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困惑及其解决措施研究
所属栏目:法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5-09-11 22:58:34 更新时间:2015-09-11 22:53:33
随着我国法律不断的深入,对我国依法行政起到了推动性作用,在政府法律中律师的聘用以及参与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对政府机关在法律方面提供了有效的服务。本文是一篇政法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困惑及其解决措施研究。
论文摘要 政府法律工作即政府机关聘用律师专家,来对其提供各项相关的法律服务。政府系统内与外的法律均为政府法律顾问,各个政府机关的法律机构均是政府系统内的法律顾问,而政府系统外的顾问则是聘用社会上的法律专家,并有效的帮助及配合政府法律机构开展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本文将以政府系统外的法律顾问作为重点研究的对象。
论文关键词 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困惑,措施
一、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的重要性
(一)建设和谐社会主义以及树立科学发展观的措施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建设和谐社会可利用经济社会政策为基本途径,来对历史以及现在的社会问题予以解决,并根据制度的设计,对发展中存在的困惑进行打破,实现决策主体的多元化以及致力于解决在决策及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的所有权的问题是最重要的问题。在实行以人为本及树立科学发展观时,必须将发言权以及监督权寄予相关的利益人员,并让其参与到此过程中,从而将政府、社区的居民、政府部门以外的人员综合性决策机构建立起来。
(二)推动政府机关能够更好的依法行政的主要因素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不仅能够有效的帮助政府行政决策模式进行更好的改进,同时还能够对决策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优势
(一)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具有很强的法律依据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已建立多年,其工作方式是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所进行的。据根198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中规定律师的主要业务为接受并担任国家政府机关的法律顾问。在之后颁布的《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入肝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任务、宗旨、操作规程、职业、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工作监督与指导的责任等相关内容。利用行政立法来促进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性。
(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在律师执业中不会出现不平等竞争的问题
根据我国实践表明,成为我国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仅占很少一部分,如果律师具备相对正确的法律意识,则会深入的认识到,政府法律顾问与企业法律顾问均是在民事关系的基础上所建立,并且它们之间的关系没有本质上的不同。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并不会因为特殊的身份而拥有执业的特殊权利,因为政府法律顾问在服务的本质上并没有任何的特殊权利,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意见只能单方面的对一些相关决策进行影响,对政府决策无法起到完全的决定性作用,但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又是所有法律顾问应必备的。
(三)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的执法责任不会有所影响
政府建立最有效的监督制度为政府执法责任制,同时政府执法责任制度不仅能够对行政执法起着规范性的作用,还能够对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起到减少及抑制的作用。
三、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面临的困惑
(一)无法正确的认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针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不同阶级的政府领导必须正确的进行认识,使得专家参与到决策中成为普遍的现象而不是个例。且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效益进行提高,而不是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仅仅以一种政治演示以及趋于形式化的方式存在。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不够完善
聘用制度、日常工作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制度以及联络协调制度等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较为普遍的问题是对聘用政府法律顾问的标准较低,对资格的核审不够严谨,针对政府所需要的高级法律人才未能及时的选取出来。最为严重的问题则是很多律师将政府法律顾问当成是一种头衔,用来扩展自身的业务,对自身的荣誉极其重视,无视应该履行的一些任务以及责任,缺乏主动性服务的意识,且在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方面,一些管理机构并没有深入的实施,导致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较低。因此为确保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够有效化、深入化,必须将一套完善的联络机制建立起来,其此项机制必须以环节少以及渠道多的形式存在,同时配备优秀的联络员,将工作与相关文件交代好,建立良好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环境。
(三)在政府法律顾问机构的纵向指导以及横向交流方面较少
