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民住房权的基本内容-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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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2-26 12:12:00 更新时间:2011-02-26 12:12:00
浅谈公民住房权的基本内容
王晓刘忠林
1.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3300222.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330031
[摘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实现“居者有其屋”应该是国家需要努力达到的一个目标。公民在一定条件下,应该享有政府为其提供的符合人格尊严的住房权利。按照联合国文件的精神,本文认为公民住房权的基本内容应该分为享有住房权、住房保障权、住房公平权和住房救济权等内容。
[关键词]:公民住房权;住房保障权;住房救济权;基本内容
英国法谚有:“每个人的家就是的一座城堡”和“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这两句法谚反映了公民住房权的重要性。那么公民住房权的含义是什么?包括那些基本内容呢?
一、公民住房权的含义
公民住房权(therighttoadequatehousing),又称适足住房权,是指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权利。它不能仅仅理解为四面墙和一个屋顶,或仅仅视为商品,而应被看作是促进正义、平等、和平的工具;应被视为在任何地方和平、安全、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1]
结合上述分析可知,公民住房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人权,是每个中国公民有尊严的生活的基本保障。
二、公民住房权的基本内容
有关住房权的内容,不同学者,见仁见智。有学者提出“住房权应当包括如下一些体现住宅基本需求的具体权利:居住权、安全与健康权(或称舒适权)、住宅的公平权、住宅的私密权、住宅选择的偏好权、住宅救济权以及住宅不受侵犯权与自由处分的权利”[2]也有学者把公民住房权分为积极住房权与消极住房权。[3]笔者根据联合国有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现有的研究成果,来阐述公民住房权的基本内容。
(一)联合国的规定
1、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委员会:《关于获得适当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第6届会议,1991年)认为适足住房权应该包括七个最低核心内容:住房使用权的法律保障;服务、材料、设备和基础设施的提供;力所能及;乐舍安居;住房机会;居住地点;文化适当。
2、2002年联合国人居署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两家机构联合开展“住房权利项目”,方案中提出了一个住房权运作与实现的概念性架构,它分为四个行动领域:一是公平获得住房资源,二是住房使用权的法律保障和免遭强制驱逐,三是保护无家可归者住房权利,四是住房救济。这四个方面其实阐述的就是住房权的具体内容。[4]
(二)住房权的基本内容
笔者综合以上内容,按照联合国文件的精神和自己的理解将住房权的内容分为享有住房、住房保障权、住房公平权、住房舒适权和住房救济权等方面。
1、公民享有住房的权利。衣、食、住、行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正如“我们每一个人都希望有一个完全属于自己的、安全的小天地,在那里,我们可以完全地放松,不必扮演任何角色,就好像回到一个完全属于自己的房间里,不用担心受人窥视。否则,我们将时时处处感到精神紧张,无法把握自己的生活。”[5]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实现“居者有其屋”应该是国家需要努力达到的一个目标。公民在一定条件下应该享有政府为其提供的符合人格尊严的住房权利。
2、住房保障权。住房保障权是公民住房权中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公民住房权中最能体现国家和政府住房保障义务的一项具体权利。具体来讲,住房保障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确保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住房权,即政府应当确保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住房权,特别应保证处境不利的弱势群体充分持久地得到适足住房的资源。如老人、儿童、残疾人、灾民、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二是确保公民住房权不被剥夺。它是指非经法定程序和为了公共利益,不得无故随意拆毁公民现有住房和侵犯公民住房宅。
3、住房公平权。住房公平权是指公民能够公平地获得住房的权利。住房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任何公民都一律享有,而无论其性别、种族、宗教信仰、职业、贫富、政治地位、社会出身或其他身份上有何差别。“公平”并不是一刀切的形式意义上的公平,而是指公民获得住房的机会平等。具体来说,应该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第一,住房费用的适当性。即住房费用与收入的适应性。这可以说是住宅平等性的关键所在;第二,住宅公平权要求反对住房歧视。每个公民的住房居住权是平等的。国家应该确保公民的住房居住权平等,公民的住房居住权平等是建立和谐社会的不可忽略的很重要内容。
4、住房救济权。“有救济才有权利”,公民住房权欲想从“纸面上的权利”转变为“行动中的权利”,就必须建构起一套完备的司法保障制度。在现实中,虽然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权利,但不一定都能够很好的实现,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在实现的过程中更是会遇到重重困难,这就要求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应该提供更多、更切实可行的措施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2007年1月17日,为解决法国居民的住房问题,法国政府部长会议通过了“可抗辩居住权”法案,承诺增加住房建设投入,在法国基本实现人人有房住。法案规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在住房申请没有收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5类住房困难户可向主管部门要求解决住房问题,如问题得不到解决,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6]因此,住房救济权是公民住房权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它关系着公民住房权能否实现和能否得到充分的保障。要让公民的住房权不仅仅是纸上的权利,必须有政府责任的托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民住房权涵盖了满足人们和平、安全而有尊严地居住的一切权利,是包含多种权能的综合性人权。[7]如何通过立法以及完善相应的制度来保障公民住房权落实,让“纸上”的权利转化为现实的权利,促使政府承担起保障公民住房权的责任,仍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张小罗:《论公民住房权的宪法保护——基于财政宪法的理论视角》,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7卷第11期,2008年11月第9—10页。)
[2]金俭:《住宅权、住宅区分所有权及对我国不动产所有权理论的发展》,载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3]杜芳:《我国公民住房权的司法保障研究》,湘潭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知网博士学位论文数据库。
[4][7]徐倩:《住房权的宪法保护》,苏州大学高校教师申请硕士学位论文(2008届),中国知网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
[5]梁治平:《书斋与社会之间》,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7页
[6]资料来源于:http://news.sina.com.cn/o/2010-03-18/091617236131s.shtml,访问日期:201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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