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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论文范文法官腐败的防范


所属栏目:法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4-06-06 09:44:17  更新时间:2014-06-06 0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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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法官腐败,贪赃枉法这一触目惊心的案件屡见不鲜。2003年的武汉中院13名法官腐败案。2005年的安徽阜阳市中院集体腐败案。①2006年的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腐败案。②2009年,原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弢和原执行局局长乌小青等人因涉嫌受贿赂,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0年的法官写错字。③2011年法官不务正业。④2012年4月河南陕县法官“眼花判错案”。⑤2013年8月份发生的上海四名法官集体嫖娼案⑥……。

  摘要:我国法官腐败现象近期常有发生,并且危害性极大。如果司法腐败盛行,司法将不能再担任正义的防线。而如今,层出不穷的法官腐败案件,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司法公信力。为有效地遏制法官腐败,国外相关的制度及其实践可资我们借鉴。我国有关法规对法官腐败行为的范围、惩戒方式、程序等做出了一定的规范,但仍存在着不足,本文试图分析了产生法官腐败的原因,进而提出新举措来制止法官腐败。

  关键词:法理论文范文,法官,腐败,防范机制,诉讼程序

  纵观辽宁省高院原院长田凤岐、广东省高院原院长麦崇楷、湖南省高院原院长吴振汉、黑龙江省高院原院长徐衍东、沈阳市中院原院长贾永祥、武汉市中院原院长周文轩、长沙市中院原副院长唐吉凯、阜阳市中院原三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等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松有也因涉嫌拍卖弊案、收受巨额贿赂被“双规”这些案件。其中的院长、副院长、十几位法官纷纷落马。特别是最近的“法官集体嫖娼事件”掀起司法界轩然大波,虽然我们看过很多腐败官员的桃色丑闻,但法官集体嫖娼最让我们感到震惊。对这些法官,不仅要就事论事加以严惩,更要深究可能存在的腐败黑洞。唯有如此,才能保持法官队伍的纯洁,维护司法的权威。笔者发现他们其中有的曾被评为“人民最喜爱的法官”、“办案能手”、“优秀法官”。媒体上⑦见到的法官腐败的报道也是层出不穷。再看欧美日等法治成熟国家,他们国家的法官腐败一般都是几年甚至十几年一遇的极个别案例,且多数发生在基层低级法院或州低级法院,高级法院或联邦法院的法官“违纪”(违背司法职业伦理)现象也甚为罕见。新加坡自独立至1994年没有一名法官犯案。德国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也几乎没有法官犯案。英国全国二百五十名法官,犯案者极其罕见,美国自建立国家二百年来只有四十余名法官犯案。我国的法官队伍为何出现如此严重的法官腐败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一、法官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分析

  西方社会对权力似乎有着天生的恐惧,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同样,我国法官之所以产生腐败也与其权利的大小有关。有人认为中国的法官腐败问题归咎于文化,他们认为一切社会治理问题归咎于制度太简化。依我看来,至少在目前,我国法官腐败问题的原因虽然文化方面有一定的原因,但是主要还是制度不健全和诉讼程序不合理。探究其原因不难发现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原因。

  (一)传统观念上

  首先是观念上的原因:长期受极端思潮片面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和政法机构是“专政工具”等的影响,将法官作为“政法干部”,认为司法工作依靠的是政治觉悟和阶级立场,而不是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从而仅强调法官政治思想素质,导致法官的来源广泛、成分多样、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低下、滋生法官腐败。其次是受历史的影响:自古以来我国就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官和法律职业群体,法官职责自古以来就由地方行政官员统一行使,我国众多管理层面一直把法官当作行政人员看待,将法官视为一般的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国家干部成为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国家公职人员的统一称谓,近年来有关部门起草的公务员法仍然将法官列入其中。

