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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栏目:建筑设计论文
发布时间:2014-06-10 15:16:11 更新时间:2014-06-10 14:21:55
保证建筑的施工安全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其中包含了工程规划、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监督审查等各项工作。从实际调研来看,许多施工企业在安全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说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执行力不够、安全管理的力量薄弱、安全投入不够。
摘要:文章研究了建筑行业施工安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安全监督体系主要存在层级监督的机构职能不够明确、考核指标体系的制定缺乏统一性、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能不明确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具体措施,并分析了构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关键词:内蒙古科技期刊征稿,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措施,管理
由于建筑市场没有程序的发展形成恶性竞争,很多施工企业为竞争到项目,通过低价中标的方式,同时为追求高额利润,缩减安全投入经费,存在施工安全设施标准降低、陈旧设备无法及时更新的现象,埋下建筑施工的安全隐患。由此可知,为保证建筑行业的顺利进行,健全施工安全管理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1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监督体系方面的问题
监督体系作为行业安全管理的制度,需要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监督管理的种种问题,因此监督体系是否完善将极大的影响安全监督管理的效果。
1.1.1层级监督机构的职能模糊
在国内,企业的层级关系仅仅在在行政机构方面比较明确。对于很多企业来说,不管是在横向还是纵向,每一个层级的管理分工界限都是相对的模糊概念。层级之间的监督工作存在比较薄弱的基础,职能的规定也相对不明确。这在主观上会严重影响监管机构行使相应的机构职能。
1.1.2考核指标不能统一
目前,我国大多数省市建立起来的安全管理系统都没有完善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体系的量化指标不仅少而且不科学,指标只是结合施工的伤亡情况进行量化。这其中有关的考核指标体系的操作性很差,建筑安全施工的监管工作不能做出够科学的反映。
1.1.3各机构之间缺少配合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综合安全管理部门都要负责到相关的安全工作,但由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和职能不清,所以双方就不能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1.2企业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在建筑施工安全方面,虽然在安全生产法规中明确规定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在这些法规中只是强调承包商应在安全生产中起到主导作用。目前很多企业没有相应的施工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工作人员。
1.2.1企业相关主体的责任没有落实
施工安全生产包含工程的各个阶段,涉及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等每个程序。有些施工单位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都只是停留在表面上,相关的组织机构也只是个形式,也没有负责安全的管理工作人员。
1.2.2农民工缺乏安全意识
目前,建筑业从业人员几千万人,农民工占百分之八十,大量农民工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就上岗作业,或者安全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难以满足施工安全的需要。
1.2.3安全文明施工的专项费使用有问题
目前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的落实存在较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目前该项费用直接由发包方支付,承包方使用。关于实际施工过程中此项费用建设单位是否支付、施工单位是否专款专用,安管部门无从知晓;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作为一项独立费用,需要用于安全施工和用于文明施工,而实际中,施工单位只注重对文明施工的表面工作的投入,而对建筑安全防护的实体投入明显不够。
1.2.4意外伤害保险不完备
建筑行业意外伤害保险对于维护施工人员的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其对改善建筑安全现状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单位为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不容乐观;意外伤害保险浮动费率并未全面落实,由于目前关于意外伤害保险的配套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导致浮动费率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
2应用的主要措施
由于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复杂,所以监管手段也应该多样化。不同的监管手段会起到不同的作用,所以各种手段必须相互配合,以便可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2.1法律措施
法律手段包括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及法律和制度的执行两个方面。安全监管的威慑力很大程度上来自于通过严厉的法律惩罚形成对事故单位核心利益的触动。但是目前还存在着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建筑安全管理法律体系不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不健全、行业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执法不严谨等。针对目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2.1.1完善建筑安全相关的法制
现有的建筑安全方面的法规操作性比较差,在不同的地区执法的力度也不能统一,所以就会时常发生执法不严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安全生产法》,建筑业也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施工的安全。同时要注意有关施工安全的建筑**机构,保证这些**机构可以健康持续的为建筑安全生产事业服务。也要制定相应的法律约束其行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应该通过整合修改旧版的法规,统一有关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最终制定一套完善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
2.1.2扩大宣传建筑安全方面的法律
加大对建筑施工安全法律的宣传对减少安全事故有重大意义,而我国关于这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存在一些问题。为有效的扩大宣传力度,在实际宣传中应确保如下几点:重点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宣传和培训教育;宣传要有针对性,对建筑业不同的从业群体,要重点加强对与其自身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宣传中突出强调责任问题,政府应重点对各方的法律责任进行宣传,使其充分意识到违法违规将承担的法律责任。2.1.3加强安全执法力度
政府在有关建筑施工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些法律法规真正能发挥作用的关键手段在于执法。由于政府人员的失职导致重大施工安全事件的,要依法追究他的法律责任;由于单位或者个人忽视安全造成伤亡事故,要依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现阶段全部的从业人员普遍缺乏安全意识,严厉的法律惩罚和其所能产生的警示作用,将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2.2经济措施
根据经济规律原则,通过国家对税率、贷款等方面的调控,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的目标。目前应用的经济手段包括很多方面,下面介绍一些主要方面。
2.2.1监管部门对承包商的奖励和处罚
为进一步规范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应有监管部门不定期的进行安全业绩考核。如果一个承包商的安全评价业绩不合格便对其警告,两次警告以后还是不能合格,便将其列入黑名单。一旦承包商被列入黑名单,就会失去对此项目工程的投标资格。如果一个承包商的安全业绩考核全是优秀,则应考虑给以经济奖励和颁发荣誉奖励。
2.2.2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部门应该对企业相关的安全信誉进行等级评价,将投保费率和安全业绩挂钩。对于等级优良的企业,承保方可以给投保方一定的经济利益;相反对于等级比较差的企业,则抬高该企业的保险费率。建筑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作为一种经济激励和制约机制,可以有效促进建筑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2.2.3建筑工程安全的专门费用
为了保证施工方面相关的安全费用,可以在招标过程中就将文明措施费用和安全专项费分开,安全专项费用不列入竞标的项目。监管部门在进行安全监督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相关的安全专项措施费支付凭证,若监督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严重改变资金使用用途,则扣除其剩余的安全施工有关的专项费用。
3施工安全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政府安全监管的定位应当以对各参建方的行为监督为主,实体监督为辅。安全监管弥补市场手段调节的失效之处,对市场有培育和引导、监督作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制定科学的法律、政策以及完善市场规则等措施,规范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同时为企业提供有利于建筑施工安全的各种指导。
政府监管对参建各方进行行为监督,通过严格执法确保各项法律和政策的贯彻,规范各主体的建设行为,促进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建立完善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最有效的手段,建筑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设必须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和建筑行业实际,对安全监管进行重新定位,转变过去实体监督为行为监督,提高监管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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