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化粪池管理政策探讨
所属栏目:城市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1-02-26 10:45:07 更新时间:2011-02-26 10:45:07
摘要:通过对烟台市化粪池管理政策的分析,结合烟台市化粪池管理的实际情况,找出化粪池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化粪池管理有关政策;化粪池管理政策有效性分析;化粪池管理的政策建议
1烟台市化粪池设置、运行的有关市政政策
1.1化粪池的设置
烟台市和全国的情况类似,其化粪池设置的规定也遵循《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化粪池属于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建筑完成后由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验收。烟台市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最近几年才逐步完善,通过分流制与合流制并存的污水截流系统对城市污水进行收集并分别送至两个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但政府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哪些情况需要建化粪池,哪些情况不需要。故大部分建筑都修建了相应规模的化粪池。
1.2化粪池的运行
关于化粪池的维护和运行,根据2000年颁布的《烟台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划分的规定:城市公用排水设施,由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化粪池(含化粪池)以内的排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化粪池以外至城市公用设施之间的部分由产权人委托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机构有偿养护。在2002年烟台市政府对《烟台市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做了补充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化粪池及接管)应由产权单位移交至排水管理处;化粪池每年应进行两次维护;维护费用应由产权单位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在签订供水合同时需要与城管局排水处签订协议,委托排水处对化粪池及其相关的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养护,保证化粪池的正常使用。而对于大多数已建成区则无法执行此项规定,只是在发生化粪池溢流事故时,有居民向市政府投诉,政府要求城管局下的排水处派人去清掏、疏通,排水处下属的养护管理所具体负责此项应急任务,最后年终由政府通过市财政拨款支付这种应急服务的费用。
目前烟台市区负责化粪池管理的除了有城管局下的排水处外、还有一部分由产权单位自管(或产权单位聘请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环卫部门管理、房管局管理。其中排水处负责了全市化粪池定期清掏和事故处理的大部分业务,另外环卫部门、房管局也有相应的机构从事一部分清掏工作,其中环卫处主要负责公共厕所的化粪池清掏,房管局负责一部分公产房的化粪池清掏,但以上这些部门从事的清掏业务只占一小部分,另外一些物业公司也有自己的清掏人员。
2目前烟台市有关化粪池管理政策的有效性分析
目前上述有关化粪池管理的规定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烟台市只有一小部分新建住宅区与排水处签订了委托养护协议,但大部分建筑的产权单位由于不愿意支付相关的养护费用,并没有签订委托养护协议,没有对化粪池定期养护清掏。虽然规定产权单位负责对化粪池的养护,但实际大部分化粪池仍属于无责任主体状态,目前这部分化粪池外溢是城市管理中的顽疾,不仅没有达到净化水质、保护环境的目的,反而成为造成环境日益恶化的污染源。
据烟台市公用事业投诉中心不完全统计,仅2005年3月份,公用事业投诉中心接到市民此类投诉99起,面对市民居高不下的投诉,尽管城管部门尽力处理,但由于费用来源没有解决,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2.1管理机构方面。
管理责任不明确。烟台市化粪池负责化粪池管理的机构虽然有排水处、环卫部门、房管局等多个管理机构,但没有一个专门负责全市化粪池统一监督管理机构,属于多头管理但职责却不明确。
目前缺乏全市化粪池分布的基本信息,没有对化粪池日常的监督管理,对于化粪池清掏物的处置方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基本上处于无序管理状态,只有发生具体溢流事故,造成比较严重的环境影响时,有市民向政府投诉时,政府才会责成排水处进行处理,但又无法保证应急服务资金及时到位。
2.2产权人方面
比较规范的物业公司可以利用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基金利息和业主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对化粪池定期清掏,这部分化粪池一般管理良好。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单位自建、集资建设的职工生活用房的化粪池管理较差,特别其中一些是撤销或倒闭的企事业单位自建的职工生活用房的化粪池,这些建筑下的化粪池无定期处理,甚至10多年无人清掏,易发生阻塞、溢流、爆炸事故,造成污染。
住房制度改革后,住房私有率已达70%以上,但大部分居民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应该对化粪池负责的产权人,仍然认为化粪池属于政府市政部门应该管理的公共设施,一面是发生事故时不断向政府投诉;一面是无人愿意缴纳清掏费用。
2.3理论根源
产生上述现象的理论根源是化粪池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公共物品,具有排他性,易产生一种搭便车现象,即可以得到一种物品的收益但避开为此支付,搭便车的结果是私人不会提供这种公共物品,其解决的根本途径是需要政府的介入,比如通过税收来提供公共物品。
综上所述,化粪池问题长久存在无法得到根本解决的主要原因是化粪池无人愿意负责,即化粪池产权人不愿意承担对化粪池的养护负责,政府部门又没有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没有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机构;责任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养护费用问题,产权人不愿意承担养护责任的主要原因是不愿支付养护费用,政府管理不到位的主要原因也是没有资金来源。因此解决养护费用是关键。
3烟台市化粪池管理的政策建议
3.1实行统一管理
建议明确市城管局排水处为无责任主体化粪池的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实施统一管理;对新建化粪池,城管局排水处应参与工程建设综合验收;对原有的各类化粪池进行普查、登记、造册,调查化粪池的数量、每个化粪池的处理容量、技术标准、管网走向和前期运行状况等情况,建立全市化粪池信息管理系统,并对不符合规定建造的化粪池限期改造。
建立化粪池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对化粪池清掏物的处置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化粪池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化粪池清掏物的妥善处理;将化粪池、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纳入统一的污水处理系统管理,市城管部门和政府要建立考评、考核机制,加强日常跟踪督查。
3.2解决化粪池管理费用来源问题
建议政府增加自来水水费中的污水处理费。换粪池的养护基金需要有稳定的来源,建议要求用户缴纳化粪池统一管理维护费,用于化粪池的定期清运和日常监督管理。为了便于收取,可以将化粪池统一管理维护费纳入用户缴纳的污水处理费中,包含在自来水费中。但提高水价需要有政府的支持、民众的理解,需要建立公开透明的收费体系,协调好供水系统和排水系统的利益关系,保证专款专用。
建议公共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基金利息只用来进行化粪池建筑结构方面的维修。
3.3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应抓紧出台《烟台市区化粪池管理办法》,尽快将化粪池管理纳入规范化的道路。
3.4加强宣传教育
教育市民在享用城市环境的同时,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向卫生间下水道扔杂物,保持管道畅通,尽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共同维护好居住区的环境,自觉缴纳公共设施维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