  (二)司法环境的恶化

  廉政环境的形成是预防和惩治腐败所必需的社会基础。司法环境的好坏对人的社会心理产生直接的影响,正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法官腐败是一种渐进式腐败,其存在的主要原因是不良的司法环境在作怪。我们知道当一种现象小范围出现时我们可能认为这是个人问题,但是当一种现象成为普遍现象时,我们就不能认为这仅仅是个人问题了,我们应将其诉诸于整个社会环境。因为社会环境虽不足以决定一个人的行为,但完全可以影响一个人的行为。在如今竞争激烈和发展如此迅速的今天,仅仅达到当地基本工资的薪酬的法官面对各种各样的利益诱惑与相关领导人进行的权力的干预,又有多少法官能够始终坚持公平正义做到“出淤泥而不染”呢?所以当今的司法环境也为法官腐败提供了动力,我们要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出清廉的司法环境氛围,让人人都以腐败为耻,对腐败决不容忍,促使司法人员约束自己的行为。

  (三)司法制度的不完善

  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法治经验严重缺乏。而“人治”的观念和基础根深蒂固,司法独立在高度集权化的政治体制中难以形成,法院独立、法官独立更不被社会所认同,法官管理体制呈现地方化、行政化。此外现行法官任免机制的不完备、法院系统内部岗位管理体制不能有效的发挥法官最大潜力、法官激励机制和法院内部监督、平时惩罚机制的不健全滋生了司法腐败,进而导致法官腐败。随着社会的急剧发展和变化,我国法官队伍越来越多地暴露出自身的弱点和弊端。

  (四)缺乏一系列的反腐监管和法官惩戒机制

  衡量一个法制社会的最重要标准不是法律的多少,而是司法独立乃至法官独立。要实现司法独立乃至法官独立,需要的是健全的、有效运行的反腐监管和法官惩戒机制,而不是在茫茫人海中去寻找秉公执法的包青天,或者是寄希望于最高领导人在闲暇时明察秋毫。而现行法律及相关规则却缺乏健全的、有效运行的反腐监管和法官惩戒机制,这种在司法机制上的不完善也为我国法官腐败提供了适宜的“温床”。

  (五)诉讼程序不合理

  我国法官腐败的重要根源是司法程序本身不合理。一个合理的司法程序应当靠程序内在体系的合理性,通过合理的诉讼程序使好人不会变坏、坏人不会更坏。现代各法治国家早已探索出了一套合理、公正的诉讼程序体系,如法官中立、控辩平衡的对抗制司法程序等等。而我国与之相比却距离甚远,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诉讼程序上存在一下几点不妥当之处:1、现行法律没有对临时组成法庭做出明文规定;2、审前阅卷了解案情仍然“有法可依”;3、虽然法官在庭审中要受审理期限的限制,但是却没有对中断审理的期间做出明文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诉讼规则仅仅笼统的规定审理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中途换人,却未规定对中途换人审理案件的结果。5、庭审无封闭,休庭期间法官可以与任何人自由联络;6、“另期宣判未未规定明确的期限”,当庭宣判反而成了新闻;7、同一法院内部审理案件的法官与执行判决的法官不分、出现法官自审自执情况,8、法院在执行中容易瓜分裁判结果的利益。为此,为了从根本上遏制法官腐败,我们需要完善相关诉讼程序,特别是法官审理程序以及相关规则。这五个原因当中最主要的就是体制方面和诉讼程序方面的原因:所以为了防治法官腐败现象,加大力度打击司法腐败、防止法官腐败显得尤为重要及迫切。笔试试图从上述几个方面上进行探讨并健全法官腐败防范的机制和完善相关诉讼程序。

  二、中国防止法官腐败现象的新举措

  (一)转变传统观念,倡导新型司法理念

  第一、从观念上来看,我国应逐渐摒弃传统观念,倡导司法工作依靠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的新型司法理念。。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长期受极端思潮中片面强调法律的“阶级性”、政法机构是“专政工具”等片面观念的影响,通常人们将法官视为“政法干部”,始终认为司法工作依靠的是政治觉悟和阶级立场,而不是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从而仅强调法官政治思想素质,导致法官的来源广泛、成分多样、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低下。这位法官腐败提供了温床。所以我们要逐渐摒弃强调法律的“阶级性”、政法机构是“专政工具”等的传统的片面观念,转变为司法工作依靠的是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的新型司法理念。

