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期刊网中国论文资源库范文
所属栏目:社会学论文
发布时间:2014-01-19 10:05:14 更新时间:2014-01-19 10:48:13
在开放系统理论和组织制度学的研究中,这一核心问题的答案似乎在合法性的研究中逐渐找到了出路。学者们从合法性的角度,不断探索着组织制度的形成、维持、变迁以及扩散等一系列建构过程,理性也不再是先验的,而是建构的。关于合法性的研究虽然现在仍处于探索阶段,但是合法性已经成为制度研究中最为核心的概念。
摘要:制度起源的效率论,由于自身的功利主义色彩,已无力解释新的组织现象。制度得以形成并维持,越来越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接受和信任。当学者们质疑传统的效益观,重新思考组织制度的起源时,合法性概念成为研究的焦点。文章围绕组织制度是经合法建构的思想,首先回顾了合法性概念的演变,从中描述了合法性对组织制度的基础性作用,探讨了合法性的来源。接着对组织制度的理性进行分析,认为理性也是由社会建构合法存在的,最后对合法性研究进行了简要展望。
关键词:组织,制度,合法性,理性,建构
一、引言
自从韦伯将人从禁欲主义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理性追求成为行动的主要动力。在关于科层制的研究中,韦伯又将理性主义精神融合进了组织研究中。与新古典经济学中投入产出的思想相吻合,早期的组织研究者将组织定义为增加投入产出效率的社会机器,理性系统便成为组织的代名词。组织制度,诸如职业、政策与规划都是与产品和服务一并创造出来,并在组织中实现了理性的生产方式。新制度经济学更为贴切地从有限理性出发,用交易成本对企业制度进行了分析。此后,理性选择理论又对Williamson的交易成本理论和Alchain的代理理论进行扩充,将新制度经济学的思想运用在了政治组织中。但是,新制度经济学中到处弥漫着乐观的功能主义色彩,认为制度的存在是因为它们可以解决集体行动的问题,从而促进交易的收益。可见,新制度经济学仍然是以新古典经济的效率思想,从获利结果中对制度进行解释性描述,并没有真正从本质上探讨制度的建构过程。更何况,新制度经济学无法解释现实中一些效率低下,但仍维持存在的制度形式。制度的根源何在,不断困扰着制度研究者。
二、合法性概念的演变
合法性这一概念的影响范围不仅仅局限在组织研究领域,其重要性在整个社会科学的研究中都得到充分认可。追溯其发展历程,可以说是和组织理论同根同源,有着悠久的历史。正因为如此,合法性概念本身的演变过程,凝结着数代学者思想的结晶,正如Wright(1985)所说,概念的形成过程本身就是概念的演变过程。
(一)早期研究
大部分学者都认为韦伯将合法性的概念首次引进了社会科学的相关理论中,韦伯在社会道德或规则的基础上分析了社会实践的重要性,认为合法性来源于与社会准则和正式法律的一致性。但在韦伯之前,另一位伟大的哲学家马克思,其对意识形态和阶级的分析就已经流露出合法性的思想。当韦伯正式提出合法性这一概念之后,又是一位伟大的社会学家帕森斯,在德国的海德堡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时,深受韦伯思想的影响,在其《社会行动的结构》一书中对韦伯的思想进行了传承,从而也扩展了韦伯关于合法性的论述,认为合法性指的是组织与社会法律、规则及价值观的一致性。历史的发展看似一脉相承,但在统一的历史过程中往往散发着矛盾发展的气息。学者们过于关注合法性这一概念本身,却忽视了产生合法性概念的两大理论基础之间的区别。韦伯,包括马克思从冲突理论的角度出发对合法性进行了论述,而帕森斯对合法性分析的基础却来源于功能主义理论。正如冲突理论和功能主义理论如同硬币的两面,韦伯的思想和帕森斯的思想分别关注合法性的两个不同方面,在对立统一中寻求发展,韦伯认为合法性来源于一致性,而帕森斯认为合法性就是一致性。韦伯同马克思一样,在阶级冲突的现实基础上,对制度问题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对合法性做出评价判断,而帕森斯则是在共享价值观的指导下,对合法性形成认知理性。正是韦伯和帕森斯的理论开拓,合法性问题成为制度理论研究的指引明灯,也正是他们分别侧重于评价和认知两方面,奠定了合法性概念的两大基础。
(二)制度观点
