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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栏目:金融论文
发布时间:2014-09-12 16:31:22 更新时间:2014-09-12 16: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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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否包括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在部分交通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之间存在理解差异。本文拟就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简单分析交通部门在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时的管理职责。
关键词: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危化条例》”)的相关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主管部门。但按照《危化条例》第九十七条二款“……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危规》”)第二条二款“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要求,部分交通部门由此产生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不应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进行管理,交通部门并无管理职责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国务院已先后颁布实施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烟花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民爆条例》”)。其中《烟花条例》第二十二条等条款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凭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民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条款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由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而根据《危规》第二条二款,既然已有专门行政法规对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做出了具体规定,就应按其执行,不再适用《道条》和《危规》,也就不应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进行管理。
其次,交通运输部在《关于<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是否应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的请示>的批复》(交运发[2010]105号)指出:“……一、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应严格执行《民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许可、监管等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应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进行许可……”。一些交通部门因此认为,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不属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范畴。
笔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后认为,上述观点并不全面,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进行管理。
1.运输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适用《道条》和《危规》
《烟花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而上述三类证明,都是交通部门依据《道条》和《危规》在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时所颁发的许可证件,是托运人取得公安部门《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前置许可。也就是说交通部门对于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承运人、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虽然不适用《危化条例》,但适用《道条》和《危规》。
《民爆条例》第四条三款规定“…… 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虽然民用爆炸物品不适用《危化条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一款规定“……运输……危险物品……,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而《道条》和《危规》对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作了专门规定,因此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同样适用《道条》及《危规》,属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范畴。
2.全面理解《危规》第二条
《危规》第二条共有两款,第一款:“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后款是前款的补充,并非排除或替代前者。
前面已阐述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适用《道条》和《危规》,即适用第一款,同时根据本条第二款,还应遵守《烟花条例》、《民爆条例》的规定。因此《危规》第二条应全面理解为:除军事危险货物运输外,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应遵守本规定,同时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其它规定。
3.对交通运输部批复的正确认识
交通运输部在《关于<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是否应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的请示>的批复》中明确指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应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进行许可……”,这句话是依据交通部门的法定职责作出的,并非单独针对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根据《道条》和《危规》,交通部门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对象和内容是:承运人、运输车辆、从业人员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资质和行为,对危险货物本身能否进行道路运输并无许可监管权限。
其次,交通运输部在上述批复的第二部分也指出“……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运输。……”也就是说,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本身在取得有关部门的道路运输许可后,应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承运,而对承运企业的管理当然属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范畴。
4.其他参考文件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监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3号)中已经明确:“……四、加强运输和出口环节的安全管理……(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2012年公安部、交通部等六部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2]2号)中也明确指出:“……三、严格运输安全管理,强化过程管控。(一)严格运输企业、车辆及人员管理。……经由道路运输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企业和车辆,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第1.1项、1.2项、1.3项、1.4项、1.5项、1.6项……运输资质,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应从业资格。……(三)严格执行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运输时,承运单位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六)严查违法违规运输行为。……要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严格处罚……。”
5.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区别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主要受到公安和交通部门的监管,但两者的管理职责是有区别的,具体如下:
5.1管理客体不同
《烟花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民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因此公安部门管理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品道路运输的客体是托运人或收货单位。
而《道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项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八十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危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或非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所以交通部门管理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品道路运输的客体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即承运人。
5.2管理内容不同
以本文列举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是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本身的道路运输安全许可,交通部门管理的是承运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许可。也就是说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能否经由道路发生位移应由公安部门许可,而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能否承运则是交通部门的管理职责。
5.3管理时效不同
《烟花条例》第二十四条二款:“《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民爆条例》第二十六条三款:“《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因此公安部门许可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的期限是一个运次内有效。
而《道条》和《危规》对取得危险货物(或爆炸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的企业、车辆和人员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限,相反在《危规》第十六条指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因此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除发生撤销、注销等法定情形外,交通部门许可的道路危险货物(或爆炸品)运输资质长期有效。
6.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试从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是否应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进行管理入手,从适用《道条》和《危规》、全面理解《危规》第二条、正确认识交通部批复、有关参考文件、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区别等五个方面,浅析了交通部门在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时的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