法律人才是人力资源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这一类人才在一些偏远且落后的地区极其缺乏。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采用地区人才之间相互交流的方式,并扩展人才聘用的范围。不同的法律人才具有不同的知识结构,其知识层次有着显著的差异,在专业领域方面其精通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只有利用相互交流,相互沟通,取长补短,才能将自身的特长充分的发挥出来,但是在方面的交流目前还比较缺乏。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发展出现不平衡的情况
一部分地区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已相对成熟,但有一些地区任处于起步阶段以及筹备阶段。要想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能够协调且全面性发展,就需要将上级与下级之间的业务指导进一步加强,同时需要对一些正处于起步阶段的地区实施帮助,帮助他们加大构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力度,从而建立一套健全的政府法律顾问体系。
四、强化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措施
(一)对政府部门以及相关领导的建议
1.努力建立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更多的有效制度。政府部门以及相关领导必须以依法行政作为建立此项制度的根本,并将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树立正确科学发展观作为目标,从而有效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制度予以建立。通过人民政府来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合同签订提出相应的要求,要求必须将综合治理以及依法行政作为重要内容。并将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效益,采取依法行政的方式来进行考核。同时在政府鉴定一些重大的合同以及决策时,纳入律师论证制度以及风险评估制度。
2.加强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经费保障制度的建立。要求各级政府以及部门在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问题上,必须将其统一归入到财政整体预算的拨付、专用以及接受审核计算。利用国家赔偿办法的方针设计费用具体情况。
3.政府领导必须正确对政府法律顾问做出认识与了解。为进一步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过程,其必须经历一段极其漫长的时间,因此可根据律师能够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看出,政府以具备依法行政的意识,同时在对法律顾问的了解与认识时,政府相关领导及部门必须做到深入、具体。而从顾问律师的角度来讲,则需要坚持做好每一件事情,对一些极具影响力的事件进行慎重、严谨的处理,为此来将法律顾问的形象有效的树立,并证明自身的社会价值。
(二)对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建议
1.正视自身与政府的位置。律师被政府聘用成政府法律顾问,根据民事法律来评定其双方的法律地位呈现平等化。但是在日常的工作中,部分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对于地位的平等化对于重视。对协议及合同上所具有的内容,则予以实施,如没有规定的则不予理会。一些政府法律顾问能够有机会参与到政府重大问题的决策中时,便认为是政府对自己的支持与信任,如果不能参与其中,则认为是政府对自己的大材小用,并在一定情况下将自身作为特殊办事员来看待。同时,如政府接受并采纳了顾问律师的意见时,便极其高兴,如不予接纳,则闹工作情绪。为此,律师必须认识到政府法律顾问仅仅只是政府决策的一方面,同时在执行职务时也只是具备建议的权利。
2.坚持原则。我国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中坚持原则的认识均为:坚持原则会得罪政府部门的领导,其这种观点极其错误。政府法律顾问在工作中的权利仅仅只是建议方面的权利,将自己的意见反映给政府部门,而并非对其进行指示与命令,也不能将自己的主观意见强加给政府相关部门。同时政府顾问律师不仅服务对象以及工作环境不同,且处理问题的角度以及对工作思想的方式也不同,从法庭的角度来讲顾问律师,其角色为辩护人,可以为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进行维护而出现针锋相对以及据理力争的情况,但从政府的角度来分析顾问律师则是:以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者的角色存在,同时解决问题的方式也不再是针锋相对及据理力争,而是深入的研究与商讨。在政府法律顾问坚持原则的同时,合理的将自己的建议反映给政府部门,如出现对自己意见不接受的情况时,也不会因此导致关系破裂。
3.对相关工作进行有效的定位。律师对不同政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的服务时,需根据宏观性质,来对服务进行正确的定位,将服务的重点突显出现,并重视法律顾问服务的效益与质量,从而为政府建设依法行政以及建立和谐社会文化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因此为提升法律顾问的服务可通过两方面进行,一方面,帮助相关政府部门处理及预防好各种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努力实现论证政府重大项目投资的相关法律。同时将自身的工作能力充分的发挥出来,并对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努力将自身的法律顾问业务技能予以提升。
五、结语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有利于和谐社会主义的建设,并对树立科学发展的观点起着推动性作用。但目前在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严重的问题,要想有效的对这类问题进行解决,则必须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工作进行有效的定位,法律顾问还应当坚持自身的原则正视自身与政府的位置,且政府领导必须正确对政府法律顾问做出认识与了解,同时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及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更多的有效制度,才能为政府提供高质量、高效益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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