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理论与实践报复社会型犯罪的概念及特征分析
所属栏目:法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5-01-09 16:07:16 更新时间:2015-01-09 16:44:15
摘 要 近年来,以报复社会为目的实施的严重刑事案件在我国频繁发生,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影响我国社会稳定最突出的问题之一,但目前理论界对用于指称此类犯罪的概念认识观点并不一致。该类犯罪可以统称为报复社会型犯罪,具有犯罪主体的弱势性、犯罪目的的报复性、犯罪行为的突发性宣泄性、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和犯罪结果的严重性等特征。
关键词 价格理论与实践,报复社会型犯罪,概念界定,特征
改革开放促进了我国经济获得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但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利益格局的调整直接导致了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不断凸显。多年来,我们较多地强调了经济建设,强调权利、自由、竞争等理念,而疏忽了道德建设,较少关注人人应有的爱、善、宽容等品质。近年来犯罪率居高不下,尤其是二零一零年以来报复社会型严重刑事案件频繁发生,这些报复性行为指向不特定群体或某一特定群体的不特定对象,手段凶残,危害后果严重,易引起民众的普遍恐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安全感。本文拟对我国报复社会型犯罪的概念和特征进行分析,以期为正确认识和防治此类犯罪有所裨益。
一、2010年以来我国发生的报复社会型案件大概统计
2010-2014.9发生的典型报复社会型案件
二、报复社会型犯罪的概念界定
报复社会型犯罪并非刑法学意义上的法定犯罪类型,作为一个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目前学者对其概念称谓及内涵界定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将其称为“个人极端暴力事件”,认为此类犯罪是完全由一个人策划实施的极端暴力事件。①(2)称其为“个体反社会性犯罪”,认为此类犯罪最显著的特点是“反社会性”。②(3)称其为“个人恐怖犯罪”,认为此类犯罪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侵害,符合恐怖犯罪的特点,并且“造成的恐怖效果与政治学意义上的‘恐怖主义’相比并不逊色”。③(4)称为“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认为此类犯罪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④(5)称为“个体报复社会型犯罪”,认为此类犯罪是个体以报复社会为目的,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行为。⑤(6)称为“报复社会型犯罪”,认为此类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以“报复社会”为目的。⑥
从上述列表中发生的案件来看,大部分行为人采用暴力手段来达到报复社会的目的,然而,这并不能排除有个别人通过非暴力手段来达到这一目的,如通过网络进行网络诽谤、恶意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因此,上述第一种观点将此类犯罪称为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不够全面妥当。其次,反社会性是所有犯罪的共性,而并非上述恶性犯罪的最显著特点,因此第二种观点称为个体反社会性犯罪也不恰当。第三,恐怖犯罪最大的特点并不在于侵害对象的不特定性,而在于其有一定的政治目的。上述统计表中的这些案件,行为人实施犯罪目的是为了报复社会,并无任何政治目的,因此,第三种观点称其为个体恐怖犯罪作为恐怖犯罪的类型之一是不够恰当的。第四,上述案件中行为人经常使用放火、爆炸等手段危害公共安全,但行为人以刀砍等凶杀手段实施的犯罪时,会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竞合情况,司法实践中往往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第四种观点称其为“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不利于与刑法中相关罪名的衔接,容易使人产生此类犯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误解,也不恰当。第五,上述案件中大都是处于社会底层的个体以报复社会为目的实施的犯罪行为,但并不能排除有结伙实施犯罪的现象,因此,第五种观点称其为个体报复社会型犯罪缩小了犯罪主体的范围,也不够恰当。笔者比较赞同第六种观点将此类犯罪称为报复社会型犯罪,但认为持第六种观点的学者对报复社会型犯罪内涵界定过于繁琐(其认为,“报复社会型犯罪,一般是指因为行为人的某种愿望受到阻碍或自身的某种利益(包括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受到损害,为宣泄内心的不满与愤恨,以造成重大社会危害、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为目的,针对不特定对象甚至是整个社会实施的具有严重侵害性的犯罪行为。”⑦),此概念有对犯罪各要素进行罗列之嫌,应对该概念进行提炼界定。
综上,笔者认为,所谓报复社会型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报复社会为目的,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特征探析
从上述表格所列的22起典型案例中,可以概括出现阶段报复社会型犯罪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犯罪主体方面,行为人多为来自社会底层的成年人
首先,行为人多属于遭受生活挫折困难的弱势群体,社会经济地位低,多数为无业、失业人员或者农民工,经常遭受歧视或不公平对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大多处于物质和精神的严重紧张压力之下。其次,行为人多数与周围亲友、邻里或同事相处基本正常,没有明显恶习或违法犯罪记录。但行为人性格一般比较内向、孤僻、自卑,长期处于一种利益诉求表达不畅的压抑状态中,他们一旦被来自于家庭或社会的某种因素刺激的时候,这些因素很可能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使行为人突然向不特定的对象实施暴力袭击,以发泄内心的不满愤恨,报复社会。