早期的学者虽然认识到合法性的重要作用,但只是将研究停留在对合法性表现形式的描述层面,并没有对合法性概念定义的本质属性进行深入探索。随后关于合法性的研究,学者们围绕着如何定义的问题,展开了一系列争论。Maurer(1971)从合法化的过程对合法性进行定义,认为合法化是组织向外界证明其生存权利的过程。这一定义显然是将合法性问题的重点放在了评价方面,对存在的理由进行评价,确保制度的合法性。Pfeffer(1981)对组织制度存在的理由进行了扩充,认为这一理由是组织的价值体系与更大社会系统的一致性,组织是借由文化一致性从而证明制度合法性的。可以看出,从评价的角度出发,合法性等同于合意性,但是在认知的视角中,合法性的重点落在了可理解性上。合法性的认知视角更符合新组织制度学派的观点,从文化分析入手,将合法性作为促使组织与社会规则一致性的制度功能。组织为其自身存在所提供的文化解释,意味着合法性的存在是视若当然,毋庸置疑的,即文化对组织的支持力度决定了合法性的程度。
(三)战略视角
正当制度理论日趋成熟之际,战略理论也开始对组织制度的设计与运作做出了回应。基于资源依赖理论,战略学派的观点中,合法性被定义为一种可操纵性的资源,具有浓厚的工具主义色彩,合法性的组织在结构设计、产品生产、市场进入以及要素选择方面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并且组织可以凭借合法性的地位享有长期生存的权利。结合形象管理理论,Ashforth和Gibbs(1990)将合法性资源分为实质性和符号性两类,并且把研究重点放在了对合法化过程的控制方面,从获得、维持、定义三个方面对合法化的建构进行了分析。随后Suchman(1995)进一步修正,从获得、维持、修补三个方面提出了合法性面临的挑战,并相应地给出了组织管理的应对措施。(四)经典定义
Suchman(1995)在《美国管理学会评论》上发表《管理合法性:战略和制度的视角》一文,在合法性的研究历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文中Suchman将合法性定义为在由社会建构的规范、价值、信念和意义系统中,某个实体所进行的活动被认为是合意的、恰当的、合适的普遍性感知或假定。这一定义对合法性的评价和认知框架进行了整合,合法性来源于社会观众的判断,这一判断过程是一种评价活动,但是评价的标准却来自于社会建构的规则,评价的主体不是单独个体,而是集体观众的普遍性判断,融入了认知性的相关因素。不仅如此,Suchman还结合合法性的内外两方面,整合了制度视角和战略视角的不同侧重点,认为制度观点强调了如何将外部社会建构的信念嵌入组织中,战略观点强调组织内部如何对合法性进行管理。这一定义由于其内容的广泛包容性,以及深厚的理论支持,逐渐得到学者的共识,并被多次引用。正是这一经典定义的确立,为此后合法性的应用研究奠定了扎实的理论根基。
三、组织制度的合法性基础
老制度经济学家们认为制度是常人共有的、固定的习惯性思维方式,社会学家把制度看成是结晶化的结果,新组织制度学派把制度视为文化性规则的复合体,认为社会知识一旦被制度化,就会作为一种事实而存在,成为客体的一部分,并在此基础上直接传播开来。不同领域关于制度的研究虽然在内容和方法上略有差异,但都有一个共同的观点,即认为制度是一种能够进行自我强化的社会惯例。制度存在的关键在于能否通过自我强化的制度化过程而成为理所当然的社会事实。韦伯通过对社会史的研究,发现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社会活动系统,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起对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这种信念也就是存在的合法性。可见,制度的建立所需要的自我强化过程依赖于对其存在意义的合法性信念,合法性不仅仅影响了人们如何作用于制度,而且影响了人们如何理解制度。新组织制度学派从文化论的角度认为合法性决定了制度如何建立、如何运转,以及如何被理解和评判,甚至认为合法化和制度化是同义的。但是,合法化和制度化有一个本质的差异,即制度存在必然是一个持续的自我强化过程,而合法化的事实如果缺少存在的载体,其持续性必然受到影响。我们不能承认合法化必然引发制度化,但必须认可合法化作为制度化的必经之路,对制度的形成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当制度所能获得的收益大于引起的交易成本时,制度就得以创立并继续维持。在制度的创立方面,新制度经济学总是从偏好的角度设计能获得预期效果的制度,而偏好来自于何处,新制度经济学却无从解释。事实上,人们很少能真正完全自由地设计出一个全新的制度体系,更多的是在已有的合法性制度中进行选择,或是对某些合法性要素进行重构。