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职称论文发表检察机关考评机制的合理性
所属栏目:行政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5-11-03 11:44:39 更新时间:2015-11-03 11:31:37
在我国行政体制中,检查机关也是很重要的一个部门。在检查机关人员的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很多这方面的专家也进行了不少研究。本文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一篇管理职称论文发表范文,主要论述了检察机关考评机制的合理性。
摘要:检察机关的考评机制是检察组织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入考评机制的目的是促进检察职能的正确行使,提高检察人员整体的业务素能,在实践工作中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不少,例如考评项目是否合理、考评内容不够完善等。本文试以基层院为例,对检察机关考评机制的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分析说明。
关键词:检察机关,考评机制,检察职能
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以业务工作为核心,政策、待遇应当向业务科室的检察人员倾斜。也有人认为,综合科室就像战场的后方,只有后方安定,才能保障前线“杀敌”。而我国检察机关的考评机制是在对检察工作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的,针对的是全年工作的整体工作,无论是业务工作,还是综合工作都应纳入进考评范围。
一、检察机关考评机制的属性
检察机关考评机制的基本属性,一般以“特性”、“特点”等形式,将其归纳为指导性(或引导性)、规范性、系统性、激励性、管理性等。是从考评机制功能的角度进行划分,是通用属性,无法与其他考评机制相区别。检察机关考评制度是以运行中的检察权为基础,依据历史背景、特色检察文化、区域差异、现实状况等制定产生的。
(一)检察性
检察机关考评机制是针对检察机关职权特点而制定的,具有检察性,是区别其他考评机制的根本特点。同时其以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目的,以促进检察人员业务素能提高为目标。需要注意的是,任何规范、制度的内容都无法超越宪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应当以检察工作业务为重点,并与该地区的实际情况作为依据,不能制定不符合区域发展形势的考评。
(二)规范性
规范性是制度的最基本属性。我们知道,任何考评机制都应包括由谁制定、制定的依据、标准等核心内容。市院及我院在进行大量调研基础上,采用科学的方法及精确的条款,制定了符合本市的考评办法,对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理论调研等工作做出了具体的安排及考评方式,有效带动了区院工作上台阶。
(三)开放性
现有的检察机关考评机制已不再是单纯评定工作的成绩单,在管理创新、人员管理、干部任命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首先,检察机关考评机制具有向导作用。其次,检察机关考评机制有改善组织功能、激发潜能的作用。最后,检察机关考评机制具有管理职能。通过制定明确的考评标准,能够对检察人员的工作成效进行量化的反映,规范其司法行为。
(四)动态性
检察机关考评的内容受特定时期检察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刑事司法政策、人力物质资源等条件的制约,并反映了一定时间内国家对检察实务工作的要求。与法律的稳定性相比,检察机关考评的内容和要求,整体上虽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但从今后的发展态势看,检察机关的考评制度也许会伴随着检察制度的质变和检察政治环境,特别是检察官个人素质的增强,没有其存在的舞台。
二、检察考评机制的发展趋势
(一)体系逐步完善
较好的考评体系是由独立关联并能较完整地说明考评目标所构成的评价系统。先前检察机关的考评制度内容不完整,缺乏专业的制度,主观色彩较浓。而现在的考评制度主要涵盖了办案业务、综合工作、队伍建设等多方面内容,体现了考核多样性的特征。其次,现在的考评机制已成为促进办案、提高检察人员素质、推动工作上水平的强有力推手。
(二)导向逐渐明朗
从高检院发布的相关文件中可以看出,对特定时期内的检察工作的导向越来越清晰明朗。如今的考评内容不再紧盯办案工作,而是拓展到检察机关工作的各个环节上;不再一味强调办案质量,更加注重办案质量与效果的统一。
