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论文发表我国矿产资源税改革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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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8-28 23:44:43 更新时间:2015-08-28 23:04:42
我国的法律是相对来说比较完善的,对各方面都有一些法律的保障,同时也有一些约束政策。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在税收方面我国也根据国情有专门的立法。本文是一篇研究生论文发表范文,主要论述了我国矿产资源税改革的立法建议。
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对矿产资源税改革的研究,针对我国立法在征收方面存在的规定过于概括、笼统,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现状,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对矿产资源税相关制度进行完善,从资源税的角度分析资源税税率对于我国资源税改革的积极意义,并对我国将来确定矿产资源税具体制度和提出一个较为详尽的建议,以实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战略要求。
论文关键词 矿产资源税,立法理念,可持续发展,整体社会公平
一、矿产资源税的概念以及特征
(一)矿产资源税的概念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的相关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于地质作用等地理运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气态、液态、固态的自然资源。据此,该细则具体规定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四大类、200多种小类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税作为税法规定的基本税种,是指以各种应税自然矿产资源为课税对象、以调节资源极差收入为目的同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进行征收的一种资源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的法律规定,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以及管辖的海域开采本条规定的矿产品、资源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为资源税的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资源税。因此,在我国,矿产资源税应当是指政府为调节因资源条件差异所形成的级差收益,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开采由地质作用等地理运动所形成且具有利用价值的,呈气态、液态、固态的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税种。
(二)矿产资源税的特征
中国1994年税制要求,只要在中国境内开采规定的矿产品、矿产资源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依法缴纳资源税。由此可见矿产资源税依靠国家强制力,是国家对采矿权人固定、强制、无偿征收的一种资源税;是矿产资源实施有偿开采制度的基本形式;是针对特定应税自然资源的征税的资源税。除此共同的特征之外,根据我国矿产资源税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矿产资源税在我国还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税收课征源泉性。这一特征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无论生产或开采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法律都规定矿产资源税应在生产或开采源泉地进行严格征收,这样不仅照顾了开采地的利益,也避免了税款在流通环节的流失。
2. 征收税款差别性和量化性。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实施量化征收:一是保证矿产资源税税款收入不受产品、资源的利润、价格和成本的变化而变化,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二是能够降低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成本,从而提高经济效益。矿产资源税实行“差别征收原则”,即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资源实行多征收税款;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资源实行少征税款的原则,依据矿产资源不同的等级分别确定有差别的税款,从而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3.征税范围有限性。自然资源具有天然性,我国实行的矿产资源税征税的范围很有限,仅选择了一些级差收入大,矿产资源税资源较多,便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资源和盐列入矿产资源税征收的范围。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二、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制存在的问题
矿产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资源产品,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征收矿产资源税的目的是促进矿山的合理开发, 调节资源级差收益。资源税中既包括级差地租,也包括了绝对地租,使得矿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功能上重复,同时也使得矿产资源税失去了存在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在国外只有少数国家才征收超额利润税,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矿业的高风险性,使其理应得到高回报;二是矿业所得的高额利润,可通过征收所的税得以调节。而且实施征收超额利润税的国家,只对开采石油或开采储藏量特别好的矿山征收,对劣等矿山是不征收超额利润税的。
(二)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制问题的成因
1. 矿产资源税税率水平整体偏低且欠缴现象严重。目前我国的资源税税率水平与其他国家相比相差甚远,尤其是一些欧美国家更是差距惊人,甚至都不到德、法等低税率国家的1/30,而且在近十五年期间,我国政府对于矿产资源税的征收税率只进行过两次小幅度上调,这种上调的频率又被伊朗、沙特等中东产油大国远远甩开。另外根据财政部最新的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平均费率仅有1.18%,其中在我国矿产资源税中占重要地位的资源税补偿费费率更低,其中黄金为2%、油气为1%,这些重要矿产资源远低于国外的水平,比如美国的12.5%、澳大利亚的10%。令人更加吃惊的是,即便如此低的费率,还存在严重的欠缴现象。