  第二、从历史上来看,我国应形成独立的法官和法律职业群体。纵观历史我们发现,我国自古以来就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官和法律职业群体,自古以来法官的职责就由地方行政官员统一行使,在很多管理层面人们一直把法官当作行政人员看待,并将法官视为一般的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包括法官在内)统一称之为国家干部。包括近年来有关部门起草的公务员法仍然将法官列入其中。所以历史的原因导致法官一直与行政不独立,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官和法律职业群体,导致制定相关政策来约束法官不易,随着国家的进一步发展,我们要形成独立的法官和法律职业群体,这样更能预防法官腐败。

  (二)构建良好的司法环境

  法官腐败是一种渐进式腐败,其主要原因是一种不良的司法环境在作怪。当一种现象成为普遍现象时,我们就不能认为这仅仅是个人问题了,应该诉诸于整个社会环境。因为社会环境虽不足以决定一个人的行为,但完全可以影响一个人的行为。面对利益的诱惑与权力的干预,又有多少人能“出淤泥而不染”呢?为了构建良好的司法环境,防止法官腐败。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当建立法官与当事人隔离制度。司法程序启动后将法官与当事人隔离,禁止法官单独会见当事人,禁止法官在另一方不在场时会见一方当事人。法官会见当事人应限定在法官办公室和法庭这两个场所,这样有利于法官公正执法。只有没有私下的会见与利益纠葛,才能隔绝法官偏袒与违法裁判,进而遏制法官腐败的发生。

  其次建议中央建立专门的司法经费管理部门。纵向划拨以保证法院、检察院的经费开支,法院的人、财、物不应受到地方行政机关的管辖,也不应由地方财政负担司法经费。司法机关如果与地方党政机关产生人、财、物的关系,在行使司法权实施过程中就必然会受其干涉与阻扰,所以如果能够在中央建立专门的司法经费管理部门,纵向划拨来保证法院、检察院的经费开支,就能避免法院在财政经费上受制于地方政府,进而就能保证法官全身心地行使司法权且不受地方权力的干扰,进而法官办案时所面临的利益诱惑也会相应的减少,从而有利于防止法官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构建并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根本遏制法官腐败

  1、改革法官管理体制,确保司法独立真正做到审判独立

  西方国家倡导“三权分立”。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是维护司法公正、保持法律尊严的前提。我国宪法虽明文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实践中仍然有很多干涉法院审判独立的内、外部因素存在。权力干预、外界干扰、人情干涉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扰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大公害。从我国《宪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可以看出,在法官管理行政化的同时,还存在着法官管理的属地化,法官管理属地化是和法院管理属地化密切相关的。据相关资料显示①,有相当一部分法官的腐败的根源在于审判权未能独立。我国司法腐败有个明显特点,即从法院院长至普通法官个个腐败的法院窝案多发,其形成主要源于法院的行政化管理倾向和案件签发制度所导致的法官审判不独立。按理来说法官应只服从法律,但是常常不得不服从于法院领导和主要由院领导组成的审判委员会。法官难以独立审判,一方面会使法官不自由,容易丧失自我,另一方面,也会催生法官的不负责任情绪。人类几百年来的司法实践早已证明,最能维护司法权威、制约法官腐败的莫过于法官的审判独立。②针对这种法官管理地方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应把法官的人事权与地方分离开来,法院的财政预算应当独立于同级地方政府。

  2、改革法官任免机制

  在美国,所有涉及法官惩戒的法律法规,都以保障司法独立为前提,绝不容许任何人和机构有妨碍、干扰或染指法官司法裁判权的可能。无论在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美国都没有设立旨在监督法官司法裁判的法官控制制度。评判联邦法官候选人职业能力和道德品性的一个重要组织机构是由法官和律师组成的民间组织美国律师协会。至今尚无被该协会评定为“不合格”的人被提名为联邦法官。而缺乏监督的独立法官,尤其是联邦法官,为什么罕有违纪违法等腐败问题呢?根本原因是法官的任免程序。美国联邦法官的任命过程非常复杂,在总统提名新的联邦法官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之前,联邦调查局和美国律师协会都会对候选人进行调查和评估。提名人选正式公布后,由其中含有反对党成员的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对调查和评估结论予以审查,并组织召开听证会,对被提名者和相关证人进行质询,最后由其投票决定被提名者能否正式成为联邦法官。这个公开的质询和质疑过程,足以保证被任命者在职业能力、思想观念和个性举止等方面均完全适合并胜任法官这一特殊职业之需要。