新制度经济学过于注重制度结果,却忽视了制度的形成过程,离开合法性的基础,制度只能存在于脱离于现实生活的物理真空中。在制度的维持方面,新制度经济学完全依靠效率决定了制度的存在意义,流露出彻彻底底的功利主义色彩。市场竞争虽然充斥着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法则,但达尔文主义并不能对社会经济现象提供足够的解释,社会现象不可能还原为生物现象。制度的持续,除了需要物质资源和技术信息的支持外,还需要得到社会认可、接受和信任。合法性为制度的维持提供了类似于保护伞的功能,避免了极端的效率决定论,对制度的生存威胁起了一定的缓冲作用,保护组织不会因技术绩效的变化立即受到惩罚。同样,制度变革的本质动力,也可在合法性的丢失中找到答案。
此外,合法性的基础也为制度的扩散提供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现代组织理论家不仅仅关注组织多样性的问题,可能更为关注组织为何在形式与实践中表现出惊人的相似。这种组织形式趋同的现象可以称之为基于同形的制度扩散过程。同形分为竞争性同形和制度性同形。在竞争性同形中,非优化的组织形式将被淘汰,非优化不仅是因为资源和绩效的缺失,更多来源于制度合法性的缺失。而在制度性同形中,合法性的推动作用就表现得更加明显,在合法性秩序中,业已存在的信念作为行动的模板,成为行动者决定行动模式的公理准则,行动者认为必须或至少可以效仿这些模板。对于一个组织而言,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其他组织的存在,在这种环境中,组织采纳某种制度形式主要是基于其所能提供的合法性支持。可见,不管是竞争性同形还是制度性同形,合法性都促进了制度的扩散过程,只不过在竞争性同形中表现为合法性的争夺,而在制度性同形中合法性是作为行动的模板而存在。
合法性概念引入制度分析,是将制度行为与意义系统统一的过程,合法性为制度化的社会实践提供了主体的实在性意义。按照这一逻辑,我们继续思考行为与意义的结合机制,探索合法性基础具体会落实在哪些制度要素上。制度是由一系列为社会实践提供稳定并有意义的认知性、规范性和规制性要素所组成的结构和活动。不同领域的学者依据自身兴趣与研究对象,各自强调制度的不同要素,规制性层面认为制度会制约或调整行为,规范性层面将说明性、评价性以及义务性维度引入到社会生活,认知性层面更加关注对社会实在的共同理解。虽然侧重点不同,但制度始终是由不同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多层系统,表1给出了不同制度要素的遵守基础、运行机制、思维逻辑、表现形式,以及相应的合法性基础,正是在这些支柱要素上,合法性对制度形成、维持、变迁以及扩散的基础性作用才得以体现。
四、合法性的来源
合法性研究重要地位的确定,吸引了学者对合法性来源这一话题的浓厚兴趣。战略视角将合法性作为组织从环境中抽取的一种资源,制度视角反驳了这一观点,认为合法性不是为了获得产出而进行的投入,而是一种符号性价值。不可否认,合法性对于组织活动有着重要的战略价值,但合法性只是作为一种状态而存在,并不是有形的资源,这种感知状态的形成,显然不能等同于一般意义上资源的获取方式。
(一)合法性的主体
提及合法性来源的问题,学者们往往倾向于研究哪些机构或公众有“权”向某一特定组织授予合法性,也就是将进行合法性评判的内部和外部观众作为合法性的来源,在这一思路中,研究的焦点转变为合法化主体的分析。Deephouse(1996)对明尼阿波利斯一圣保罗大都会区的商业银行进行了研究,认为国家规制机构和大众媒体是合法性的两种不同根源。在最近的一篇综述性文章中,Deephouse和Suchman(2008)又提出宏观社会、媒体以及组织间关系是合法性的三大根源,并且进一步评论说合法性根源最终都要回归到组织自身。这一研究倾向影响了大批学者,但是这些研究不免违背了主体论的哲学本义,落入了本末倒置的陷阱。从哲学上讲,主体论是指关于存在本质的探索,Deephouse等人所说的合法性主体更多地是指具有合法化推动作用的能动者,显然与主体论的存在本质不符,其作用只是对合法性的存在实施了一系列的证明活动,从而推动了合法性从潜在向显现的发展,但对合法性存在本质的根源,这些所谓的主体却无法解释。(二)合法性的维度