三、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考评机制不断细化,其现实局限性所产生的矛盾日益凸显,现行的检察机关考评机制愈发不能适应工作实际,给检察人员、检察机关与检察工作带来不便。首先,考评内容和项目不够科学。以我市某业务处室定制的考评内容为例,如果发现本年度有无罪判决案件,就要扣除若干分数。我们知道一个刑事案件是要经历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裁判三个过程,每个过程都有各自的办案规则及证据标准。在这个缤纷复杂的社会,我们对不同的事物有不同的观点正常,但对相同的事物一定要具有相同的认识吗?笔者认为:未必。不说每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方法论不同,就说同一个刑法理论在不同人的眼里就会出现不同的看法。为什么我们经常能够看到书中写到“通说认为”,那就说明有其他分歧的观点、具体到刑事案件中,认定一个人构成犯罪当然要靠实际取得的证据,但什么样的证据能够应用、哪几个证据能够形成锁链,人与人的看法是不一样的。就像笔者**的一起伤害的刑事案件:案发现场只有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两个人动手,其他在场的人虽然不能指认犯罪嫌疑人打伤被害人,但能够证实除了犯罪嫌疑人外,再无他人与被害人发生冲突纠纷。虽然被害人无法说明当时斗殴的情况,也无法指认系犯罪嫌疑人将自己殴打致伤,但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供述均对自己打伤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但审判人员却认为,案件中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外,再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被害人的伤情是犯罪嫌疑人造成,不排除被害人自己将自己殴打致伤的情况。虽然法院最后支持了我院的指控,但可以看出同样的证据材料在不同人的眼中会出现不同的结果。而即使本案被法院判处了无罪,就能说明办案人具有审查过错?显然不能得出如此结论,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根据考核的规定就要扣分,是不是就太过教条了?此外,我市的考评内容还包括检察建议与回复,也就是说,如果发出了检察建议,必须要有涉案单位的回复,否则不予加分,这样的规定合理吗?要想加上该项分数,需要有两个步骤:发出检察建议、收到回复。第一个发出检察建议是在工作可控范围内的,但收得到、收不到回复,完全就要看涉案单位的配合程度。首先,检察建议没有任何的强制权,它无非是针对社会管理,向一些存在漏洞的单位或机关发生整改的建议书或向公安、法院提出一些合理性建议,至于对方改不改、怎么改检察机关是没有任何干预权的。现在经济自由,一个独立的经济体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即使存在管理问题,检察机关也不能强制命令其改正。在此种背景下,如果收不到检察建议书的回复是不是就说明我们建议的内容不深刻、不具体呢?当然不能,这完全是“看脸”。那么把主动权放在涉案单位身上的加分项目合理吗?同时某些单位只向考核看齐,不顾其他,为了取得好成绩,不择手段,甚至编造一些假的文书蒙混过关。其次,以最终得分认定单位工作的好、坏有失偏颇。经过上述分析,个别考评内容设置并不合理,导致被考评单位的考评分数有一定的差距,实属正常,不能简单的认定高分单位一定比低分单位的工作完成质量好。对其应当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判断。笔者认为,考评内容应当符合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形式,结合其实际工作情况,对考评项目进行调整,才能真正体现该单位真实的工作情况。
四、完善建议
(一)明确目标
考评机制应该以促进检察实务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既要统筹兼顾,又要区别对待;既要顾全大局,又要平衡协调,保证各项检察工作同步发展。同时围绕实现检察工作的最终目标,确定考核内容。不能脱离实践另辟蹊径,要紧紧依托法律及检察机关的价值追求,进行科学化的规范管理。
(二)遵循规律
构建科学的检察机关考评制度,要紧盯法律前沿,司法改革动态,把握检察权的发展趋势,围绕工作重点,依托区域情况。此外,要遵循各院实际管理及人才培养机制,制定符合基层单位的考评机制。
(三)树立理念
一是全面考评理念。考评内容要涵盖检察工作各个方面的内容,不能丢三落四,突出重点工作,兼顾非重点,保证检察工作规模与力度并进,执法规范性与文明性并进。
二是协调考评理念。考评内容要与适用范围经济形势、检察工作特点相称,充分考虑到地区差异,制定具有实践特色的制度。在制定详细的考评内容的过程中,要坚决贯彻上级单位的精神实质,要包括各项检察实务,又要遵循它们之间的制约、协调规律,不要单纯地区分全部检察业务的种类。
(四)建立健全合理的考评制度
要在考评制度的设定上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删除不符合实际的考评标准。修订完善科学的评分标准与考评内容。制定的考评内容须全面体现检察机关的职业特点及法律监督工作效果。例如:取消对不捕率、不诉率、抗诉率的严格限定,界定错案标准等等。同时,考评内容不但要注意对量的评断,而且要注重质的增高。片面追求高分数、好名次,就会导致弄虚作假,应付交差的问题出现。
(五)坚持科学的考评原则
要对检察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管理,试图以合理的考核成绩评价,持续调动、激发基层检察干警,尤其是年轻干警的工作热情,才能确保检察工作有条不紊、健康规范的发展,为不断深化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提供强有力的机制保障。以我市为例,笔者认为,市院应当进行充分调研,真正考虑区县院对考评内容的意见,删除不切合实际的考核内容,制定真正适合区县院的考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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