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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04 15:47:02 更新时间:2013-12-04 15:50:01
图书馆法是近代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产物。184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议会通过,在波士顿市建立公共图书馆的法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公共图书馆法。150多年过去了,国外大部分国家都相继颁布了图书馆法,而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正式的图书馆法。
【摘要】本文根据我国图书馆立法建设的现状,从宏观上分析了制约我国图书馆立法进程的各种因素,并针对原因提出了推进我国图书馆立法进程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图书馆,立法,滞后
虽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进入90年代后,我国的立法工作步伐相当迅速,一大批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也为促进国家《图书馆法》的尽快制定和颁布,创造了十分有利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但从1993年文化部拟定立法计划以来,我们呼唤了20年的《图书馆法》迄今连草案也还没有出台的迹象,这不能不让我们感到疑虑与困惑,引发出我们对于这一表象的分析与思考。
凭心而论,即便是从即刻起,图书馆法马上就颁布试行,那无论与国外图书馆立法时间相比,还是与国内各行业立法工作速度来衡量,图书馆立法进程都是相对滞后、缓慢的,这已经成为了一个不争的事实!那么,我国图书馆法制建设究竟还存在着些什么问题?是那些原因制约了立法进程?我们应如何调整和改进?在此,笔者想仅就这一问题,谈谈个人的一点看法和见解。
1.我国图书馆法制建设的现状及问题
1.1图书馆法尽快出台的必要性
图书馆事业要走稳定、健康的发展道路,必须依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即用法律的形式,把党和国家对图书馆事业的方针、政策、任务等规定下来,将图书馆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才能从根本上协调和优化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及其运作机制。这是是我国图书馆事业摆脱困境、走出低谷、走向兴旺发达的必由之路,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客观需要。
1.2我国图书馆法规建设的概况
1949年以前旧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近20件。建国后,有关方面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以保障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其中比较大的立法成果如下:
(1)1955年文化部颁发了《关于加强与改进公共图书馆工作的指示》;
(2)1957年国务院颁布《全国图书馆协调方案》;
(3)1980年中共中央书记处通过《图书馆工作汇报提纲》决定在文化部设立图书馆事业管理局,全面管理图书馆事业;
(4)1982年文化部颁布《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
1993年全国性法规《图书馆法》已被列入文化部的立法计划。
我们可以看到,从93年拟立法以来,到今天差不多20年过去了,而图书馆法仍旧还没有出台的迹象。
1.3图书馆立法迟缓的不利影响
我国图书馆业虽然有了些法律条文,但与之不相适应的是在国家法律层面上,图书馆法却千呼万唤出不来,这就导致了长期以来因图书馆法律地位不明确而产生的一系列不正常的现象:
(1)硬件设备提速较快,而服务软件标准很难统一;
(2)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管理与市场经济不配套,服务效率和意识低下,图书馆事业发展不景气;
(3)现行体制上所形成的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自律无依据,各自为政的局面难以协调,已经严重地制约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4)图书馆经费不足,以及资源共享建设中,因利益之争暴露出来的诸多矛盾未能得到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图书馆法势在必行。
2.制约我国图书馆法建设的原因分析
那么究竟是那些因素制约、影响了图书馆法的立法进程了呢?笔者认为:管理观念滞后,经济基础薄弱,行政体制分割是影响我国图书馆法制建设的主要原因。概括起来说,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2.1思想观念上的制约因素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有很大一部分群众,特别是对立法建设有重要影响的部门或领导,对图书馆工作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很难以认同。甚至我们的业内主管人士也有人认为,在国情国力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强行或硬性立法,即便是国家大法,也可能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特别是很难从经费上为图书馆事业提供坚实的保障!甚至还有人认为,图书馆作为一项具体的事业,没有必要从国家法律的角度进行规定。
2.2经济发展上的制约因素
(1)立法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和产物,因而法制建设不能不受经济发展状况的制约与影响。虽说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财政收入有了快速、明显的提高,图书馆事业经费有了较大的改善,但从图书馆发展需要和立法所能提供的经费保障来说,尚有较大的缺口和差距,特别是与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相比,更是难以相提并论。
(2)图书馆立法本身也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它除了庞大的人力、物力资源外,也同样还需要在协作协调、网络建设、资源共建共享等方面投入巨额资金。就目前市、县图书馆经费非常紧张的状况看,国家或地方财政也很难为立法而毫无顾忌地慷慨解囊吧?!