另一些学者提出了合法性的诸多维度,试图用这些维度分析合法性的来源。Aldrich和Fiol(1994)提出了认知合法性和社会政治合法性,Scott(1995)在此基础上将社会政治合法性进一步划分为规制合法性和规范合法性,并与认知合法性一起构成了合法性的三个维度。同年,Suchman(1995)提出了内涵更为丰富的三个维度:实用合法性、道德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之所以说这一三分法内涵更为丰富,不仅仅是因为其更为深入地从合法性焦点和时间结构这两个维度将合法性细分为十二种类型(参见表2),而且这一划分类型更符合社会建构性的要求。Archibald(2004)将规范和认知整合进文化概念,提出了规制合法性和文化合法性两个维度,Bansal和Clelland(2004)又补充了环境合法性的维度。Tost(2011)分析了个人对合法性的判断过程,在个体微观层次上提出了工具评价、关系评价、道德评价三个维度。关于合法性维度的探索,极大地推动了对合法性本质的理解,并且维度的展开,促进了合法性的应用研究,但是探究合法性根源的问题,维度的分析似乎只是在事后解释了合法性的形成过程,同样不符合主体论的存在本质。
(三)社会建构的合法性
对合法性来源问题的探讨应回归到Sucham(1995)的经典定义,定义中解释了合法性是由社会建构的这一事实。虽然作为合法性的结果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建构合法性的过程却是一个从个体主观到社会客观的过程。在认识上作为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经由人类一致同意的结果,其存在依赖于对给定的事实有着共同概念的观察者。早期研究制度的学者,将共同概念理解为共同的价值观,但是关于价值观的研究最后只着重于合法性的规范维度,而忽视了制度的规制与认知的基础。在此基础上的拓展研究,慢慢认可了集体权威这一共同概念。于是,对合法性的来源进一步理解为是由能够体现集体权威的观察者共同建构的。演化经济学的思想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解释合法性的形成,演化经济学反对社会研究领域中普遍采用的还原论方法,即反对将一切社会现象还原到个人层次上寻找解释。根据反还原论的思想,合法性是在群体层次上呈现出来的,在个体的相互作用中涌现出的社会现象,不仅仅体现了个体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体现出了群体与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可见,合法性的形成不可能自下而上进行归纳,只能通过自上而下的演绎分析。
通过简单的文本解读,可以将社会建构拆分为社会和建构两部分,共同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建构的含义,合法性来源的另一个关键问题便聚焦在了社会这一名词上,即合法性涉及的群体。虽然合法性有同形化的趋势,但毕竟现实社会中存在着多种合法性的表现形式,涉及的范围和内容往往与研究的问题相关,不同的领域为合法性的形成提供了不同的基础。组织生态学和组织种群学曾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但都昙花一现,最后建立在中观层次理论基础上的组织场域回答了这一问题。场域是指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是一个构架,DiMaggio和Powell(1983)引入了组织场域,指包括关键的供应商、原料与产品购买商、规制机构以及其他提供类似服务与产品的组织等聚合在一起所构成的一种被认可的制度生活领域。关于合法性的来源,我们便可以理解为在组织场域中,由能够体现集体权威的观察者共同建构所形成的社会事实。
五、制度理性的合法建构
理性一直被认为是先验于制度而存在的外在属性,理性在制度理论中的核心作用促使研究者们不假思索地执着于“行动是不是理性的”这一永恒的话题。但是,从如何定义理性出发,我们便会发现一个长期以来被忽视的问题,理性同样不是先验性的,而是经合法建构而形成的。即使承认制度是被设计出来的,制度的设计者也不会完全理性地行事,而是受着各种规范、时尚潮流的影响。作为制度核心的理性经由合法建构的事实,更加明确了组织制度的合法性起源这一命题。
理性的基本观点来自于18世纪初至1789年法国大革命间的一场广泛的启蒙思想运动,这是一场用理性来破除宗教迷信,使人摆脱蒙昧状态的文化运动。启蒙使人类脱离自己加之于自身的不成熟状态,凡事应根据人的思维去判断,而不依赖神的旨意,所强调的理性是指人的思考和判断,本质上是一种价值理性。当理性因素被运用到制度设计中的时候,制度崇拜者们相信人类有着与历史演化对等的能力,能够理性地建立制度,但是,这一理性已不再是启蒙运动所强调的价值理性,而逐渐被演化为工具理性。试图解放人性,将人看成社会本源和目的的价值理性,在现代制度的进化过程中又回归到将人看成手段的工具理性,就连韦伯自己也将科层制组织的现代理性看成是束缚人性的铁笼。正是在这样一个矛盾的逻辑中,制度设计的理性原则在个体与组织两个层次上出现了截然相反的现象。个体层次上,制度约束行为个体追求自身利益,限制了个体理性的发展;组织层次上,追求效率的理性扩张表现得淋漓尽致。
