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期刊论文儒法分合流之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所属栏目:法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5-08-21 06:44:58 更新时间:2015-08-21 06:21:56
儒家和法家是从古代流传到现在的两种文化思想流派,关于儒家和法家的法律文化也有所不同,本文是一篇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论文,是核心期刊投稿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儒法分合流之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下面是文章正文:
论文摘要 儒家和法家在相互独立发展时期拥有各自学派的法律思想理论并且在这一时期中国法律文化呈现是多元化共存的局面。而儒法合流时期,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塑造成形起着特别重大的影响,同时也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开始走向自我完善。本文立足于分析儒家和法家在这两个时期的经典法律思想之间的关系来论证这些学说相互作用是导致儒法合流之下形成特有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论文关键词 儒家,法家,法律思想,法律文化
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重大影响的两个思想流派。在中国古代社会,儒家法律思想融合了百家诸子中有利于统治阶级有效统治和维护古代私有制体制以及传统社会生活方式,并且对中国法律思想和法制的影响深远。儒家提出礼治和人治,而法家的法律思想的目的是为了在中国古代社会建立有效的统一的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从而要求统治阶级通过变法改革运动,以便实行“以法治国”。当然法家提倡的“法治”不等同现代意义的法治。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被统治阶级的两者的对立导致走向儒法合流,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自我完善有很大的作用。
一、儒家法律思想和法家法律思想的相互独立发展时期经典学说
(一)儒家法律思想独立发展时期经典学说之间的关系
春秋末期时,孔子创立了儒家思想其学派。在孔子看来,其所创立的儒是君子之儒而无为小人儒。正如《汉书·艺文志》一书所述:“儒家者流,盖出司徒之官,助人君顺阴阳明教化者也。游文于六经之中,留意于仁义之际,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宗师仲尼以重其言,于道最为高。”
第一,孔子的“仁”和“礼”的关系。孔子的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可以用“仁”这一字来浓缩概括起来。但礼离不开仁。无仁不足以成礼。没仁的礼则是粗蛮的形式规纪而已。礼治是仁思想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孔子看来,仁是一种道德约束思想行为的规范,要做到仁就必须依赖自己自觉地对自身修行。并且修行的方式不以善小不以为之,同时可以先通过身边的的人来实践自己的仁。例如尊老爱幼,互助邻里等。仁需要统治者的守礼来实现仁者爱人的榜样力量。因此,在治理国家的问题上,孔子非常重视统治者个人的以身作则的表率作用。在《礼记·中庸》中提到“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可见,孔子对统治者的要求是必须“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第二,孟子“性善论”和“仁政论”关系。孟子认为善是人的本质自然属性。每个人一出生就开始具有“四端”。 这四端分别是: 恻隐的心、羞恶的心、辞让的心、是非的心。这“四端”分别产生仁、义、礼、智四种善的品德。所以在孟子看来人天生就具有的善的道德本能。如《孟子·告子上》中所说“人性之善也,犹水之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今夫水,搏而跃之,可使过颡;激而行之,可使在山。是记水之性哉?其势则然也。人之可使为不善,其性亦犹是也。”孟子的另一个重要的理论就是“仁政论”。孟子的“仁政论”是基于“性善论”的演化出来的。这种“仁政论”主要针对如何才能让统治阶级实现王道之治而提出的。孟子认为王道是治国平天下的最佳模式。而如要实现王道就离不开仁政。而善是仁政的前提。再说,天下人都有善,所以君主也是性本善的,那么君主自然可以推行仁政从而实现治国平天下的王道之治。
第三,荀子的“性恶论”与“隆礼重法论”关系。荀子和孟子虽然都同属于儒家学派。但两者在人性论命题方面显然持有截然不同的立场。荀子认为人天生的本性是恶的。恶就是人的自然属性。如《荀子·性恶》所述:“凡人所有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寒,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可见,荀子客观指出了人的自然需求的属性。在荀子看来,虽然人之初性本恶,但是就是这种恶是人类为了生存而不得不争夺。如果这种生存需要得到调节和满足那么人就在社会中合作互相帮助,共同发展。礼乐刑政建立的目的就是帮助限制人性之恶。更重要的是,人能在通过后天的教化改恶从善。只有法以礼为本才能治乱国。礼是法的根本。法式礼的工具。隆礼重法才是真正防止人性之恶的根本途径。
(二)法家法律思想独立发展时期经典学说之间的关系
礼蹦乐坏为法家的法律思想开辟中国法律文化的另一通道。虽然法家提倡的“法治”不等同近代意义的法治,而法家的法治还是没有脱离为君主专制服务的宗旨。从现代文明角度来看,它并无人民主主权的近代法治内涵。但法家的法治在客观上对于中国传统的礼治形成了重大的冲击。在法家之前,中国古代治国思维从来没有突破以礼作为思考方式的范畴。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中,人们的思维就认为礼就是治国的最佳模式,也是社会的唯一的社会文化观。因为如果有人对对礼的质疑,则就会遭到中国文化的的排斥。
