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浅谈公民守法文化塑造
所属栏目:法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4-11-04 15:01:43 更新时间:2014-11-04 15:07:42
法治社会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众和谐的有力保障,公民守法文化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随着社会发展,守法公民数量有了大幅增长,但相对于法治要求而言,社会仍缺乏自觉守法的公民,因而塑造公民守法文化、提升公民守法意识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通过阐述守法的重要意义,分析公民守法现状及根源,探索出塑造公民守法文化的对策和建议。
【文章摘要】法治社会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众和谐的有力保障,公民守法文化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因而塑造公民守法文化、提升公民守法意识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通过阐述守法的重要意义,分析公民守法现状及根源,探索出塑造公民守法文化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sci论文,公民,守法文化,对策,建议
1 引言
1.1守法文化塑造有利于实现守法目标。从社会发展进程来看,仅仅依靠法律的强制约束无法达到守法效果,只有塑造核心守法文化才能实现守法目标。守法文化是指社会主流思潮与法治的融合,大量事实证明,有一种情投意合的守法文化支撑的社会,法治更能有效的发挥作用。违法者不仅受到法律制裁,还受到社会文化的唾弃。社会文化的植入,将从源头上抑制违法犯罪,对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护法等守法环节起到全过程影响。
1.2守法意识提升有利于促进守法内化。守法的关键在于树立公民守法意识,川岛武宜认为“守法精神的建立需经由从守法的主体性意识到主体自发性守法内化的过程。”公民守法意识集中表达了个体主张权利和尊重权利,将公民守法意识从自发升化为自觉,有利于实现法律规范从依靠强制力保障实施逐渐内化为人们自觉遵守,并最终实现由他律向自律的回归。社会主体的自发性意识和自觉性意识的互相结合、互相促进,同时也将加快社会主体守法精神的塑造和提升。
2 公民守法文化现状
2.1 文化价值悖离
各国通过多种途径实施法治文化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现今社会上仍然有那么一些人,视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破坏法治文化氛围,制造极端恶劣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例如制黄贩黄、屡禁不绝;赌博盛行,家破人亡;吸毒贩毒,情况严重;封建迷信,死灰复燃……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毒害人们思想,腐蚀人们心灵,败坏社会风气,与社会文化价值水火不融。
2.2 思想意识退化
长期以来,不少人对自觉学法持无所谓态度,学法意识不强,认为自己没有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就不会触犯法律,所以没有必要学法。这种想法,往往给社会带来诸多危害,典型的莫过于“中国式过马路”,“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李某某五人强奸案”,清华铊中毒,复旦投毒案等等。守法意识和行为的养成是一个极其漫长而不断演变的过程,缺乏守法公民的社会现状直接破坏公民的法治信仰,极大影响守法行为的传承和发扬,抑制被动守法到主动守法的进化,扼杀自发意识到自觉意识的升华,制约功利取向到价值认同的进程。
3 公民守法文化现状根源分析
3.1 守法文化不完善
一是重“国家本位”、轻“个人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阻碍守法行为生成。不同程度的忽视个人价值,用制约个人权利的方法来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阻碍了公民现代权利义务行为的生成与发展。
二是“德主刑辅”思想轻视法律作用。儒家主张“德主刑辅”,认为在治国上德是根本手段,刑罚是辅助手段。同时,儒家还强调“无讼息争”,这既是轻视法律作用的消极因素,也是轻视法律作用的具体体现。不利于人们树立法律权威和法律至上的观念,甚至有可能产生“以德代法”、“轻讼厌讼”的问题。
三是强化人治的价值理念导致民众不认同法律。儒法两家认为“法者,治之具也”,统治阶层认为法律是国家统治的工具。民众认为法律是管控“老百姓”,不会维护自己的权益,因而从思想根源上严的不认同法律、不信任法律。
3.2 思想意识不到位
一是从众心理作祟,正如“中国式过马路”一样,如果身边的人都过了,自己不过,往往会被扣上傻帽的头衔。受到从众心理外加群体效应的影响,大多数公民会选择跟随违法。
二是规则意识淡漠。教育机制偏重应试教育,对法治教育疏于关注,导致民众从小缺乏规则意识和守法意识。守规矩的人往往吃亏,不守规矩的人反而获利,导致民众认为守规矩是不明智的做法。
三是侥幸心理泛滥。尽管大多数公民知道当时所为是违法的,但却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究其原因,在于人们总是认为由于执法者的疏漏,这种违法被咎的小概率事件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4 塑造公民守法文化的对策
4.1 塑造法治文化,培育守法社会氛围
4.1.1在法律精神上,实现从单向“国家本位”到双向“国民本位”的转变。“国家本位”的实质是维护社会统治阶级的利益,“合法”剥夺广大民众的权利与利益。而“国民本位”是指国家和个人本位,以社会主义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为最高原则。
4.1.2在法权观念上,实现从权力至上到法律至上的转变。在传统社会里,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形成权力崇拜,政府支配一切,社会生活随领导人意志而转移。要培育现代法治文化,就必须明确公共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法律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不仅公民要守法,掌权者更要守法,各级政府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从而突出法律的权威性,树立法律成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
4.1.3在法律价值上,实现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转变。在人治社会中强调义务本位,突出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轻视公民的独立人格。权利本位强调公民意识、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重视人格、自由、尊严和利益,引导社会关系走向契约化,从而为法律的实施创造社会条件。
4.2 提升公民意识,规范守法社会秩序
4.2.1优化法制教育模式。当今社会青少年犯罪层出不穷,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法制教育仅立足于对高校学生进行高等教育,不能有效控制犯罪的发生。因而,从青少年起就着手法律教育是非常有必要的。要把法制教育纳入各级教学安排,使青少年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也对法律知识进行学习。
4.2.2强化守法教育。利用网络媒体、法院审理旁听等方式来传播法律知识、传递法治理念如此才能培养出合格的现代化守法群体。
4.2.3加强普法宣传。马克思曾经讲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加强普法宣传,从而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提高公民的法律认知,提升全体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塑造现代化的守法主体。
【参考文献】
[1]向秀峰:《中国公民的守法意识》,上海交通大学,2012年
[2]申靖:《试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之现代化》,《理论界》2005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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