工具性制度的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是明确的,所有工具性制度都遵守着同样的经济规律。但事实告诉我们不同环境中,工具性制度却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可见,即使是工具性制度也仍然依附于业已存在的社会规则,工具的作用必须具有一定的意义才能表现出来。意义是由社会建构而存在的,这就决定了工具理性也应是符合相应的社会文化而被合法建构的。社会的进化过程很难将手段和目的完全区分开来,工具理性不可能脱离价值理性而独立存在,只有建立在价值理性基础之上,工具性理性才能从现象的本质中发掘出存在的意义,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结合正是制度理性的真正本质。工具理性体现在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关于利益的追求中,价值理性体现在Habermas所说的交往理性中,制度理性是在三种理性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理性,是一种被设计出来的理性,设计的过程正是结合相应的社会规则,对三种理性内部的矛盾以及相互之间的冲突协调的过程,这一协调本身就是一个建构的过程,更何况三种理性自身也是在一定的社会情境中被合法建构,并深深根植于社会实在的共同理解中。(一)个体理性
虽然理性的概念来源于启蒙运动,但是在传统的部落社会中,人们就已经不经意地遵守着理性要求,人们按照文化的代际遵从,选择与相同文化规则的人生活在一起。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因素进入人们的生活,经济理性要求从事利益最大化的行为。Smith的分工理论在扩大经济理性的同时,又促进了社会从机械团结的部落形式向有机团结的工业形式的转变。有机团结以个体之间相互依赖,个人缺乏自给自足的能力为特征,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中,虽然需求只能在交换中实现,交换成了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行为,交换理性中也增加了互惠性的特征,但是满足各自所追求的目标仍然是人们的主要动力。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中,行为不再是内在生成的事件,而是根植于一定的环境,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即使是“经济人”、“社会人”这样经典的人性假设,也并不是对人性的本质反映,只是在特定历史环境中形成的对人最有效的理解方式。
(二)集体理性
集体理性和个体理性都是出于对利益的追求,个体理性意味着行为者是自己利益的理性寻求者,而集体理性则意味着集体是共同利益的理性寻求者,个体理性是集体理性的基础,但是从个体理性到集体理性却是一个社会建构的过程。集体的功能随着社会的进化发生着转变,从单纯的感情逻辑到现代组织中的经济逻辑,社会的进化加速了角色的分工,个体不再是单独地存在,而是通过与集体中其他个体的相互关系获得一个被建构的身份。功能的转变进一步影响了集体的形成过程,集体被期待可以增进个体的共同利益,只有当行动主体对行动的意图达成集体的理解时,共同利益才能得以建构并确定。
(三)交往理性
虽然在交换理性出表现出互动的特征,但交换是在固定的行为模式和经济理性指导下的博弈行为,交换仍然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体理性。传统的理性只涉及单个行为主体,Habermas提出了交往理性,认为生活世界是同交往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诸如语言、规范等都是人类交往活动的产物,突破了传统理性的单维度分析,交往理性强调主体间关系的双维度分析,是存在于真实世界的理性。交往理性避免了技术进步对人的异化,批判工具理性,主张建立主体间的理解与沟通,实现交往行为的合理化,主张只有从共同的生活世界出发,才能较为真实地贴近现实,这一系列过程正是通过社会交往建构理性的过程。交往不仅仅是解释现实的过程,同时也是促进社会整合和社会化的过程,社会正是通过交往行动运转和前进的,交往理性解释了社会的进化,也正是在此中个体理性发生着变化,这也进一步说明了个体理性的社会建构过程。
