此,湖里法院选派二名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充实到交通法庭,最大限度实现难案精审、简案快审,有效提高审判质效,同时加强湖里司法局配备二名专职调解员指导工作,以司法确认书或者诉讼调解书等形式巩固人民调解成果,提高纠纷化解效率。
此外,完善轻微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快速处理机制,凡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无人员伤亡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或到保险公司理赔处理,提高交通事故的处置效率和质量,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