(3)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促进了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而经济的快速增长也引发或激化了各类社会矛盾,因而国家为了保证经济秩序稳定、合理、规范运作,自然而然首先抓紧经济或与经济有着紧密联系的,相关行业的立法工作,这也就是说政府有关部门暂时尚无暇顾及包括图书馆法在内的其他部门或行业的立法进展。虽然近年来其他行业立法步伐相当快,立法的水平与质量也在逐年提高。但是,百业待兴,百废待举,各项事业都迫切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和经济的支持加以协调,所以总体立法任务更加紧张、艰巨,经济压力更是巨大、沉重,作为一项行业分支立法的图书馆法,也必然受制于到这种总体发展相对迟滞的影响。
2.3管理体制上的制约因素
(1)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有一些破坏或影响法制进程的消极面存在。如把行政计划置于法律等同地位,并起代理、顶替法律的作用。这种政治体制反映在法律上就会使法律制度带有明显的命令性、随意性和不严肃性。
(2)图书馆经费的直接来源是政府财政,若要通过立法来保证图书馆的经费,其实质就是建立一种对政府的法定约束机制。而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实践看,立法主体多为政府的主管部门,换言之,立法主体本身就是当事人。政府主管部门在立法中既要让图书馆界满意,又不会对政府的工作有太大的制约,这显然增加了立法的难度。
(3)立法是政府的事,由于研究或推进图书馆立法的个体,缺少与图书馆事业主体的利益关系,其立法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也必然相对薄弱,这也是制约图书馆法出台的另一因素。
2.4行政体制上的制约因素
目前,我国仍旧处于条块分割的管理状态,因而各大系统图书馆主管部门在立法的实质内容、权力和义务等规定方面必然会有一定的分歧。而在这之上,国家又没有一个统一管理全国各级各类型图书馆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这就使得制定《图书馆法》的工作缺少了一个重要的立法主体,因此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国图书馆立法的难度。由于各系统均受经济利益和服务宗旨的制约,很难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调,这也给立法工作设置了极大的障碍,成为图书馆立法进程的一种阻力因素。此外,立法也是一项新内容、新工作,立法者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经验也必然存在着不足与缺陷,这必然也会制约图书馆立法的进程。
3.推进图书馆立法进程的几点建议
3.1加紧地方性法规的建设工作
在国家图书馆法尚未出台之前,各省、市的政府部门,完全可以结合地方实际情况,不必等、靠、要地,制订出地区图书馆法,来规范、管理、推进当地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在这方面,上海和深圳已为我们摸索出了一切实可行的道路。如:1996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1997年,深圳市人大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这两个图书馆在全国第二次评估定级活动中,也双双被评定为一级馆。从两个地区图书馆事业稳步、快速发展的实践来看,加快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不仅可以促进本地区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同时也能为国家图书馆立法的建设提供动力和经验。
3.2加紧图书馆立法的宣传工作
尽管国家图书馆法还未正式出台,但是立法宣传必须走在前面。现阶段我们的宣传还仅仅只是行业内的行为,仅仅是通过图书馆界的报刊、杂志来进行鼓动,这样立法的宣传强度小,范围窄,影响弱。所以,要想推进图书馆立法进程,就必须突破行业界限,如在全国性的重要媒体上,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的宣传立法意义,营造立法氛围。同时还要与全国人大、政府财政、法制等部门、各专业主管机关、尤其要向主要决策层进行宣传,提高有关领导的图书馆意识和立法观念,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充分做好立法舆论的宣传筹备工作,这是加快图书馆立法进程的关键环节。
3.3加紧图书馆立法的研究工作
图书馆法作为一项国家立法,绝对不是一项简易、草率的工作,而是必须建立在,对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律的科学研究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形成一套完整、科学的图书馆法律体系。因此,必须组织法学界和图书馆界的专家对图书馆立法的各项问题进行专门、系统地研究。同时,在研究中,还要适当的汲取国外的经验、教训。世界许多发达国家的图书馆法也为我国图书馆法的制定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比如:(1)图书馆法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进行修改、补充、完善;(2)要把图书馆的立法与教育立法紧密联系起来;(3)是重视数字图书馆的网络化建设;(4)是图书的经费,一定要根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的速度、国民收入的比例,来确定图书馆事业长短期的总体投入,以保障图书馆事业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同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外因还是要通过内因来起作用的,只要我们广大图书馆工作者主动、勤奋、创造性的拼搏努力,以震撼人心的工作成绩和效果,赢得政府的重视、关注及全社会的呼吁、支持,一部崭新的国家图书馆大法,不久就会展现在我们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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