2. 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我国矿产资源税自1984年开始设置以来,近20年的发展,直至目前为止仅仅征收7种资源税,对于绝大部分的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实施征税。矿产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直接导致以下两大问题:其一是自然资源开采过度,矿产资源税无法起到遏制作用。矿产资源税在税制结构中具有特殊作用,它主要着重于保护资源和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然而现有矿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过于狭窄,导致其难以保护所有的资源,从而致使大量的资源遭到野蛮性掠夺和无情的破坏;其二是不合理的征收范围造成资源后续产品价格的人为因素导致结构性不合理,激发了开采者对非税资源的不合理开采。
3. 计征依据缺乏合理性。首先按照“从量计征”征收的税收属于递减税,征税的多少与矿产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化和企业的盈利情况没有关系,无论企业是否盈利或盈利多少都将征收相同数量的税,我国现在的矿山企业的经营状况堪忧,普遍微利甚至是亏损,而“从量计征”方式的采用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非常不利的,同时也不利于改善矿产资源开采业的投资环境。其次,矿产资源税简单按矿产产量计征,不仅不能实现资源税调整级差收入的目的,反而促使其走入了与矿产资源补偿费重复征收的误区,几近失去存在的现实意义,导致大多数狂业主对此征收政策产生错误认识。
三、我国矿产资源税改革的立法建议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新定位矿产资源税
1.推进资源整合,节约矿产资源。据调查统计,目前我国煤矿的回采率平均只有35%,其中乡镇煤矿回采率仅为15%,有些地区甚至不足10%。而依照我国现阶段科技水平,如果对不可再生资源进行规范采掘,该回采率应为80%~90%。还有,1949年至2011年,我国产煤总量约为400亿吨,而煤炭资源消耗总量竟然超过1200亿吨。另外还值得关注的是,仅煤炭领域就有如此大的浪费,放眼所以矿产资源领域,我国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所浪费的数量将是无比庞大的数字。
因此,加快推进资源整合将有利于节约我国人均极少的矿产资源。前一段时间,我省通过资源整合,积累大量的宝贵经验,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保证了国家的能源安全,实现了煤炭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逐渐形成了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的发展格局。从现实出发,推进整合煤炭行业资源的步伐,符合我省经济发展现状,响应国家资源型产业政策的号召,顺应资源型产业发展客观规律,将有效解决我国煤炭行业煤炭资源回收率低的难题。
2.扩大征收范围,避免非税资源的浪费。随着全社会对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学习,不难发现,现行矿产资源税制的征收范围明显过窄,从而造成了非税资源的浪费。从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角度来看,国家把征收矿产资源税作为调控矿产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主要的目标是节约矿产资源、提高矿产开采利用率、保护矿产资源的开发以及实现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其根本目的就是实现我国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采和利用。因此,在今后的矿产资源税的发展改革中要把可持续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对矿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做严格界定,以免非税资源的浪费。
针对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税征收范围较窄的现状,我们强烈建议立法部门应按照公平征税的理念,将矿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扩展,包括现有的所有自然资源:(1)所有不可再生资源或再生周期长、难度大的资源,包括耕地、滩涂、地热等;(2)我国较为稀缺的再生资源,如河流、湖泊、地下水、人工水库等淡水资源;(3)供给紧缺、不宜大量消耗的绿色资源,包括草原、森林、海洋等。
(二)构建“整体社会公平”理念,指导矿产资源税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1.立法层面:适当下方矿产资源税的立法权,保障矿产资源税收益的公平分配。当前,我国矿产资源税基本上属于地方税收,但其立法权、解释权等却属中央政府,具体的税额、税率等也都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制定权与征收权的分离致使我国矿产资源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不协调问题。因此我们建议,按照我国立法权统一的原则,适当下放矿产资源税立法权,从而确保地方政府发挥地方积极性,结合自身的矿产资源特点对矿产资源税因地制宜地作出适时性的调整,加快地方经济的发展。矿产资源税的地方立法权的行使,应当与国家的税法保持一致,不影响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不妨碍全国市场的统一运行。
2.政策层面:从价从量,结合计征。我国目前矿产资源税主要采取从量征收,造成征收只关注生产量、销售量,而忽略了开采量、储量与生产量、销售量的关系。从而对矿产资源的真实价格造成影响。因此,建议采用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相结合的计税方式。据调查发现,目前我国煤电对立现象比较严重,而各地火电厂又开工不足,如果原煤实行从价计征无疑将直接抬高现有的煤炭价格,从而导致煤电对立的局面更难打破。相对来讲,精煤的使用范围较窄,因此如对精煤实行从价征收,只会增加使用精煤的煤化工等产业的成本,避免了煤炭价格的全面上涨。因此我们建议,在进一步深入的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应尽快出台煤炭资源税调整方案,以实现矿产资源税法对依赖矿产资源进行资本积累的承包商的收入的调节,最大程度地平衡社会收入的差距。
3.实施层面:完善资源税税源监控机制,加强矿产资源税征收力度。针对我国矿产资源税征收过程中先存的“征收难”问题,我们建议做好以下几点:一是从源头做好税务登记。首先户籍管理应该从登记这一源头切实加强纳税人的登记工作,严格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网络信息网络,对重点矿产资源税重点监控。同时做好后续补充工作,做到信息的完整、及时。二是加强属地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三是加大惩罚力度,对欠缴、拖缴甚至不缴的矿业开除高额罚单,实施强硬的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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