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论文范文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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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26 10:46:03 更新时间:2013-12-26 09:00:46
本文是一篇民商法论文范文,论述了洛克关于财产和财产权的思想初探,发表在期刊《理论探索》上,杂志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和研究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着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到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服务,为教学、科研服务。
摘要:洛克作为17、18世纪资产阶级法学家,是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政府论》一书是反应他的法律思想的代表作。在《政府论》一书中,洛克通过论述自然状态理论、社会契约论及自由主义的法律观论证了政府的产生及政治权力的起源。洛克认为人们加入社会的一大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和平安全地享用他们的各种财产。在其论述过程中,关于财产和财产权洛克有其独特的见解。本文通过对洛克财产权思想的简述,希望能对洛克的财产和财产权思想有新的认识和探究。
关键词:财产,财产权,自然法
一、人类到底是怎样取得对任何东西的财产权的
在自然状态,每个人都是自然法的执行者,在这种状态中没有一个权威的裁判者来裁判争议,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没有人拥有比别人更多的权利,所以,每个人无权侵害别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如果谁受到了侵害,他就可以根据自身的理性对犯罪进行自卫和惩罚。)中,一切财产都归大家公有,那么是什么让某个人对某个物品拥有财产权呢?洛克认为是劳动。劳动使某个物品从自然状态脱离出来,即从公有物变成私有财产,拥有财产权。“只要他使什么东西摆脱了其自然的存在状态,他就把他的劳动渗入其中,就在它上面注入他自己的某种东西,因此,也就使它成为自己的财产。”
“当一个人捡起橡树下的橡树果,或在树林里摘下树上的苹果食用时,他就肯定把这些东西据为己有了。谁都不能否认,他吃下的食物就是他的。那么我就想问问,这些东西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变成了他的呢?在他消化的时候吗?还是在吃的时候?还是在煮的时候?还是把它们带回家的时候?还是在捡起它们的时候?而且很明显,如果刚开始他在捡起它们的时候,并不能使它们成为他的财产,其他情况就都不可能。”从这一个易懂的举例中,我们看到自然法的规定:在通过契约维持的共同体中,只有从公有物品中取出某一部分并使它脱离自然安排的状态后,才开始有财产权,而这只能通过劳动。
二、然而上帝到底给我们多大的财产权呢
根据上一个问题的论述,如果劳动可以使一个人对某个物品享有财产权,那么每个人都可以想占有多少财产就占有多少了。逻辑上讲似乎是这样的,但事实并非如此。上帝很好的规定了财产权的范围:即以正好满足人类的享用为限。“一个人在一件东西腐坏之前,他能通过劳动利用多少东西就能拥有多少东西的财产权,超过这个范围以外的,就不是他所应得的,而应该归其他人所有。”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解释:
第一,如果根据上面这条自然法则,事实上,每个人只是需要很少一部分物资,上帝赐给人类的物资远远大于其生存需求。一个人通过辛勤劳动而占有土地这样的权利,并不会损害其他任何人的利益,因为还有很多同样好的土地留给其他人来耕种,所以他们并不会因为这样确立的财产权而发生争议。
第二,他们不但不会发生争议,而且会感谢这个辛勤劳动的人。因为他通过辛勤的劳动给人类带来更多的丰富的产品,使人类生活更加美好。
第三,权利和生活的便利总是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对生活的便利没有好处,即使他对某个东西拥有权利那又有什么意义呢?如果耕作一小块土地他就可以让自己生存他就不会白白浪费力气去开垦那么多土地。
所以,在这种状态下,我们只需要很小的财产权。
三、一个人财产权的正当界限是什么
“一个人的财产是否超过了正当的界限,不在于他占有多少东西,而在于他有没有让任何东西在他手里白白地毁坏掉。”一个人拥有很多坚果,在春季来临之前他就都把他们食用掉而另一个人只有十个苹果但有一个苹果由于没吃而腐坏了,虽然前者比后者拥有很多的财产,然而根据自然法前者对其财产拥有正当的财产权而后者因超出了其财产权的正当界限,因为他浪费了一个苹果,侵害了别人的正当权益。上帝赐给人类物资是为了让人类生活的更好而不是让人类来浪费这些物资。
然而,人类的本性很贪婪,为了让自己对财产拥有正当的财产权,他们发明了货币,这样他们可以把用不了的物资换成货币储藏起来。货币的出现,打破了问题二中的那种状态,因为多劳动多占有意味着他们可以得到更多的货币,而货币能够储藏,因此他即使拥有很多货币,货币不会腐烂,因此他对这一笔货币拥有正当的财产权。拥有更多的货币,意味着他以后的生活会更加便利。于是,每个人开始争夺对物资的所有权。
“一个人占有多少东西是很容易看出来的,占有太多东西,或占有超过自己需要的东西,既没有什么好处,又不诚实。”
