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论文范文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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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1-28 11:46:11 更新时间:2015-01-28 11:15:11
摘 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与金融融合的趋势不可逆转,这对传统银行的管理能力和风险定价能力、创新能力提出了新的考验,同时,也给银行业带来空前的负面效应即网络银行风险,影响金融业稳定性。尤其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还处在初步发展阶段,在发展模式、风险控制以及监管体制存在诸多不足。为了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提高中国金融体系的效率,大方向上应理解并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在这个基础上,加强适合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关键词 职称论文范文,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风险,监管
在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我们生活方式发生了转型,互联网改变了世界,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不再把钱放在银行,据支付宝和天弘基金的官方数据显示,2013年12月31日,余额宝的客户数已经达到4303万,规模1853亿,余额宝自成立以来,已经累计给客户带来17.9亿的收益。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让人们的储蓄方式和理财观发生了转变。
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风险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风险是指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影响收益或者会带来风险的因素。传统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与传统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相比,还由于其特殊性而存在着基于虚拟金融服务品种形成的业务风险和基于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
美国对包括第三方支付、P2P借贷和众融资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均有监管,第一,在第三方支付监管方面,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的机构。美国国会以及财政部通货监理署、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多个监管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适用于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法规。第二,在P2P接待借贷监管方面,美国目前P2P借贷的监管体系有多个监管机构组成,许多联邦和州层面的监管机构都对P2P借贷实行监管权。这些监管机构包括新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证监会、各种联邦银行机构以及州对应的部门。美国证监会和州证券监管部门主要通过信息批露来实行对贷款人保护的职责,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州监管部门和新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针对营利性P2P借贷平台,行使对借款人保护的职责。
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和不同经营模式,要选择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监管方式和监管制度,防范复杂、低效率、抑制创新的监管, 必须不断健全法制、多元化监管方法及手段、构建系统的监管。
(一)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1)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如个人信息的保护、信用体系、电子签名、证书等。在第三方支付方面,应在现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提升第三方支付监管制度的法律层级,尽快出台备付金存管、利息收益分配、预付卡发行与管理银行卡收单、违规经营退市等配套管理办法,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第三方支付法律体系。
(2)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互联网金融涉及的技术环节较多,如支付、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等,应从战略高度协调相关部委出台或优化相关制度,启动相应国家标准制定工作。
(3)在网络信贷方面,应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网络信贷机构的身份和地位,推动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将与网络信贷机构类似的组织和机构一并纳入监管范围,对其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等做出规定。
(二)构建有效的合作监管体系
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领域,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分工及合作机制。
(1)在网络银行方面,应在沿用传统商业银行监管手段的基础上,构建符合网络银行特点的风险监管制度,加强对客户认证、电子货币发行与流通、网络金融犯罪等问题的前瞻性研究,适时出台电子签名、票据管理、反洗钱和征信管理等方面的配套规则。
(2) 对于网络支付,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系统的主要建设者、行业标准制定者以及法定货币的发行、管理机构,理应承担第三方支付、网络货币的主要监管责任,而基于支付机构衍生出来的基金、保险、理财产品销售职能,人民银行可与证监会、保监会一道,形成对支付机构的功能监管体系。
(3)构建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避免集合资金。互联网金融的融资领域,无论是P2P借贷还是众筹,其扮演的都是信息**而非资金**角色,其本质上是直接股权融资和直接债券融资的信息撮合平台,在业务中不应承担任何中转客户资金的角色,资金池模式更应成为禁区,否则,互联网融资平台将成为非法集资的工具。实行资金托管是指客户资金的收付完全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直接管理,第三方角色通常由具有托管资质的银行来担当,这样,借款人的资金进出根据用户指令发出,每笔资金的流动都需要有用途和记录,不仅有利于解决互联网金融企业恶意挪用资金或导致投资人血本无归的问题,也从根本上有助于互联网融资平台摆脱非法集资的恶名。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1)成立以“一行三会”为基本架构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解决相应金融纠纷,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给予更多网上金融消费者以更多选择权和对他的保护。特别是信息披露,一定是有针对性的,有效性的,要标出重点信息条款,在网上更容易做到重点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2)建立统一金融认证中心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保证交易、支付活动的真实可靠,需要有一种机制来验证活动中各方的真实身份,认证中心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发挥授信、信誉补偿和金融交易控制作用,颁发证书来确定用户在网上交易的合法可靠性。
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此基础上逐渐提升它的规范化的层级和效力,形成多元共存、共同互补的新金融秩序,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深入发展,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今后会开创中国新金融的新局面。这个发展一定会提升整个社会生活和文明智慧的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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