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浅析
所属栏目:市场营销论文
发布时间:2011-02-26 11:27:35 更新时间:2021-04-01 10:15:59
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浅析
张海涛
黑龙江省亿发佰恒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要: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是以电子信息的形式进行的,因此如何对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对于增强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阐述了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 前言
随着电子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各种信息传递更为方便快捷,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使得网络购物应时而生,这种网络购物特别受到现代年轻人青睐。而且用户在逐年迅速递增,但目前我国调整网络购物的相关法律比较落后,这些法律还是那些传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等,这些法律虽然对消费者的保护具有全面的规定,但对于网络购物这一新的消费模式有些力不从心。本文仅对网络购物这种新的消费模式,谈一下网络购物模式下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
二. 网络购物概述
1. 网络购物的概念
网络购物模式是电子商务的一个表现形式,目前流行的观点是,根据参与的当事人不同,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企业对企业BtoB)、企业对消费者(BtoC)、消费者对消费者(CtoC)三种。网络购物就是企业对消费者(BtoC)的一个特殊形式,它由生产企业、网店、网络平台提供商、消费者组成。网络购物就是网店经营者在网络平台提供商(例如淘宝网)提供的平台上经营网店,出售某生产者生产的商品,消费者通过浏览网络平台上的信息,最终实现消费某种商品。
2. 网络购物的特点
第一,从面对面的直观交易到虚拟化信息交易。传统的商务活动是通过消费者在商店中看商品、通过询问了解情况、试用等直观的方式了解到商品的情况。交易双方能够比较清晰地感受到对方的存在,也能够比较容易地判断信息的真实性。而在网上,消费者是通过网店经营者在网络平台上纰漏的信息了解商品,当事人双方通过网络实现信息交换、达成协议、完成付款。
第二,从以纸为媒介交易到以电子设备为媒介交易。传统的交易形式主要是口头方式和书面形式两种,即使是后来产生的电报、传真和电传,接收方也是凭借从接收机中得到的通讯记录纸来形成书面证据,当电子商务出现以后,以因特网及链接到因特网上的电子设备为媒介交易,买卖双方互不见面,只是以网上纰漏的信息及电子表单完成信息的传递,通过卖方的交货及收款,买方的付款与收货完成交易过程,并不是用纸来讲合同固定下来。交易简单快捷.
第三,从封闭交易到开放交易。电子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所提供的这一交易平台具有很强的开放性,交易人可以连在网络上的电子设备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进行交易。不受时间及地域的限制。它使传统交易商品与服务提供者、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地理位置上的联系变得无关紧要,买方和卖方很可能来自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
三.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1. 信用缺失、网络消费欺诈现象严重
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为了赚取利润,在网络上利用虚构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或者纰漏虚假的信息等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消费者财物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下,销售者对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全或虚假,购买者很难认识或无法判断销售者的真实身份。
2. 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网络消费中,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数据等被信息服务系统收集、储存、传输,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可避免受到威胁,由于网络隐私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和黑客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不法商家为了盈利对消费者隐私权构成侵犯的最大风险来自于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出售,黑客跟踪IP地址,盗取个人电脑资料。这些将将给消费者个人带来难以想象威胁。
3. 网络交易安全
消费者在进行网上交易时,一般采用电子支付手段,基于网络本身的漏洞及我国金融网络服务的局限性,网上支付的安全受到威胁。网络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例如网上支付信息被泄露给第三者,甚至冒用;通过盗窃或非骗取密码的方式窃取消费者的个人财产,使消费者的财产权遭受损失。
4. 网络消费纠纷的司法管辖
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进行的商务活动,而互联网的无疆界的,消费者、网络平台运营商、网店的经营者、产品的生产者可能相距甚远,而且消费合同的签订是在网络上,合同的履行则对于商家可能委托某个人代为发货,对于消费者支付货币也是通过网银解决,这样传统意义上的被告住所的及合同履行地就很难确定。因为地域的差别给异地送达、调查取证等造成较大的困难。因此,如何确定司法管辖,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加大司法效率开速的解决纠纷成为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1. 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网络购物的交易特点,使它更多的依赖于交易双方彼此间的信用。但由于商家最大利益的驱使,单靠商家个人道德约束实现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权利是不可靠的,因此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将信用缺失者的信用记录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并且在市场准入方面及行政方面给一定处罚。另外在网店的市场准入方面及网络平台的监督管理方面要建立健全制度,成立网上工商局,对所有的网络消费主体进行认证和监督,实现网上投诉最大限度的保证交易安全。
2. 保护网络消费者隐私权
我国也应该尽快把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纳入法制的轨道上来,对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保护进行立法。目前隐私权的保护通过行业自律实现的,如很多网站都制定了保护用户隐私权的制度。这种保护模式效果不是很乐观,总有不法之徒利用网络漏洞盗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更有甚者商家将消费者的信息出卖获利,网上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情况屡见不鲜,我国在消费者权利法及民法法系中,有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但这些保护在网络中很难操作,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在立法方面,首要任务是在制定针对网络购物的实施细则,更加明确的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使保护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具有可操作性,进而使消费者的隐私权得到保护。
3. 加强对网络运营活动的监管
网络购物交易安全问题,一方面源自技术层面,另一方面纯是商家追求更高利润而故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技术上可以通过发展IT产业,增强保密手段加强认证技术来实现;对于商家的不法商业行为,需要加强管理来实现。
网上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因受技术和交易平台的影响比较复杂,隐蔽性强,认定较为困难,对其进行监管,难度也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发展完善的技术手段,来控制商家的欺诈,保护交易安全,更要从制度上最大限度的减少商家的欺诈行为,我们可以提高市场准入手段,限制商家的行为,实施商家信誉认定制度,对商家纰漏信息进行监督制度,可以赋予交易平台运营商对网店的监督权力及义务等来实现对消费者的保护
4. 大力加强相关网络交易立法
网络交易立法的核心,主要围绕消费者、网店、网络平台运营商等主体展开,可以在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内,结合网络交易的特点制定确实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也可以借鉴发具有成熟网络购物国家的立法经验,从实际出发,制定出操作性强的法律。为此,我们可以考虑在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网络消费”专章,必要时在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这一电子技术的特殊性和网络交易独特特点,制定一部专门的网络交易法或者是电子商务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合同订立、确认、生效、无效、撤销、网络广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退换货等进行详细规定。
以上只是一家之言,重在抛砖引玉,我相信网络购物是科技进步和时代进步的结果,虽然目前网络购物有一定风险,有一定的管理局限,但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网络秩序的不断建立健全,快速迅捷、方便、安全、实惠的网络购物不会遥远。
参考文献
【1】张静.浅谈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商场现代化,2008
【2】邓江凌,张爱华.对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