交往理性对制度的影响包括两个层面: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动交往会自动选择合适的方式或模式协调行动者的交往行为,促成个体间同一性的建立,从而形成有效的社会组织关系;在个体与组织之间,个体对社会或组织的规范和价值并不是韦伯所说的被动的接受,而是一种通过不断的互动促进社会进步的过程。Habermas拒绝了韦伯关于铁笼的悲观结论,认为交往理性可以使社会组织通向和谐稳定的状态。在Mead符号互动理论的基础上,Habermas认为交往行为所要达到的目标就是要产生相互理解的主体间关系、共同的知识、相互信任和彼此一致的和谐统一,这一和谐统一正是建立在社会交往所建构的可理解、真实、正当的合法承认之上的。
(四)制度理性
所谓制度理性,指的是一种均衡状态,在这种均衡状态下,组织中确立的规则维持着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平衡。组织中的各种理性都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同时又是相互制约的,当一种理性脱离于其它理性独立出来,并压制其他理性时,组织就陷入了非理性状态。个人理性会导致人的异化,集体理性可能会引发成员共谋以限制产量,而交往理性又忽视了组织中的经济逻辑。制度理性就是对由于各种理性不平衡所导致的组织非理性状态进行预防、缓冲和修正,以使组织维持在稳定的均衡状态。但是如何定义这一均衡状态却是和社会情境密切相关的。经济人时代,个体理性占据了主导地位,韦伯用科层制限制了个体理性;社会人时代,集体理性偏向了非正式组织,Mayo用人际管理使集体理性得以回归到正式组织中;角色分工细化的现代社会,行动的意义迷失在专业化的浪潮中,企业越来越重视用价值观和文化重构组织中的交往理性。不同的时代要求产生了不同的社会关系,制度理性就体现于对组织所有的社会关系进行平衡的过程中,与其说基于理性产生了制度,不如说是在制度中定义了理性,如何定义的过程正是合法建构的过程。
六、结束语
合法性这一概念自形成之初,就在制度研究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合法性质疑了传统的效益观点,从历史演绎的社会建构中对制度的起源进行了分析。韦伯提出合法性一词至今已有近百年之久,但是研究深度远没有历史年份那样深远,学者们很早就认识到对合法性的研究总是描述多于定义,甚至还有一些研究不加任何描述地对合法性直接应用,把合法性当成是约定既成的事实。虽然Suchman(1995)将研究回归到对合法性定义的本质探讨,但此后的研究并没有紧跟这一步伐,仍然将注意力集中在对合法性状况的形式描述上,这就使得在合法性定义确定后的近三十年中,大量的研究仅仅是分别抓住了合法性概念的某个侧面,又由于合法性本身的复杂特征,很难将这些研究进行整合。合法性研究一直缺乏从本质出发,进行多层次综合、多维度结合,以及多学科融合的全面分析。
1多层次综合。合法性是社会构建的事实,对合法性来源的分析将涉及组织场域内的多个层次,包括个体、组织内团体、组织、组织间关系以及组织场域,甚至要扩展到对宏观社会环境的分析。对合法性的研究应该在多层次之间的互动关系中展开,并从中探索合法性的基本要素、合法性的动力机制等核心内涵。
2多维度结合。学者们从不同的理论视角划分了合法性的维度,并且认识到维度之间错误的结合会出现混乱与冲突,导致制度丧失合法性。学者们虽然意识到合法性研究必须包括多个维度,从而形成一个可接受理论,但对多维度之间如何有效结合的研究进展远不如问题认识那般深刻。
3多学科融合。合法性不仅仅是组织理论研究的重点内容,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都对合法性有着独树一帜的研究。对制度的研究也不仅仅是微观的组织制度,还涉及到宏观的社会制度,组织制度只是作为社会制度的子系统而存在,所以对组织制度合法性的研究必然要进行多学科的融合。
月期刊平台服务过的文章录用时间为1-3个月,依据20年经验,经月期刊专家预审通过后的文章,投稿通过率1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