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论文发表网范文两法衔接中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几个问题
所属栏目:行政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5-12-22 17:19:36 更新时间:2015-12-22 17:17:34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行政执法重要的后续部分也是司法社会化的重要特征,近年来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业内已约定俗成地简称之为“两法衔接”工作。本文是一篇核心论文发表网范文,主要论述了两法衔接中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几个问题。
摘 要 当今社会,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以及社会法治的不断前进,越来越多的不同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出来。这些各式各样的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所调整领域的交叉范围中,因此“两法衔接”工作成为近年来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一项工作。本文试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笔者所在A基层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实际为出发点,通过近年来数据分析及推出新机制的践行情况,从中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促进侦查监督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关键词 检察机关,两法衔接,立案监督
作者简介:林荣辉,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欧新蕊,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助理检察员。
一、“两法衔接”的社会实践意义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就是指各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从众多的一般违法案件中将涉嫌犯罪的案件分拣出来,收集证据后移交刑事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在此后的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相互制约。
党中央在顶层设计中对两法衔接机制如此高度重视并有利推进,主要的原因是该制度具有着极其重要的法理和实践意义。一方面,信息共享成为了平台建设的初衷,也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行政机关在**涉“刑”案件时候可能有案不送、以罚代刑、有案不办等情况,而信息平台的共享,检察机关的介入,促使这些情况大大改善;最后,检察机关的介入,充分发挥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大举措。
二、“两法衔接”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1.现有制度框架下开展“两法衔接”人力、财力、物力是得不到充分保障的。一方面,两法衔接从根本上来说是计算机网络连接,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的综合系统,而计算机网络资源作为作为主要的介质资源,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计算机网络资源的铺建从根本上来说是一项耗费大量财力、物力、人力的系统性工程。建设这样的网络连接,目前基层院的自身力量必然不足,需要引入第三方的建设,对于一个经费有限的基层检察院,特别是山区欠发达地区的检察院来说,更是难以承受的。另一方面,一般基层院都是由侦查监督科来负责“两法衔接”工作,仍然面临着案件多、人员少,安排专职人员对平台进行管理,目前在很多基层院很难做到,大多数情况是兼职,这些困难必然导致平台录入滞后、信息更新不及时、协调效果差等困难。
2.行政执法部门积极性不高,与检察机关配合程度普遍不高,甚至存在部分抵触情绪。目前,A基层院目前已经辖区与林业、农业、水利、地税等重点行政执法部门逐步建立了“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了平台共享、信息通报、联席会议、检察机关介入、职务犯罪预防等工作机制,但在实践中,执行的效果不佳,往往流于形式,行政机关自觉性和主动性不足,有时候以工作机密为由相搪塞。从A院“两法衔接”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来看,部分执法机关的主动性有待加强,衔接中往往配合度得不到保证。
三、A院“两法衔接”的现状和实践探索
国家层面对于“两法衔接”是十分重视的,早在2013年,国务院便制定了《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随后高检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也联合行为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两法衔接”工作的推进和实施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A基层检察院从新时期检察工作的要求出发,努力实现检力下沉,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通过实行“五个措施”,化解了“两法衔接”工作的难题,健全了检察机关介入机制,推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有了自己独特的方法。
一是以完善制度为措施,彻底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我们因地制宜,结合部门工作实际,逐步制定和完善了《A地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标准、流程、形式等,完善和规范了行政机关向检察机关信息备案、案件移交的程序,建立检察机关介入机制。规定每个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建立会议信息通报制度,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除了健全信息平台以外,还通过简报、会议、网络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共享,扎实推进工作开展。
二是以信息平台建设为措施,有效整合和优化办案资源。我们在认真学习领会上级院关于“两法衔接”工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立即措施信息平台的建设。首先用“拿来主义”的方法借鉴和学习了兄弟院的运行模式和先进经验,其次我们主动出击,深入走访主要行政机关,认真听取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确立了地税局、林业局、农业局等9家行政单位为首批试点单位。
三是以联合执法为措施,促进“两者”双赢。去年以来,我们先后与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近20次,强化了有效打击的力量,切实提高了移送案件的质量和数量,切实改变了某些机关少移送、不移送案件的困局,重拳打击制假、售假、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等涉及民生的经济犯罪,加强了处罚力度,拓展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源,有效提升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
四是以提前介入为措施,通过立案监督促进行政机关有效执法。如2013年6、7月间,某废弃印刷电路板焚烧场擅自从事废弃印刷电路板等电子废物,同年7月8日,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焚烧场查获未处理的废弃印刷电路板15吨,已处理的废弃电路板及煤渣10.57吨,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物品进行了就地封存,对现场进行勘验、拍照固定,并在现场人员做调查笔录,对涉案物品的种类和数量进行了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离开现场后,未焚烧的15吨废弃印刷电路板被转移,所有人员也逃离现场。 2013年7月25日,环境保护局根据约定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的规定,要求A院提前介入该案,同日A院立即组织人员介入案件调查,经审查认为废弃印刷电路板焚烧场存在未**环评审批手续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非法处置废弃印刷电路板等电子废物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其中未处理的危险废弃物15吨,已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及煤渣达10.57吨,该事实有行政执法报告等行政执法材料、企业主要责任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可以印证,因此综合全案证据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未处理的危险物质的数量、燃烧后煤渣吨数推算出的已处理的危险物质数量均超过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立案的条件。2013年8月2日,A院发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通知书》建议环境保护局将该案移送公安局,公安局不受理,其认为环保局未能当场扣押15吨未处理的废弃印刷电路板等电子废物,现场遗留的10.57吨废渣不能分清已处理的危险物质的数量,且犯罪嫌疑人逃离、部分证人未取证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接收。2013年8月5日A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当日,公安局受理了该案,并于当日立案侦查。最终该案经进一步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并提起公诉。2014年7月4日,该案犯罪嫌疑人郑某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A院对该废弃电路板焚烧场污染环境案的立案监督,不仅在法律适用、事实认定层面上对该类污染环境犯罪进行了正确的界定,强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果,又符合当前保护生态环境,严打污染环境犯罪的趋势,对犯罪分子给予了严厉打击,震慑了该类犯罪,取得了较好的法律、社会效果。
又如2014年5月份,A院在接到环保部门通报查获一起庄某等7人涉及的以废旧电路板非法炼铝的案件后,A院立即组织专人介入该案,指导侦查机关依法取证并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后A院依法对7名犯罪嫌疑人快速批捕,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目前7名犯罪嫌疑人均被判刑。
五是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为措施,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首先,加大职务犯罪预防,今年以来共在地税、农业、环保、水利等部门开展职务犯罪讲座8次;其次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涉嫌构成询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及时立案查处。通过对案件的查处,提高了有关部门对“两法衔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促进了行政执法人员公平公正执法,推动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2011)8号文件.
[2]张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侦查监督指南.2012(4).
[3]张怀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工作的机制探析.侦查监督指南.2012(4).
[4]张霞英.关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的设想.中国知网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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