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学院学报法律论文范文
所属栏目:法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03 14:46:55 更新时间:2013-12-03 14:52:53
摘要:非法行医类案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亦暴露出城乡结合部外来务工人员就医困境,应引起高度重视。本文旨在通过总结我院**相关案件过程中反映的案件特点,总结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求对查办和预防此类案件提供一些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非法行医,特点,问题,对策,池州学院学报
2011年1月至2013年7月,石景山院共提起公诉城乡结合部黑诊所非法行医案件2件2人,此类犯罪严重破坏卫生管理秩序,侵害被害人权益,应引起重视。
一、案件特点
一是被告人均系外来务工人员,且缺乏行医资质。上述2人均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其中1人没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医师执业资质,另1人仅具有护士资格,并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更为严重的是其中1人没有任何医学基础,无任何医疗经验。
二是被告人在城乡结合部利用出租房开办“黑诊所”。此类案件有2件2人,案发地均在石景山区衙门口地区,开办的诊所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2009年下半年至2012年12月被告人诸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石景山区衙门口西街133号出租房非法开办诊所从事医疗活动。另一被告人李某则是在石景山区衙门口西后街3号出租房私自开设诊所。
三是非法行医持续时间长,曾多次受到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上述案件中,2名被告人非法行医持续时间均在3年以上,其中1人甚至达到11年。另外,2名被告人案发前均受到行政处罚,其中1人属于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又再次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机构查处而依法移送的案件。如,2009年下半年至2012年12月,被告人诸某某非法开办诊所从事医疗活动,并在2011年、2012年先后两次因非法行医受到北京市石景山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非法行医行为。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诸某某再次从事非法行医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四是危害性大,非法行医造成他人死亡。被告人不具备行医资格,不按照正常医疗程序诊治,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和健康。如,2012年6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石景山区衙门口西后街3号出租房私自开设的诊所内,在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前来就诊的陈某某输液,未进行药物药物012]过敏试验,导致被害人陈某某过敏性休克致循环衰竭死亡。
五是犯罪对象多为居住在城乡结合部的外来人员。上述案件中,有1件造成他人死亡,该人为外地来京人员。另外1件在案发时,在被告人黑诊所就诊也是外来人员。
六是“黑诊所”药品来源不明、成本较低。上述案件中,被告人均无法准确说明黑诊所所用药品来源。如,在李某非法行医案中,李某开设的黑诊所所需药品是从“天立泽医药公司”和“万丰达医药公司”进购的,其中有一个已经关闭,但被告人无法说明地点及联系方式,药品安全无法保证。另外在诸某某非法行医案中,被告人诸某某供述称“我每次都是进一些治疗感冒、咳嗽的常用药,每次差不多100多元左右的药。”表明了药品价格低廉,进购成本低。
二、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法制观念淡薄,且没有意识到非法行医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通过案件可以看出,被告人均为来京务工人员,经济水平较低,均称因生活所迫,便通过此种手段挣钱养家,没有想到此种非法行医的行为会给就诊群众造成巨大危害。如在李某非法行医案中,由于在没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情况下非法行医,多次用不同方式向被害人注射“付肾素”等药物,导致被害人死亡,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另外二名被告人设立“黑诊所”的地点均在石景山区衙门口附近的城乡结合部出租房,房租较低。例如诸某某非法行医案中,被告人诸某某称“房子是我租的,每月租金350元”。
二是打击力度不强,被告人明知犯罪仍为之,屡教不改。例如李某非法行医案中,其供述称“大约在2、3年前,我在石景山衙门口开个体诊所时,石景山卫生局查抄过我的诊所,当时把药品什么的都抄走了,不让我继续干了。”诸某某非法行医案中,被告人供述称“在我开诊所期间,石景山区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平均三个月左右就来我店进行警告,让我不要再开这家诊所了。”“今年还两次对我进行了书面罚款处罚。2012年6月1日对我处罚一万元,2011年9月13日对我处罚五千元。”表明相关负责部门只对违法人员进行了没收违禁物品、收缴罚金等处罚,但并没有对违法人员进行监管并加大处罚力度,违法人员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容易产生侥幸心理,认为只要没有对就诊人员造成伤害,即使被查获有非法行医的行为,也只是进行没收药品及出罚金等惩罚措施。
三是进行非法行医成本低,且被告人轻易即可得到药品,药品质量没有保障。通过分析案例可以看出,二名被告人均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药品,其中还有已经停产的药品供应商。例如诸某某案中,其供述:我曾经看过“九州通”医药公司的印刷小册子,他们都是开小面包车送货,我每次都是进一些治疗感冒、咳嗽的常用药,每次差不多100多元左右的药。李某案中,其供述称:我的药是从“天立泽医药公司”和“万丰达医院公司”进购的。其中有一个已经关闭了。是我自己取药,每次都是我给我老公写好药名名称的单子,然后我老公去取药。购买药品只需要在那两个医药公司开户,别的不用什么。
四是“黑诊所”收费较低,群众到正规医院就医意识不强。以上案件中可以发现,到“黑诊所”就诊的病人都是附近居民,而且病情较轻,认为发烧、感冒不用去大医院就诊。例如诸某某非法行医案中,被害人称“我到她的诊所后说我咳嗽和嗓子疼。她给我看了看喉咙、量体温,结果表明有点发烧。”以及“我听她说了一句要20块钱。”
三、对策建议
上述案件暴露出城乡结合部医疗机构管理秩序混乱,行政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群众到正规医院就医意识不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大打击城乡结合部黑诊所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加强与检察、监察、公安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建立发挥部门联动作用的优势,建立健全衔接机制,形成严打合力,维护城乡结合部管理秩序,为医疗事业的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并重点对反复回潮的非法无证行医、城乡结合部等无证行医比较猖獗的区域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坚决予以打击。
二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以上案例发现打击非法行医宣传工作上还有待加强改善,要针对不同人群开展重点宣传教育活动。对于工厂、企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这类医疗卫生知识薄弱、防范意识不强的群体,我们通过媒体报道、现场说法、张贴海报挂图、派发宣传折页等方式,努力提高他们对非法行医行径和医托的防范意识,同时也使群众树立正确就医观念,了解非法行医的危害性,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此外,我们要依靠群众力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房屋主管部门应加强城乡结合部出租房管理,药品管理部门应及时截断非法行医的药品、医疗器械供给来源,卫生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真正起到威慑作用,严格执行行刑衔接等工作制度,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卫生监督机构每半年应负责组织对所辖县(区、市)开展打击非法无证行医活动督查,不定期组织对辖区打击非法无证行医的宣传活动和重点区域内非法无证行医集中取缔行动。
四是完善医疗保险体系。不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正规医疗保障范围,打击非法行医犯罪行为。对于对非法行医有一定认知的群众,我们着重消除他们的侥幸心理,并积极采取便民利民措施,如在打掉社区内的非法门诊部、卫生站之后,根据实际需求,尽快合理配置正规的医疗服务机构,使群众方便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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