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期刊在社会工作实务中“价值中立“的可能性
所属栏目:思想政治论文
发布时间:2015-10-16 15:54:24 更新时间:2015-10-16 15:14:23
价值中立提出的“是”与“应该”的划分,他认为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因而我们并不能简单地从“是”与“不是”推论出“应该”与“不应该”。本文主要针对在社会工作实务中“价值中立“的可能性进行了一些研究,文章是一篇核心期刊投稿论文范文。
【摘 要】在社会工作的实践活动中,社会工作者的科学外立场和科学内立场时刻影响着社会工作者的“价值中立”,在社会工作事务中,即使是“案主自决”的原则,其实也无法实现绝对的“价值中立”。那么社会工作实践活动中,保持对价值判断的清醒认识和警惕,是维护社会工作价值观和社会工作专业操守的最重要的一点努力。
【关键词】科学内立场,科学外立场,案主自决
本文在这里选取的“价值中立”概念,是指马克斯.韦伯倡导的“价值中立”。韦伯将研究者的价值立场划分为科学外立场与科学内立场。所谓科学外立场是指研究者的世界观和阶级利益倾向。韦伯认为它决定着研究者对社会现实的实际评价,并且在许多关键节点上影响研究者的科学行为。所谓科学内立场,则是指研究者进入科学研究领域后所遵循的科学原则和科学规范。
韦伯一贯认为科学外价值属于主观评价判断的领域,是一定时代的极端价值公理和具体实践目的,是研究者的选择性和偏爱性的要素。所以如果研究者用科学外的实践价值来调整经验现实的话,科学理论的客观性势必遭受极大的威胁。正是为了避免这种威胁,韦伯才提出了“科学内价值立场”这个概念。
在社会工作实践活动中,同样存在着科学外立场与科学内立场的区别。社会工作者的科学外立场表现为社会工作着自己的世界观和阶级利益倾向,它们决定着社会工作着对社会现实的实际评价。而社会工作者的科学内立场,则是指社会工作者在进行研究和实践活动的领域后所遵循的科学原则科学规范――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和职业操守。
在这里,我们选取社会工作中的“案主自决”为例来探讨在社会工作实务中价值中立的可能性。“案主自决”一直是被社会工作伦理高度强调的核心价值观,要求社会工作专业要尊重案主自我选择和自我决定的权利,尤其强调,社会工作者不可以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指导案主怎样做,更不能用自己的价值观去影响案主的意志,社会工作者不应当欺骗或者驱使案主进入一个违背案主真实意愿的活动过程。
按照社会工作实务的一般程序,工作的第一步是接案并且建立关系,然而在这一环节,“价值判断”就已经开始其作用了,在接案的阶段社会工作者可以选择是否接案,而这个选择基于的立场可以是“科学外立场”,如果社会工作者认为自己不能用同理心去接纳这个案主,或者无法接受违背自己价值观和立场的案主,并且不能确保在后面的工作中“中立”的看待案主,那么他可以选择将该个案转介给其他同事或者督导。这样的行为,并不违反社会工作的操守。
接案和建立工作关系之后,就开始了案主的求助,案主认为自己由困难求助于社会工作者这是第一层次的自决,工作员根据案主的困难用客观的态度和专业的知识技术帮助案主找出其问题所在。那么这个过程中就要求社会工作者摒弃自己的科学外立场,而是以社会工作者的科学内立场来研究和解决案主的问题。那么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工作者真的能够放弃自己的科学外立场做到完全的“价值中立”么,从大量的案例和实践经验来看,其实是非常困难的,往往社会工作中的伦理困境价值两难就体现在这个阶段。即使在应该采取“科学内立场”的情况下,科学外立场还是依然影响者社会工作者的判断。
最后一个阶段,是由案主自己选择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和问题解决的方案。在这个环节里,社会工作者被要求不允许采用任何手段引导,操控甚至是“欺骗”案主进入一个违背案主真实意愿的活动过程。然而,事实上,社会工作者很难做到完全的让案主自决,事实上,社会工作者的态度和引导有可能是潜移默化的让案主选择了工作员认为较为合理的方案。除此之外,由于上一个阶段实际社会工作者已经用自己的价值立场替案主做了选择,所以这里其实不存在所谓的“自决”了。案主的选择,基本上只能在“接受”于“不接受”这两个选项。实际上已经限制了案主的选择。
由此可见,在社会工作实践活动中,“价值中立”作为一种理想境界是无法达到的,就像自然科学中的“在理想状态下”一样,都是事实上无法达到的。价值介入是必然的,这就是为什么“价值观”是社会工作的“灵魂”。即使最有经验的社会工作者都不可能在实践活动中完全的悬置自己的价值判断。
上文已经验证,在社会工作实践活动中绝对的“价值中立”的状态是无法实现的,伦理困境和价值两难一直伴随者社会工作的实践活动。虽然完全的“价值中立”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是在社会工作实践活动中,还是不应该放弃“价值中立”的原则。事实上,案主的自己的价值判断,时刻都存在与社会工作者的价值观发生冲突的可能性。那么,这就要求社会工作者时刻遵守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和操守原则,时刻警惕自己的科学外立场对实践活动的影响。在与案主制定方案的时候,不能只为案主提供一种或者两种方案,而是要提供尽量多的选择的可能性,因为提供的方案越多,那么变相剥夺案主的选择权的可能性就越小。
让案主自决很大程度上,是避免了社会工作者的价值困境,让社会工作者不需要为到底“应该”怎样而烦恼,但是,这样的工作原则是否真的是为案主提供了最大利益呢?至少不能明确的回答“是”。假如一个案主认为他经过了深思熟虑想要结束自己的生命,我们还应当机械的坚持案主自决原则么?或者一个案主认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是痛苦的,他希望帮助更多人结束生命脱离痛苦,那么,这个时候社会工作者是否应该坚持“保密原则”。在这样的情况下,无条件的坚持社会工作的科学内价值,显然是不正确的,以生命为重的立场是必须要坚持的。
社会工作没有固定的公式,每一个事件都具有其特殊性,做到具体情况具体问题要具体的判断,才能最大限度的确保在社会工作实践活动中减少失误。并且,社会工作者时刻保持对自我的关注和审视,警惕自己过分的“价值介入”,是社会工作者保持“公正”与“正义”的主要途径。
参考文献
[1] 乔世东.社会动作实践中的价值中立是可能的吗?[J].山东大学学报,2008(05).
[2] 侯钧生.“价值关联”与“价值中立”――评M.韦伯科学的价值思想[J].社会学研究,199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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