(二)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以报复社会为目的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追求。”⑧一般意义上,人们对犯罪的直观感受和认识,主要来自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财物、满足淫欲或者报复特定个人的目的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普通刑事犯罪。然而,近年来发生的这些报复社会型犯罪案件,行为人既不是为了获取财产利益,也不是针对特定对象发泄不满,而是通过对不特定无辜者实施侵害,来宣泄自己对社会的不满与愤恨情绪。行为人为了制造轰动效应,达到报复社会的目的,他们采取疯狂残忍的手段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侵害,并且多数人犯罪后并无悔意,表现了行为人的极端心理。例如,2010年3月福建“屠童案”的行为人郑民生,在砍杀小学生时也曾歇斯底里地高喊:“他们不让我活,把我逼疯了,我也不让大家活。”如果说这里的“他们”,代表了与其有利害冲突关系的人和事,但这里的 “大家”,则无疑已成为社会的代名词。由此可见,报复社会型犯罪无论是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是在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方面都大大超过了普通刑事犯罪。 (三)犯罪客体方面
报复社会型犯罪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侵害,造成普遍的社会恐慌,不仅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秩序,也严重侵害了公民生命、健康权或公私财产安全。
(四)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人以凶杀、放火、爆炸、投毒等方式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首先,在行为特征方面,该类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宣泄性、不计后果性特征。在报复社会型犯罪中,行为人实施攻击行为的意识并非早就形成于其内心中,而是在受到家庭、社会等外界因素的刺激后,激起了内心所有的痛苦和不满而实施了报复社会的侵害行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其心理上是一味的想宣泄心中的不满和愤恨,为了达到轰动社会效应,其行为方式简单粗暴,不计后果,甚至部分行为人放弃自我保护,与被害人同归于尽。此类犯罪行为一旦发生,不仅直接造成惨重的危害后果,而且在当前信息化时代,这种社会危害传播的会更快,社会震动效应会更强。
其次,在行为手段方面,以持刀行凶、放火、爆炸、车撞为主,犯罪手段比较简单粗暴直接,犯罪工具多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或接触的物品,行为人纯粹是为了宣泄对社会的不满和愤恨而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其往往选择以暴力手段在短时间内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方式实施。
再次,在行为对象方面,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报复社会型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发泄不满达到报复社会的目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其侵害的对象,其侵害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行为人侵害的不特定对象主要包括两类:(1)不特定的社会大众。在这样的犯罪中行为人不管犯罪对象的性别、身份、年龄、职业等都成为其行为对象。如表格中列举的“张义民驾车撞人案“、“林某新撞人案”,被撞的所有人不论身份、职业、年龄都成为其行为的对象。(2)社会中特定群体的不特定个体。在这样的犯罪中行为人往往选择容易实施侵害行为、社会关注度高的人员作为侵害对象。如儿童、教师、执法人员等,行为人尤其以针对防护能力较差的幼儿和小学生实施侵害行为最为突出。在上述表格所列的22起报复社会型犯罪案件中,专门针对幼儿园和小学的儿童实施侵害行为的就有10起,共造成203人伤亡。
最后,在行为结果方面,该类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十分严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损失。行为人为了达到报复社会的目的,往往采取残忍极端的作案手段,直接造成十分严重的危害结果,如福建厦门陈水总纵火案造成47人死亡,3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2)导致公众的恐慌心理。由于报复社会型犯罪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危害后果十分严重,因此社会公民会产生恐惧心理,担心自己成为下一个受害者,社会安全感缺失。(3)产生模仿效应,引发同类案件的发生。近年来报复社会型犯罪案件多发,暴露出了社会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漏洞,加之受有些媒体的不恰当报道的引导,这就使那些认为和行为人有相似命运的人内心产生波动和模仿心理,从而引起同类案件的发生。例如“郑民生屠童案”就暴露出我国校园安全管理中的漏洞,在其作案后不到 50天时间内,全国各地又连续发生了 5 起校园血案,共造成 11 人丧生。⑨
总之,当上述这些刑事案件不再遵循“冤有头,债有主”的传统复仇模式,而是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实施时,就具有了报复社会的本质特征。因此,才将其称为“报复社会型犯罪”,正确认识报复社会型犯罪的内涵和特征对于分析这类犯罪发生的深层原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释:
①赵建生,周树华.社会学视域的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探析.公安研究.2011( 11).
②刘琪,陈晓娟,何卫卫.新时期我国个体反社会性犯罪防控体系建构.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5).
③黄政钢.个人恐怖犯罪与社会公共安全对策研究.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4) .
④王瑞山.“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研究―――以2005 年以来的 22 个案例为考察对象.法学杂志.2011(S1).
⑤郑爽,莫洪宪.论个体报复社会型犯罪的概念及发生原因.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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