  我国宪法和法官法等法律规定,人大是任免法官的唯一主体。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人大在法官的选举和任命方面基本流于形式,并未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官法等法律的要求,谨慎任命优秀的法律人才担当法官。而我国法官腐败案频发,与法官整体素质不高关系甚重。在法官选拔方面,我国全国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如果能对候选人严肃地进行实质性审查,就也能选拔出足够优秀的人才做法官。如此,法官腐败则会大大减少。毕竟,高素质的法官实施腐败的主观动因会相对低些,控制腐败冲动的意志力亦更强些。所以我国人大应将时间和精力相应转移到对法官的推选和任命上,笔者认为:从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中择优选任法官,多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拔上级法院法官,并通过立法不断完善法官准入机制。如果能选拔真正优秀的人才当法官,就基本控制了法官腐败的内因。与没完没了的司法监督相比,这样的法官选拔机制更能有效杜绝法官违法乱纪,同时还能提高司法权威。法官素质有保证,司法权威和司法的社会信任基础就有了基本保障。此外法官的教育培训制度是法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提高我国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除了要完善法官选任制度,吸收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之外,还要在此基础上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使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不断的提高。

  3、健全法院系统内部的岗位管理体制

  就目前法院内部系统的岗位管理系统而言,很难发挥全体法官最大潜力。实践中,一些领导几乎不办案,排除这些领导,据统计,真正从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骨干法官(助审员、审判员和副庭长)只占在编人员的23%(占法官总数的47.9%),过半数法官都主要从事立案、执行(包括立案执行占33%)、文字、管理和其他事务。作为审判骨干的法官年龄集中在29岁到43岁,其中过半数只具备助理审判员资格,而法院领导的年龄集中在46至52岁,大多不直接审理案件,多在从事管理工作。只要具备法官资格,管理和审判部门、审判部门之间的领导、法官一直处于一种常规的流动状态,审判与非审判,专业与非专业界限非常模糊,而且真正从事审判的人员也不一定是专业知识较强的。③这就形成了不足半数的,29-43岁的,资历浅的年轻法官总是一线法官的主体,专业化程度和审判效率成为很大问题。少数年轻优秀的法官就成了基层法院的“顶梁柱”。而少数年轻优秀的法官在工作时面临各种各样的压力,在生活中还面临着父母子女生活方面的压力。这就造成了法官自身压力大,办案效率低,易办错案等情形,此外,面对社会中各种各样的诱惑,一些法官也会想起了旁门左道。所以,现行岗位管理体制不健全为法官腐败提供了一张温床。笔者建议,健全现行岗位管理体制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提高真正从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骨干法官(助审员、审判员和副庭长)的在编率。

  2、提高年龄在46到52岁之间的法院领导作为审判骨干的法官的占有率,让其尽量多的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尽量少让46岁至52岁之间的法院领导们,大多从事管理工作。

  3、解放法官能力———通过对行政事务的缩减,收拢法官的心思,减少业外负担。法院系统内部应规定:具备法官资格的人,管理和审判部门、审判部门之间的领导、法官应在一定时期内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不能一人同时身兼多职;同时明确划分审判与非审判,专业与非专业的界限,让那些专业知识较强的人员真正从事审判工作。

  同时还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1.审判、辅助人员“双线独立”的管理方式。2.延长助理法官的实习期限,给大学刚毕业的年轻法官3-5年的时间做庭审准备和后续工作,减轻办案法官压力,同时传承和学习老法官的经验,相应延长法官的退休年龄。3.提高法官的专业化和固定化程度。减少法官的岗位流动,或实行有规律的流动。4.逐步去除法官的行政职级。如果法官有了自己的惩罚、保护、评价和外部监督体系,有了崇高的法治理想,法官知道自己应当干什么,而且能自动趋向公平正义,资深法官有了自己更加宽广的发展舞台,那么年轻法官只是需要资深法官的引导,而不是领导。

