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投毒引发食物中毒案件的思考
所属栏目:工商企业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1-02-26 11:19:53 更新时间:2021-04-30 11:33:08
摘要:2008年1月我区发生一起因饭店管理不善,因新换的厨师未及时更换调料,前拨厨师为了泄愤将亚硝酸盐投入食盐中造成员工和就餐者亚硝酸盐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笔者认为随着时代的进步,一些不和谐因素也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我们的管理水平也应该相应提高,企业要加强自身管理,作为卫生监督部门也应该把防投毒意识贯彻到业户的头脑中,因此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增强防投毒意识,同时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对餐饮单位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的培训是防治此类事件的必要措施。
关键词:食物中毒;亚硝酸盐;投毒
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遇到亚硝酸盐,一些蔬菜,如菠菜、大白菜、甘蓝、韭菜、萝卜、芹菜、甜菜含有大量硝酸盐,若存放于温度较高处,在硝酸盐还原酶作用下,硝酸盐可还原成亚硝酸盐。蔬菜在腌制过程中 ,其中的亚硝酸盐含量逐渐增高,在8~14天时有一高峰,以后又逐渐降低。煮熟的蔬菜存放于温度较高处,由于某些细菌的硝酸盐还原酶的作用,也可产生亚硝酸盐。但由于含量不高,一般不会引起亚硝酸盐中毒,在我们历年处理食物中毒案件中,亚硝酸盐中毒也时有发生,一般都是由于食用了未投干净的酸菜造成。亚硝酸盐中毒量为0.2~0.5克,致死量为3克。亚硝酸盐引起食物中毒的作用机理是:亚硝酸盐将血红蛋白的二价铁氧化为三价铁,使血红蛋白成为高铁血红蛋白,失去携带氧的能力,造成机体缺氧。
亚硝酸盐中毒潜伏期短,一般为数十分钟或1~3小时,症状以紫绀为主。皮肤粘膜、口唇、指甲下最明显,除紫绀外,并有头痛、头晕、心率加快、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严重者有心律不齐、昏迷或惊厥,常死于呼吸衰竭。中毒的特效解毒剂为美兰。
一、中毒事件发生的经过:
2008年1月3日下午16时23分,朝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值班室接到吉林省人民医院急诊科疫情报告电话,称该院急诊科相继收治了10余名疑似亚硝酸盐食物中毒患者,接到报告后,监督所所长立即向朝阳区卫生局进行报告,随后迅速启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食品卫生监督员分二组立即赶赴省医院和饭店现场展开调查。
1、临床症状
发病的16人均于1月3日下午在位于前进大街28号的诸葛烤鱼食府用餐,时间为12时56分到14时20分,其中有8人为饭店员工,13时30分相继有人出现头晕、恶心、口唇发紫、颜面紫绀,部分患者出现呼吸困难症状,随后前往省医院救治。
2、流行病学及个案调查
首发病例:刘晓宏,男,40岁,诸葛烤鱼食府经理,发病时间为13时30分,最后一例病人:李刚,男,19岁,15时40分发病,为饭店员工。发病者中10人为男性,6人为女性,症状为口唇青紫、颜面紫绀,医院怀疑是亚硝酸盐中毒,经洗胃、催吐,使用亚甲兰、维生素C静点后症状缓解。在个案调查中了解到当日菜谱主食有米饭、葱油饼,副食为烧豆腐、紫菜蛋花汤、烤鱼、鱼香肉丝、水煮花生米、鱿鱼爆茄条、水煮肉片、拔丝芋头、金牌香辣味共计15种。
在诸葛烤鱼食府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新换法人和后厨人员,并未**卫生许可证,疾控中心监测人员对使用过的食盐、白糖、味素、剩余食物(垃圾桶内)以及在医院对患者的呕吐物都进行了采样,并封存了剩余的半成品,加工调料和食品用工具。
16人经过治疗,3日晚20时症状缓解,全部出院。
3、结论
根据长春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临床症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个案调查情况,经朝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合议,认定这是一起因为饭店经理管理不善,新换厨师误用亚硝酸造成员工和就餐者亚硝酸盐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
诸葛烤鱼食府未**卫生许可证于2006年12月29日擅自营业,在2007年1月3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16人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件,必须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4、处罚
诸葛烤鱼食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章第九条第十二项、第六章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章第三十九条、四十条之规定,给予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相关链接