所以,归为两点,根据自然法:在货币出现以前,一个人对财产的正当界限就是一件东西在腐坏之前,自己能通过劳动利用多少东西就能拥有多少东西的财产权。事实上人类只需要很小的一部分财产权;货币出现后,一个人不管有多少财产他都可以正当的拥有。因为他可以把暂时享用不了的东西转换为货币以后享用而不会浪费。由于人类的贪性,每个人都努力扩大自己的私有财产。
在《立法权的范围》一章中,洛克论述了征收赋税的权利的根据。未经本人同意,最高权力不能拿走人民的任何财产。这就要弄清政府成立的目的,政府的成立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财产,所以人民决不会因为加入社会而丧失财产权。在自然状态中,由于没有权威的裁判者,人们只能自己执行自然法,所以这种状态很不安全,为了安全的保护财产,人民才加入社会成立政府。如果政府可以随意拿走他们的财产,那么人民是绝对不会从自然状态到公民社会的,他们不会从差的状态自愿选择到更差的状态。
“虽然一个士官可以命令一个士兵冲向炮口或独守阵地,这意味着这个士兵必死无疑。但是他不能命令士兵给他一分钱。”这个例子就是说合目的性的绝对权利是可以合理存在的。单看这个例子似乎说财产权比生命权还重要,但纵览这篇文章其实并不是这样的结论。因为士官为了保护整个军队可以命令士兵冲向炮口或独守阵地但是为了实现这个目的与钱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政府为了保护人民有绝对权力是必要的但不是专断的,绝对权力要与实现保护人民财产这个目的有关,是要受这个目的限制的。
政府不是天然拥有征收赋税的权力的,征收赋税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同意,为了保护人民的财产政府履行职责的费用由人民来负担。如果政府有天然的征收赋税的权力就说明人民对自己的财产不享有财产权。这就意味着别人可以随意拿走我的东西,政府可以随意拿走人民的财产,这是违背成立政府的目的的。
在《论征服》一章中,洛克明确定义了财产权的本质: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剥夺他的财产。在战争状态下,征服者对被征服者虽然是完全专制的权力,但是征服者对被征服者的财产不能享有权力。在战争状态中,他们放弃了自己的生命,所以征服者对他们的生命拥有绝对权力,但他并不因此对他们的财产享有一种权力。征服者最多只能依据一点得到被征服者的财产,那就是在战争中的损失。但是这种赔偿也是有限制的。被征服者的财产中有其妻子和子女的一份。“征服者有权要求赔偿自己所受的损害,子女也享有用父亲的财产来维持生活的权利。”“既然自然法的根本法则是尽可能地保护人类,那么如果没有足够的东西可以充分满足两方面——即赔偿征服者的损失和维持子女们的生活——的需要时,那些富足有余的人应该降低令他们满意的要求,让那些如果没有这些财产就会有生命危险的人取得他们紧迫的、优先的权利。”被征服者的财产依据自然法有其妻子和子女的份额,妻子、子女对此份额享有权利,未经其同意,任何人不能剥夺他们的权利,被征服者不能未经他们同意而放弃同理征服者不能未经他们同意而享有权利。如果征服者拿走了被征服者的财产,征服者实际上是侵害了被征服者妻子、子女的财产权。每个人自己的财产只能够自己放弃,其他人即使是父亲、丈夫都无权放弃其子女、妻子的财产权。这就很好理解征服者为什么对被征服者享有绝对的人身权但不能享有他的一点财产权了。
“一个人手里拿着剑在公路上企图抢我的钱包,也许当时我口袋里钱还不到12便士,但是我可以合法地杀死他。”初看这句话,许多人觉得洛克对财产权的思想过于激烈,为了不到12便士就可以合法地杀死一个人,统看这一章,其实这个例子是为说明什么时候才有权诉诸武力。“一个人只有在受到阻挠而无法诉诸法律时,才能被认为是敌对的武力。也只有这种武力才可以运用它的人进入战争状态,才使反抗他的行动变得合法。”我可以合法地杀死他并不是因为我身上有12便士而是他拿着剑在公路上企图侵犯我的权利而进入战争状态,我作为正义的一方当然可以合法地杀死他即使当时我身上只有一分钱。这是在《论暴政》中很经典的一个例子。
四、总结
以上是横向分析了洛克关于财产和财产权的思想,为了更清晰地理解洛克关于财产和财产权的思想,做一个小结。
要理解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要明白洛克对劳动和财产权的关系的思想。洛克认为是劳动使物品摆脱自然状态而确立对其的财产权。“是劳动把绝大部分的价值附加在土地之上,如果没有劳动,土地就一文不值,我们把所有有用的产品的绝大部分归功于人类的劳动。”“私有财产权利的产生在于通过劳动把个人人格延伸到他的生产对象上,通过把自己的内在能量耗费在这些对象上,便把它们变成自身的一部分。所以,财产权是一种基于人的普遍自然权利的特殊性权利,人通过劳动而把自己的权利转移到物品中来,从而使得物品成为他的占有物,成为他的财物。也正是如此,更加证明了私有财产权之神圣不可侵犯。”
在人类初期,人们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中,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自由的状态,但这也是一种不稳定不安全的状态,为了避免这种不安全的状态,人们基于自己的同意而把权利交给政府,由政府来执行国家的法律,以保护他们的财产安全,所以贯穿全书的有一个观点那就是政府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财产,所以财产权的重要性便上升到第一位。“私有财产权的存在构成了近代宪政体制以及公民政治参与的基础。私有财产权开辟了公民私人自治的领域,是抵制政治权力扩张的一道屏障,是市民社会赖以发育的温床,是宪政的催生剂,并促进宪政的发展与完善。”
洛克关于财产和财产权的思想对于宪法和物权法都有重要意义。在拆迁房屋中,怎样保护房屋主人的私有财产权?提出怎样的理论依据都是我们应该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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