  4、健全法院法官的激励机制

  现行的法院系统内部的激励机制不能最大程度调动法官公正办案的积极性。相对较低的工薪待遇严重打击法官公正办案的积极性,同时个别的僵化的数据考核、行政机关式的晋升模式和领导法官与办案法官工资的巨大偏差使得年轻法官的关注点在法治路线上产生了“移位”:他们最关心的不是如何办好案,而是如何让领导满意;不是法律正义和社会效应,而是指标成绩和法院的内部效应。所以我们要激励法官忠于司法,促进公平正义———通过对司法中心主义的强化,修复和调动法官积极性,督促法官精心办案、树立威信。笔者认为从以下三个方面健全激励机制:

  1、以独立的“法官薪金制”代替“公务员工资”。现阶段,法院系统内的法官都属于公务员,从收入情况看,我国的公务员基本工资相比其他行业来说都不高。据资料显示,①法院系统内部行政级别晋升工资待遇有明显增长,而法官级别晋升工资待遇几乎没有增长。一些法官对“更大的官”的追求使得法官职业庸俗化。另外,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多数法官工资也只是刚刚赶上本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而美国实行同级法官之间报酬同等(首席大法官因附带承担一些行政事务而略高一点)制度,能确保法官在司法生涯中既免受“胡萝卜”的利诱,又不必恐惧“大棒”的威胁。所以笔者建议适当提高法官薪金,以提供车辆出行,提供食宿方便,提供子女教育等方式提高法官待遇。更加明显地拉开法官级别工资差,确保同级法官之间的报酬同等,以“法官等级”的荣耀作为其职业的最高追求。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水平,特别是法官的基本工资水平。

  2、以“法官们的声望和司法实效考察”代替“法院业绩考核”,削弱重审判指标作为考评法院工作的工具。目前,法院系统都将各种审判指标(包括业务、队伍、指导和各种加分项等等)作为考评法院工作的工具,这使得各个法院、各个法官竞相追逐审判案件数量的增长,这就像“在一碗满满的水上不断加水”,使得法官完成目标的难度越来越大,法官疲惫不堪。投机取巧便应运而生。我们应以法官们的声望和司法所解决的直接的,潜在的问题,给社会带来的秩序和实效来考察法院,并把不低于某种范围的区间数据分析作为末位排除的辅助方式。

  3、改变法官的晋升机制,以多元化的渠道影响法官级别的晋升,尽量避免内部印象影响法官的晋升。目前我国法院的法官晋升机制是是民主选举和领导决定的方式,这样使得领导对某人的印象和同事之间的关系对法官前途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内部的人情关系的滋生既不利于内部监督,也为腐败提供了温床。我们要改变目前法官晋升过于“内部”的模式,由多主体构成的专业的独立的评审机构,以法官平常的审判技术,相关审判的知识层次,在当事人和群众中的口碑和声望、审结案件的实效,对审判的指导意义等多元化、可具体的要素来完成评价和推荐晋升。4.鼓励法官提高综合素质和个人修养。让法官广泛学习各行业的知识,把法官对个人利益的简单追求,转化为对法治理想的追求。

  5、建立良好的内部监督、法官工作规划、平时惩罚机制

  通过建立良好的内部监督、评价、纠错机制,提升法官的安全感和责任心,减少法官形象的污点

  1.增加法官内部监督机制。对此可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相关规定,细化规则。对于在法院内部如发现有向法官行贿、法官受贿等干扰法官积极公正办案的情形,在最高法院、省法院、各级纪委或其他独立部门设立监督投诉电话,一经查实由上级法院和相关部门介入查处。

  2.制订科学合理的法官工作计划。“有效地维护和增强员工的身心健康,调动和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已经成为了当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课题之一”。笔者建议为法官制订科学合理工作计划,确定个人办案上限。