2004年5月19日早上7时30分,长春大学职业技术学院的部分学生在吃完早餐后,相继发生昏厥、呕吐和浑身乏力等症状。长春大学在与长春市卫生监督部门取得联系的同时,马上将117名学生送到医院。经过医院的全力救治,学生全部脱离危险。初步诊断为食物中毒。
这起中毒事件的发生,立即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吉林省和长春市有关领导要求立即开展调查,查明事件的真相。吉林省市卫生监督部门对学校的食堂蔬菜、食品和调料等进行了取样化验。当日晚上7时,卫生部门得出化验结果,在该学校食堂的食盐中发现含有亚硝酸盐成份。由此确定学生是吃了含有亚硝酸盐成份的饭菜而中毒,并立即将情况向公安刑侦部门通报。
根据调查情况,公安部门经过分析确定,这起中毒事件不是误食中毒,而是有人故意在食盐中投毒。随后公安部门经过慎密的调查对犯罪嫌疑人高锐进行了审查。经过2个多小时的较量,高锐终于交代了投毒的全部犯罪事实。
原来,自从王、高二家承包了这个食堂后,王家的窗口靠近门口,大部分学生都到王家的窗口买饭,王家的效益比高家好,因此双方因为经济利益等问题矛盾不断。今年4月20日,高家的小儿子高锐在一家报纸上看到一条消息,南方某地发生人们吃了含有亚硝酸盐成份的食物而中毒的事件,便产生了报复王家的邪念。5月18日,学校通知王、高两家,第二天卫生防疫部门要来学校检查卫生,高锐认为报复王家的机会来了。当天晚上11时,高锐将正在打扫卫生、洗衣服的服务员赶走后,到自家厨房的一个课桌里面拿出他已经存放的亚硝酸盐。随后,他从王家的卖饭窗口爬进厨房,看到灶间调料案子上有几个调料罐,他用手沾了一个装着白色调料的罐子,确定是食盐后,他将亚硝酸盐倒进食盐罐里后,又从窗口爬出来,之后回到暂住处。第二天早上,厨师康某用含有亚硝酸盐的食盐做“扬州炒饭”,先后分四次炒了25斤米、四铁盘饭,学生吃了先做的饭后就出现中毒症状。
5月22日,犯罪嫌疑人高锐被刑事拘留。
三、分析
以上两起事件均是由于人为投毒造成的食物中毒事件,近来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一些经济纠纷也不可避免,人为投毒事件不断增加,深圳比亚迪科长派人投毒2死63入院[1]、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200余人群体中毒事件[3]等无不提醒餐饮业及集体食堂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人为投毒事故发生
四、讨论与对策
投毒引起食物中毒的发生,多是因为存在经济利益纠纷,做为管理者防范意识不强造成,可见对集体用餐单位管理人员及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宣传与培训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卫生部于2007年5月1日在中国食品质量报上也发表了:防投毒为“五防”重要内容的文章[3],提醒管理者们要防微杜渐,保证消费者的食品卫生安全。为此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加强:
1、强化单位自身管理
应进一步提高第一责任人意识,大力抓好单位内部的自身管理,完善管理组织,制定并落实卫生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2、加强对食堂值班人员的管理,做到晚间下班后,各操作间不许随便进入,要关门上锁。
3、每个功能间均要有专人负责,闲杂人员不允许随便进入。必要进入时要做好登记制度。
4、每天工作后,各个工作间的物品、食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清点,不允许将食品留在外面。
5、每天就餐时间,灶间及加工间要建立禁止外人进入制度。食堂重地,闲人免进。
6、食堂进货、购货要索证,从正规渠道,正规厂家采购。
7、库房要专人负责管理,做到进货、出货时及时进行登记和验收。
8、做好食品卫生工作,防止投毒事件发生。保证广大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
2、加强监督执法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应应着重检查餐饮单位的自身管理能力与对卫生制度的落实情况。针对投毒事件的发生适时进行预警公告。
3、注重食品安全培训
应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餐饮单位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保证上岗从业人员掌握与食品安全卫生有关的基本知识与方法,掌握食品加工中容易发生卫生问题的环节与控制办法。
4、广泛宣传卫生知识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着重对建筑工地、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进行食物中毒预防知识为主的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卫生知识水平。
参考文献:
[1]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09-02/23/content_479012.htm
[2]http://www.sepu.net/Article/38035-1.shtml
[3]http://www.cfqn.com.cn/Article/2007/1432q/1432a/10322773497600.htm 卫生部:防投毒为“五防”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