第一,法家中的商鞅变法论与“好利恶害”人性观论的关系。在商鞅看来,人天性就是好利饿害。正如《商君·算地》所述:“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失,苦而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民之求利,失礼之法,求名,失性之常。”治国单单依靠礼和德是无法在乱世平下的,甚至有乱国之害。因此,商鞅认为治国需要刚强的法治和法律政策。又法治离不开变法改革。商鞅认为只有变法改革才可以达到以法治国。统治者应该实行变法赏罚分明来控制人们的这种好利恶害行为使得统治者有效统治人民,同时防止人民之间为利益而争斗,为恶害而逃避责任。
第二,法家的法、势、术三派之间的关系。商鞅的法是主张实行变法以法治国,而申不害主张术治。在申不害看来,如果君主要有效统治国家巩固政权那么就要运用一种统治术来驾驭臣民。这与商鞅的法治论是有区分的。申不害则重于君主个人的治国的手段,而商鞅则重于统治阶级整体的治国手段。前者是从微观角度来考虑,而后者则是从宏观角度来把握事物的变化。还有是就慎到的势治流派。慎到主张君主要依靠自己的权势和权力来推行“法治”。在慎到看来,通过实行一元化君主集权制使得君主的权力成为至高无上的,更重要的是,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君主。慎到的势治和前面所论述的法治和术治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特别强调君主的地位和独有的权力,如果要推行法治就必须加强君主的集权力制使得君主有权势来实现法治。法家三个流派的共同点都是要求治国离不开法,法是有效治国的根本之出路。而韩非子则是将法、术 、势结合形成独特的三合一的法治理论。
二、儒家法律思想和法家法律思想对立之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儒家与法家分立时期的中国法律文化呈现多元化特征:
(一)礼治对当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了文化等级区分效应
因为孔子主张的礼治实质就是一种深严等级制度。礼治的法律思想极大促进中国法律文化往封建特权法文化发展。正如《礼记·曲礼》所说的:“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中国的法律文化开始以孔子提倡的礼为核心而形成从国家大典到人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层层深严的礼文化约束的文化氛围。
(二)孟子的“仁政”说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深深扎根于维护封建特权的土壤
虽然孟子提出的民贵君轻。如《孟子·尽心下》日:“民为贵,社稷次之 ,君为轻。”但孟子的所述的民贵君轻的思想并不等同现代意义上的人民主权。 在学术界上,有不少学者对孟子的民贵君轻这种思想视为中国古代民主的最早期启蒙萌芽。如果深入分析,就可以看出孟子这种民贵君轻实质就是为了使得封建特权得以巩固和发展而对统治阶级提出的有限剥削理论。如《孟子·离娄上》所说的“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蓄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善之夜轻。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嵠之蓄,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⑧可见,在此孟子是强调的是给农民某种程度的土地,并且有限度地承认农民拥有一定数量的私有财产权利。但这些承认都统治者实现孟子所主张的王道的必要手段。这些主张都是站在维护封建地主阶级利益的立场之上开展的。因此,但是并不能就证明孟子的民贵君轻就是一种中国式的民主启蒙 。
三、儒家法律思想和法家法律思想走向合流的时期
儒家法律思想和法家法律思想的合流以及礼法互补,人法兼用始于西汉,盛于隋唐。汉武帝时期,由于国家和社会形势有了与汉朝初期不同并且有较大变化。而汉朝初期采用的黄老之学来治国模式也行不通了。汉武帝为打击地方势,进一步巩固中央集权,从而采纳了大儒董仲舒“罢黜百家,表彰六经”。儒家与法家法律思想合流首先体现在代表儒家的盾吏与法家酷吏,儒生与文吏从以往的对立转向融合。因为在皇权专制之下,代表儒家的盾吏和代表法家的酷吏都有共同的效忠对象就是封建专制的君主。这样的基础使得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在立法司法活动之中不断深化礼法的融合。
四、儒法合流背景之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儒家和法家合流之下直接影响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塑造和走向。儒法合流直接反映到汉朝的立法活动之中,最明显的体现就是法律儒家化。因为礼法互补,纳礼入律进一步融合了儒家和法家的法律思想。春秋决狱是用儒家法律思想论证法律条文适用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从与儒家思想的精髓相一致角度对法律条文注释使得封建社会的司法官员从以往法家一断于法的思维中慢慢转变为礼法并行,纳礼入律的思考模式。更重要的是,儒法合流之后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充分体现在以何种方式思维来对国家法与家礼之间冲突进行平衡调节。例如亲属相隐就是儒家法律思想中的亲属之间是不得相互告发而必须相互隐蔽对方的罪行。而族诛连坐则是集中代表了法家的法律思想即是使用酷刑罚强迫人们相互告发对方的犯罪行为从而达到以刑去刑的政治和社会效果。在儒法没合流之前,这是一对矛盾。但在儒法流之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出现了法律儒家化使得这一对矛盾就被巧妙地调和。在法律儒家化的文化影响之下,统治者采取区分对待的办法解决这一对矛盾,比较典型的对于十恶重罪则适族诛连坐。而对于轻罪则采用亲属相隐原则。可见,儒法合流之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已经开始走向成熟和自我完善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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