  3.增加法官平时惩罚制度。“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②为了预防法官腐败,确保法官清廉,应强化法官行为的日常管理,并对经查属实的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及时给予惩处。

  6、健全法官保障制度,促进司法公正与廉洁

  我国的法官,特别是是中西部地区法院的法官,流失相当严重,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薪酬太低。法官的收入与当地同级公务员相比,明显偏低。法院很难留不住人才,特别是优秀人才,乃司法之大忌。我国法官腐败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与法官工资较低有关。所以,用中央财政保障地方法院法官享有不低于当地同级公务员的待遇,是制约法官腐败、留住法院人才的底线要求。否则,任何司法反腐举措都很难顺利的开展实施。

  在西方国家,法官被视为正义的化身,法官享有崇高的地位和优厚的经济待遇,并予以充分的身份保障。这样可以坚定法官的法律信仰,促使法官珍惜自己的职业,培养敬业精神,抵御外界的不当干预,促进司法的独立和公正,预防司法腐败。我国应当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在减少法官数量,提高法官素质,实现法官精英化的基础上,赋予法官崇高的法律地位,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非因法定理由和法定程序不得解除其法官职务、调离或提前退休。对法官实行高薪制,建立法官经济保障制度,吸引优秀人才,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增强法官抗干扰的能力,让法官负有荣誉感和使命感,促使法官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保障司法的独立、公正和廉洁。

  (四)建立一整套有效运行的反腐监管和惩戒机制

  1、建立行之有效的反腐监管机制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官法等法律,人大是任免法官的唯一主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其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等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相应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等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然而,长期以来,我国人大在法官的选举和任命方面基本流于形式,并未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官法等法律的要求,谨慎任命优秀的法律人才担当法官。而我国法官腐败案频发,与法官整体素质不高关系甚重。在法官选拔方面,我国全国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如果能对候选人严肃地进行实质性审查,就也能选拔出足够优秀的人才做法官。如此,法官腐败则会大大减少。毕竟,高素质的法官实施腐败的主观动因会相对低些,控制腐败冲动的意志力亦更强些。我国人大应逐步减少并最终停止司法的个案监督,要想对司法进行个案监督,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在检察院与反贪局的设置方面

  首先、将检察院与反贪污贿赂局分离,加强反贪污贿赂局的权力。学习香港,将检察院与反贪污贿赂局分离。将反贪污贿赂局独立成局,就像海关一样,实行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领导,不受其他任何地方政府官员的支配,以有效降低各级政府的干预。对反贪污贿赂局的监督则主要由各级人大和各级检察院负责。这样我认为,反贪污贿赂局就能够独立的进行反腐行动了。

  其次、理顺权力监督关系。使人大处于金字塔顶,对“一府两院一局”进行全面监督,真正体现人大在我国政治体制中所处的最高地位;反贪污贿赂局直接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职能由独立的反贪污贿赂局行使,检察院保留监督反贪污贿赂局的权力,以约束反贪污贿赂局。

  笔者认为这样一套机制既能很好的与现行政治体制相契合,又能有效的发挥反腐反贪的监督机能,并且精简了机构,提高了效率,是一套比较合理的机制。

  第二,在司法与民众监督方面

  首先,大力推进舆论监督和评议制度,公民的舆论监督权力包括新闻自由应该得到充分行使,政府应尽快通过新闻立法来加以保障。使公民能借以更有效的监督。把法官的执法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公开既是预防的有效措施,也是群众实施监督的基础和条件。同时,为了监督的主体更强大,监督更有效,公民的结社权利也应该得到更真实更切实的保障。公民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对公权力的限缩,是解决矛盾和长治久安的必经之策,是一个国家强大、民族振兴崛起的唯一正确选择。只有法官的执法走向公开化、全面性、真实性,才有监督的约束力和威慑力,腐败问题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其次,近年来兴起的网络监督,已逐渐展示其强大的监督力量。我们应当利用网络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加强群众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使对法官监督的制约更加有效,运行更加规范。

