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论文发表:浅谈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
所属栏目:刑事诉讼法论文
发布时间:2011-02-26 10:40:06 更新时间:2021-02-23 14:19:58
浅谈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
左尚芬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市场管理站,佛山528333
摘要:招投标投诉机制的建立,加强了招投标的社会监督,对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方面有着积极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招投标投诉的积极作用,探讨行政监督部门如何正确处理、应对招投标投诉,并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相关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
关键词:招投标投诉;受理;处理;制度
Discussionaboutthecomplaintsoftheconstructionprojectbid
ZUOShang-fen
(FoshanShundeConstructionMarketplaceManagementCenter,Foshan528333,China)
Abstract:Theestablishmentofacomplainingframeworkforthebiddingsystemhasenhancedthesocialsupervisionofbidding,andhaspositivemeaningsforregulatingthecontractingbehaviors.Thispaperfirstlyconfirmsthesignificanteffectsofacomplainingframeworkforthebiddingsystem.Andthendiscussesthemeanswhichshouldbeadoptedbyadministrationdepartmentstohandlethecomplaintscorrectly,torefinethebiddingsystemeffectively,andtoregulatethebiddingmarketsoundly.
Keywords:Complaintsoftheconstructionprojectbid;Acceptance;Treatment;Measures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全社会的招标投标意识逐步增强,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初步形成,招标投标活动不断规范,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建设市场环境,遏制腐败和不正之风,保障国有资金的有效使用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招投标活动中,各类投诉依然无法避免,通过对投诉的处理我们可发现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招投标投诉的积极作用,探讨行政监督部门如何处理、应对招投标投诉,并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相关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
一、招投标投诉可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源头环节,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领域,更是投诉的热点环节。《招标投标法》赋予了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的权利,招投标投诉机制的建立与招投标“公开”原则的结合,可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在招投标工作中,可通过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招标控制价公示、评标定标预结果公示、业绩公示、项目负责人公示等信息“公开”广泛接受投标人、利害关系人甚至是全社会的监督。
因此,招投标投诉机制的建立,可加强招投标的社会监督,提高工程交易透明度,发挥招投标工作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如何发挥好招投标投诉的积极作用,是行政监督部门应认真思考、总结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行政监督部门应正确处理、应对招标投标投诉
(一)行政监督部门需正确对待匿名投诉问题。
对于招投标投诉的受理或不予受理,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工作中遇到的匿名投诉应如何处理呢?根据《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点“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因此,行政监督部门完全可不予受理,但事实上,由于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匿名投诉时,不能对投诉事项置之不理,对于一些可查实的内容,应主动调查核实,若匿名投诉内容属实,则应进行处理,不可不作为。如某监理服务项目评标定标预结果公示阶段收到匿名投诉,投诉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报监理服务费用超过上限,该投诉属不予受理的情形,但经翻查招标文件,本工程属于投监理服务费率,监理服务费用是可澄清的内容,但评标委员会未要求投标人澄清,显然评标环节存在问题,对此不可能置之不理,必须对该单位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可见,对于匿名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可不予受理,但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行政监督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投诉事项不能“不作为”,真的不“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在职能和能力范围内有所作为,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二)针对调查取证难度大的问题,需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虽然《投诉处理办法》要求投诉人必须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但在实际的招投标投诉中,这一要求对投诉人而言难度非常高,尤其是“相关证明材料”的提供。若投诉人因无法取证而无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也就间接导致了大量违法行为不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及时发现并查处,使大量的违法行为因其隐蔽性和欺骗性而无法被发现,非常不利于招投标市场的发展与健全。在招投标投诉的处理中,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取证责任不可推卸。
在投诉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因投诉问题复杂多样,涉及范围广,关系多且复杂等问题,行政监督部门往往存在调查取证难度大,程序和时间长的问题。如何调查取证和处理,是行政监督部门的一个难题,也是考验行政监督部门智慧的问题。比如,对于外省企业投标时使用虚假业绩骗取中标的投诉,由于网络信息资源的有限性,通常调查取证需要书面发函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取证之后又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工作的前提下,投诉的处理尚需耗时月余,有的甚至达到数月之久,对工程的进度影响很大。
针对投标企业良莠不齐,外地企业大量进入的情况,行政监督部门可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招投标信息资源共享,这样不仅有利于各地行政监督部门查询、监督,减少相关投诉处理程序和时间,避免因投诉处理带来的进度延误,也有利于肃清招投标市场,发挥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的作用。如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进行网上公示,在处罚和震慑当事企业和人员的同时,警示所有相关企业和人员,促使企业诚信守法、自觉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也有利于其他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查询,减少调查取证时间,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及时总结招投标投诉涉及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相关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
在现有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下,投诉涉及的问题多,情况复杂,投标单位又来自全国各地,如何遏制围标串标,打击违法借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如何规范招标人(招标代理)行为,减少评标委员会的人为因素影响等都是难点,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
通过对投诉的调查处理和总结,可将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按投诉对象分为三类:对投标单位的投诉,对招标人(招标代理)的投诉,和对评标委员会的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投诉内容和对象,建立和完善相关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
1、对投标单位的投诉:主要是对事实情况的投诉,如认为存在围标串标,违法借用,弄虚作假等行为。对此,行政监督部门可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关制度,规范投标人行为。
针对围标串标行为,可实行“匿名投标”方式,加大围串标难度和成本。因在收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名单是未知的,收标后才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正式投标人。从而使得围标串标的难度和成本大大增加,同时也可避免投标人名单泄露的问题。
针对违法借用行为,可在投资额较大的工程项目招标中,增加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身份核对程序。通过在收开标环节增加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到场并进行身份核对,增加违法借用的难度,打击违法借用投标行为。
针对投标单位业绩做假的弄虚作假现象,可建立业绩公示的制度,在评标定标预结果公示时,同时公示所有投标单位的业绩,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整治和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2、对招标人(招标代理)的投诉:主要是投诉招标人的行为不规范,如招标人利用“择优权”“量身定做”资格审查条件或评标办法。如何规范招标人,尤其是政府招标人的行为?首先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区的招标文件范本,规范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行为。其次,通过制定招投标操作指引,对招标人设定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方面予以指引。如规定经济标书得分不得低于65分,商务业绩得分不得高于10分等,通过对商务业绩标的设定指引限制招标人量身定做评标办法的行为。
3、对评标委员会的投诉:主要是认为评标委员会评审有误,主要表现为投标文件是否应做废标处理方面。这类投诉的主要矛盾在于招标文件废标条款的不清晰、不明确、不集中。要避免这类争议和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可在招标文件范本中增加如《否决性条款摘要》一类的栏目,将所有在收标、开标、评标中将不予受理或做无效标、评标时做废标处理的所有情形详细列入,并规定所有否决性的内容以该部分为准,招标文件中其他有争议的内容不再作为否决性条件。从而使否决性条件集中、清晰、明确,避免争议,并减少投标单位因对招标文件研读不深而导致的不必要的废标。
通过总结,不难发现招标投标投诉对于行政主管部门而言,从某种意义上讲其实是对其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如果善于总结,投诉就可成为对其改进工作的建议,完善招投标制度和秩序的良言,因此,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每一份投诉,要善于发现投诉所反映的问题,并积极解决问题,不断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1]《标准文件》编制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7.
[2]《标准文件》编制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