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济论文格式范文参考
所属栏目:经济科学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07 16:54:00 更新时间:2013-12-07 16:17:00
农业科研单位是我国农业技术创新的主力军[1],技术成果是农业科研单位科研成果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农业科研单位重要的知识产权,成为农业科研单位和完成人的无形资产,具有现实的价值和一定的潜在价值,技术成果的开发也成为农业科研单位创造效益的重要途径[2]。通过法律制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加强对农业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农业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实现“三农”发展。但目前,农业科研单位和广大农业科技者科技化、商品化的意识不强,风险管理认识不足,忽略了农业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法律风险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自身效益的最大化。
【摘要】农业科研单位是农业智力成果的产出基地,国家通过法律制度等激励手段,不断强化农业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但农业科研单位以及科技人员对农业知识产权的认识不足等问题依然大量存在,法律风险相应孕育而生。认识法律风险并加以防控,对农业科研单位技术成果保护,维护单位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农业,技术,成果,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1农业技术成果法律保护体系的主要构成
1.1科技创新激励制度
一是国家不断加大农业科技投入。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大幅度增加农业科技投入,保证财政农业科技投入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逐步提高农业研发投入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建立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2011年财政部统计,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科研、农业技术与服务体系等方面的资金合计达到了187亿元[3],2012年达到240亿元,增长28.3%[4]。二是在税收的方面给予优惠政策。落实税收减免、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优惠。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等均做了相应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整合科技资源,建立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三是知识产权激励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可以激发创新性成果的产生,为了鼓励更多的知识产品被创造出来,知识产权法等法规政策授予创造者知识产权,使知识产权具有私权属性[5]。这避免知识产品成为公共物品,对发明创新起着极大的激励作用,进而促进了科技的发展[6]。我国法律中明确了农业技术成果的归属农业科研单位,完成者具有署名和获得利益的权利,保证了农业科研单位和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1.2技术成果保护制度
技术成果的法律保护手段主要有五种:知识产权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法规保护、合同法保护、侵权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知识产权法是我国技术成果保护的最基本保护手段,也是保护和鼓励知识创新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成果、新方法、新工艺不断涌现,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权利内容和保护手段都在不断扩张,对一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均赋予专有权利。
植物新品种权是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专有保护。部分育种工作者对植物新品种权认识不足,不清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往往与品种审定混淆。[7]其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在农业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植物本身,其研究结果存在大量的植物新品种,该法保证了农业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专有权利。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植物新品种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合同法是技术成果保护的重要形式。通过科技开发合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委托合同等,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义务,为技术成果提供了适当的保护。
侵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技术成果的重要补充。在知识产权法、植物新品种权法、合同法不能起作用时,一些主要以侵犯权利和违反竞业禁止等行为的,侵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
1.3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制度
为了进一步鼓励科研机构其科研人员开发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我国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都做了相关规定,并规定了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2012年,南京出台了“科技九条”政策,进一步扩大了科技奖励力度,最高达到科技成果收益95%的奖励[8]。同时,加上优惠的税收政策,极大推进了我国技术成果转化水平。
2农业科研单位主要技术成果的法律保障
2.1专利权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缺少任何一项都不能授予权利。在新颖性方面,《专利法》规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提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植物新品种是有生命的自然的以生物学方法培育或对野生植物开发出来的植物群体。植物新品种是对自然界原有产物的改进和利用,不是人们创造出来的一种全新的产物,不能以工业方法生产出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故专利法规定对其不授予专利权。[9]
2.2植物新品种权
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其中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4.3选择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
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主要是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多种方式和途径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根据不同的研究对象选择不同的保护方式和手段。要加强技术保密工作,不注意保密工作,会导致研发中或对外委托加工过程中技术资料泄露,失去作为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在对外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过程中,要对技术的权属和相关信息的保密措施做好约定。在国际合作过程中,要对核心技术加以管控,要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进行国际申请和注册,防止被外国企业申请和抢注。
4.4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加强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管,对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给予一定处罚。在招聘科技人员时,还要注意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主要考察这些人员与原单位是否有保密义务及相关竞业禁止条款,如果因招聘该类人员导致侵权,单位要承担一定责任。
4.5提高知识产权的法律自我保护能力
要善于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注意收集被侵犯知识产权的有关证据,必要时可设立专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或聘请法律顾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通过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途径。行政保护主要是由知识产权管理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采取的保护,如专利局、农业部、版权局等。司法保护就是通过法院提请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吴卫成,尹训国.国家农业创新体系下的科研院所科技管理队伍建设[J].科学中国人,2005(12):46.
[2]李光普.农业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朱启臻,倪守明.北京:中国农业大学,2004.
[3]新华社.加大国家农业投入农业科技将成新亮点[EB/OL].(2012-02-08).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02/08/c_111499763_2.htm.
[4]财政部新闻办公室.中央财政全力支持春耕和夏粮生产[EB/OL].(012-04-27).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xinwen/201204/t20120427_647135.html.
[5]祝建辉.影响知识产权意识的经济因素[J].社会科学家,2013,189(1):58-61.
[6]胡开忠,陈娜.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发展的影响及我国的对策[EB/OL].(2008-01-23).http://www.iprcn.com/IL_Lwxc_Show.aspx?News_PI=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