  第三,试图建立法官财产申报制

  法官财产申报本质上仍然是一种监督措施,是对个人财产的监督,没有多少别的监督比对财产的监督更具威慑力。财产申报制若能在法院率先推行,便能产生很好的示范效应;因为实现社会公正是法官的职责,他必须淡薄名利、清正廉洁并做到本身形象公正,以消除人们的合理怀疑。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将是第一次颠覆中国几千年来只有“上管下”而缺乏真正由下而上进行监督的政治文化传统,是一次伟大的变革,是我国彻底走向法治的重要举措。当今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尤其是新加坡,其财产申报之严格绝无仅有。新加坡成为如今世界上少有的政治廉洁、吏治昌明的国家在当今中国,建立财产申报机制的最大障碍是各级官员的抵制心理,而不是制度与技术条件的不成熟,这需要国家的强势推进。所以,我们还必须建立专门的《财产申报法》,具体规定财产申报制度。对法官来说,他们不仅要如实申报个人收入和财产,而且也要将其配偶和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予以申报。申报还要履行严格规范的程序,对不申报、不按规定申报、虚假申报者,要给以严厉的处罚。2、建立切实可行的法官惩戒制度

  为了配合法官监督机制的实施,适应新形势下法官职业化的需要,有必要改革现有机制,建立法官惩戒制度,进而也能实施对法官的有效监督。加强反腐监管与惩戒力度。惩戒制度既是对法官的监督,也是对法官权利的保护。加强对权力的制约,注重从根源上防治腐败,坚持把监督权力行使作为重点。改革完善对法官权力的监督机制。使制度架构真正形成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才能有效遏制腐败。

  笔者认为威慑是约束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要手段,为了更好的防止法官腐败,就必须健全惩治机制。充分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和组织处理等手段,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惩腐败行为。特别是对法官执法犯法,要严肃查处,该纪律处分的要处分,该罚款的彻底清缴非法所得,并处以几倍甚至几十倍的罚款。震慑腐败分子,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对行为未构成违纪,但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采取调离岗位、免职或责令辞职等措施,给他们以“千万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强烈警示,从而减少腐败产生的群仿影响,以遏制腐败现象的滋长。

  (五)完善法官审理的相关诉讼程序

  由于我国法官腐败的重要根源是诉讼程序本身不合理。而一个合理的诉讼程序应当靠程序内在体系的合理性。前面已述,现代各法治国家早已探索出了一套合理、公正的诉讼程序体系,如法官中立、控辩平衡的对抗制司法程序等等一系列法官审理案件时的完备的审理程序。而我国与之相比却距离甚远,为此,为了从根本上遏制法官腐败,我们需要完善相关诉讼程序,特别是法官审理程序以及相关规则。本文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法官审理诉讼程序:1、现行法律增设对临时组成法庭的明文规定;2、法庭审理时应当临时由不了解案情的法官组成合议庭,以“空白”和“无知”的状态进入审判;;3、对法官中断审理的期间做出明文规定;4、现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诉讼规应明确规定案件从开庭到判决不能中断审理,一旦中断一定的时间,案件应当“更新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且庭审中应当坚持“庭审法官不可更换”的原则,法官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和宣判;5、案件一旦开始审理,应当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下进行,不能与外界有联络,特殊案件①在必要时进行全封闭式审理,法官不能回家,由法警监督到特定的旅馆休息,与外界不能有通讯联络,不能接触他人和获得新闻。当然,这种全封闭式审理只在部分案件中使用。法官在庭外不能接触当事人和相关的人,否则以违法重处;6、如果因案情需要需要“另期宣判”的,相关法律应当规定另行宣判的期限,并且要,尽可能让更多的案件当庭宣判;7、同一法院内部审理案件的法官与执行判决的法官要做出明确的区分和界定,不能混为一谈。8、现行法律增设对法院在执行中容易瓜分裁判结果的利益的惩戒规定或者坚持审判与执行分离,由司法行政机关的专门执行机关负责生效裁判的执行。

  我认为,上述体制与程序问题的改革,在中国现有的政治体制下也是完全可以实行的,最高法院应当反思现有的改革措施,从制度上对法官腐败问题确立切实可行的新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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