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论文发表大数据时代下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探析
所属栏目:法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5-01-17 16:58:05 更新时间:2015-01-17 16:13:04
民商法论文发表期刊推荐《北方法学》系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法学学术期刊,由黑龙江大学主北方法学=管主办,大16开本,每期160页,双月刊,逢单月出版。办刊宗旨: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制建设,加强学术交流,培养法律人才。
论文摘要 网络隐私是个人在信息化社会里的基本权利,大数据给个人网络隐私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个人信息处于无人保护的危险境地。通过完善刑法体系,强化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是保护个人网络隐私的重要屏障。
论文关键词 大数据,隐私,刑法体系
随着“可佩带”智能设备的出现,我们每一个人的位置、行为都可被记录分析,随之而来的便是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而源自1890年沃伦和布兰代斯提出的隐私权内涵也不断地扩张,逐渐成为一项基本权利。大数据和隐私权,两者随着各自边界的延伸而交织在一起,其相互争夺自身发展权利的场景将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为重要的事件之一。
一、大数据和网络隐私权涵义辨析
(一)大数据的内涵
正如诸多新兴事物一样,大数据至今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在维基百科中,大数据是这样被定义的“大数据,或称巨量数据、海量数据、大资料,指的是所涉及的数据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通过人工,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截取、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人类所能解读的信息。”可以说这并不是一个精确的定义,因为定义中采用了“无法通过人工”这样的否定句式,而“合理时间”亦是一个模糊的范围。IDC(International Data Corporation)则如此定义“大数据一般会涉及2种或2种以上数据形式。它要收集超过100TB的数据,并且是高速、实时数据流;或者是从小数据开始,但数据每年会增长60%以上。”这个定义虽然给出了明确的量化标准,但是只强调了大数据数量大、增长快的特征,并没有把握住其实质内涵。实际上,大数据所蕴含的是一种数据处理理念,即放弃样本分析而采用所有数据的方法。
(二)网络隐私权的定义
在诸多论著中,都将网络隐私权当做一般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来对待。而实际上,基于现代网络海量数据的特性,网络隐私权已经超出一般隐私权的范畴,正如1988年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诉司法部一案中9名大法官指出的一样,“在一个有组织的社会里,几乎每一则信息都在不同的时候以不同的方式公开过。但是,就个人隐私而言,不同时期零散地公开和一次性完整地公开,即使内容相同,也有本质的区别。”
网络隐私权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信息使用权。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按自己的意志使用的权利。
信息控制权。权利人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访问或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
知情权。权利人应当有权知道服务提供者掌握的个人信息以及信息的分享范围。
安全请求权。权利人应当有权请求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阻止未被授权的访问。
二、大数据环境下网络隐私侵权的状况
(一)个人信息收集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
个人信息收集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和商业组织的收集。作为权利人的个人信息,一旦被以数字化的形式加以储存,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事实上就会被削弱,难以对其加以保护。正如“棱镜门”中的美国政府一样,以国家安全的名义通过立法等合法手段对个人信息加以收集监视。享有个人信息所有权的权利人根本无法阻止商业组织为获取丰厚利润而收集利用自己已经被发布的个人信息。
(二)个人信息分析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
个人信息的价值不仅源自于其基本用途,更源自对其分析而产生的二次利用。在网络使用者进行交易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所得到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交易或服务本身的目的,未经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但是目前,信息获取者在得到这些数据之后,通常还要进一步分析这些数据,建立各种数据库以作它用。然而将一个人的零散信息加以整合重组得到一份个人档案,再根据这份档案对其作出评价或决定却或许会有失偏颇。
(三)个人信息传播对网络隐私权的损害
网络使用者通常有这样的经历,在进行网上购物、购票活动之后,浏览器网页经常会弹出与所购物品以及旅行目的地相关酒店等的广告。有的网页具有一种 cookies的功能,能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了解使用浏览器的个人的相关资料,而网络使用者却无法拒绝;人们在网络世界中购物、加入某些团体、发表自己的看法通常必须填写个人基本情况。通过这两种途径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可以搜集到用户的个人信息,并进而了解一个人的生活情况甚至隐私。
(四)个人信息存储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
个人信息数据化并被储存起来给网络黑客攻击存储设备、盗取个人信息提供了可乘之机。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在网上通过解密越权搜集他人数据库中的信息资料或者非法收集、储存、传播、利用他人的个人数据是可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显著扩大了对私人秘密的损害和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三、网络隐私侵权的刑法规制现状
(一)美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刑法规制
1962年的《模范刑法典》公布后,为众多州所采纳,其中的隐私条款理应加以关注,同时,还有诸多单行法中包含有隐私权保护条款。
(1)《模范刑法典》第250.12条侵犯隐私的规定。(2)《隐私权法》(1974)第552条(a)的规定。(3)《公平信用报告法》(1970)第1681条(b)的规定。(4)《惩治计算机与滥用法》(1984)第1030条(a),(4)和(5)的规定。
(二)澳门特区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刑法规制
《澳门刑法典》是一部具有典型大陆法系风格的刑法典,反映了当代刑法研究和发展的最新成果,正如王仲兴教授所言,《澳门刑法典》“是一部值得赞赏的刑法典,对其无论怎么赞誉,怎么褒扬,都不过分”。
《澳门刑法典》在第一编的侵害人身罪的部分专门设计了侵犯受保护之私人生活罪的章节,并把绝大部分侵犯隐私权的犯罪行为纳入其中,如侵入私人生活罪(第 186条)、以信息方法侵入罪(第187条)、侵犯函件或电讯罪(第188条)、违反保密罪(第189条)、不当利用秘密罪(第190条)以及不法之录制品及照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