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论文范文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问题研究
所属栏目:民商法论文
发布时间:2016-01-22 22:39:22 更新时间:2016-01-22 22:30:23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也在逐渐兴起,在网络上进行交易的时候,第三方支付也是很便利的一个途径,当然相对来说也是比较安全的。本文是一篇民商法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电脑和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迅速发展起来,同时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支撑——第三方支付也成为越来越多人的支付选择。但是作为电子商务环境下新型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而相关法律问题却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如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经验不足。本文就有关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可能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论述,接着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第三方支付是指具有一定实力和信誉保证的独立机构,采用与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利用网上交易和线下支付的交易方式,实现从买家到卖家的转账清算、在线支付、信息查询等内容的一种支付手段。第三方支付体系主要由消费者、电子商户、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认证机构和商业银行所组成。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电子商务活动,而是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技术支撑和应用服务的网络支付平台。
二、 第三方支付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1998年,我国最早出现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由国家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政府等部门共同发起建立起来的,主要是通过电子商务信息网,把网上交易和网上支付结合起来。这成为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雏形。从2002年开始,各大商业银行不断完善自己的网络银行业务,但是由于为形成统一的支付接口,给消费者和商家带来诸多不便。之后,中国银联开始筹建,这样就进一步解决了多银行接口继承问题,有效解决异地跨行的网上支付问题,人们可以通过网页输入银行账号与支付密码即可实现网上支付。
从2003年开始,随着我国电子交易额开始突飞猛进的增长,网络购物逐渐变成越来越多人的首选,淘宝网、京东商城、当当网、亚马逊等一批电商网站点燃了各类消法群体的网购热情。也就是在2003年,淘宝网为了促进商家和买家交易的顺利进行,推出了一个第三方支付平——支付宝。支付宝很好的满足了买家和卖家的信任问题,支付宝的交易量不断增加,支付宝越来越受到买家和卖家的欢迎,从此,支付宝也一跃成为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随后,通联支付、财付通、快钱等一大批第三方支付公司大量出现。
三、 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
(一) 数据安全问题
2011年12月,CSDN 与天涯社区发生了用户数据被盗,造成部分数据泄露,同时其他电商网站如当当网、京东商城也涉及其中,随后有媒体报导有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信息也被泄露了出去。而在最近又发生携程用户信息泄露事件,其中涉及大量用户的持卡人姓名、***、所持银行卡类别、银行卡号等信息,这就可能会给大量用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那么,作为掌握海量用户信息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不仅掌握用户的姓名、***、银行卡号、电话号码,还记录着各个用户的交易信息,一旦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遭遇第三方的“攻击”,造成信息泄露,或者出现第三方支付平台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外出卖用户信息,这都可能会造成一些严重危害用户的后果。
(二)主体定位问题
第三方支付公司作为支付**,从实际情况来看,第三方支付不仅仅提供技术平台和支付**服务,而且从实质上看,它也从事着类似于支付结算的业务。尽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断强调其自身只是负责买家和卖家的**桥梁,但是从第三方支付机构整个工作流程来看,由于网上交易和现货交易不同,买家和卖家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第三方支付平台就是为买家和卖家提供了贷款,掌握了用户资金。但是第三方机构极力宣传自己只是作为中间商,而没有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业务,从而避免与现有的银行业法律法规发生冲突。
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业务,其他未经过银监会批准的机构不能从事该业务。同时在201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及其实施细则中,首次提到明确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义为“非金融机构”。但就目前而言,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的网络代收代付业务和担保业务,同样具有银行的存款功能和结算功能。并且,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都有一个比较确定的定义,但是对于“非金融性机构”则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非金融机构除了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还包括哪些,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说明,这对于第三方支付的定义是不明确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后的发展定位也会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 沉淀资金和产生的孳息问题
何为沉淀资金?由于买方和卖方不是进行现钱直接交易,买方在选定商品后,需要将自己银行存款的钱转移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开立的账户中,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确认付款,之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收到买家确认收货通知后,才会把第三方支付平台买家支付的钱转移给卖家,由于物流快递等时间原因,买家资金到卖家手中,需要一个时间段,那么这段时间,资金就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保存,这个资金就是沉淀资金。同时,大量资金聚集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就会产生孳息,必定会发生一些风险问题。比如,第三方支付平台本来是弥补卖家和买家的“信用缺位”,但是大量沉淀资金存放在第三方支付的平台中,谁又来监督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这个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一旦发生第三方支付平台内部腐败问题或者是资金被盗用问题,那用户的损失又有谁来承担。其次,大量沉淀资金不论存放在哪里,一定会产生利息,那利息应该归谁所有?一些中小买家或者卖家对于较小资金产生的短期利息可能不会在意,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每天进行大量的支付交易,资金流动,沉淀下来的资金就是很大的数额。这些资金保存在网上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那就会产生存款利息。这些利息是该归第三方支付机构呢,还是归买家或者卖家?我们在现存的法律中没有找到明确规定。按照现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做法,这些利息还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得。
四、对完善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有关部门的监管体系
2010年《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的核心机构。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涉及电子技术和金融支付业务等,仅靠中国人民银行的力量是不够的,笔者认为应该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建立多部门联合,共同协作的监管模式。
首先,从外部方面,组建由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建立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技术安全鉴定标准,由于现在每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的技术不同,不利于有关部门的统一监管,所以建立一个统一的安全防护网,能够有效防止信息泄露,从技术上进行一定的监管,保障用户安全。从行业内部从业人员看,不论是技术人员还是管理人员,对其知晓的用户信息数据要有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一旦是行业内部人员发生问题,必定要严惩,进一步加强行业内从业人员的监管。
其次,进一步发挥支付清算协会监管职能。2011年5月23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在北京正式成立,成员包括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支付企业等,协会主要还是负责可以制定行业内部规章制度,在各企业之间遇到矛盾时,起到协调作用,另外行业协会还可以制度一定的行业标准,维护整体行业利益,同时监督行业内部人员,不断提高行业内部的自律意识。同时,作为一个不断发展的新型行业,行业协会要正确协调国家与各协会内部的关系,共同促进第三方支付业健康发展。
(二) 加强沉淀资金的监管
美国法律明确规定:在线支付服务商必须将其平台中的客户沉淀资金存入联邦储蓄保险公司保险的银行所开设的账户中。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如何管理,都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其营业资金,自己管理。但一旦出现上文所述的几个问题,那会造成不利影响,所以比笔者提出,我国可借鉴美国有关第三方支付比较成熟的法律办法,也规定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产生的沉淀资金存入国家指定开立的银行账户。这样既可以对各个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交易额进行监测,也可以有效防止第三方支付机构擅自利用沉淀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应该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自有资金和用户沉淀资金区分开来,开立两个不同账户,对于两个账户进行分开管理,以保证卖家和买家交易额的安全。最后,为了防止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破产、倒闭等情况,需要设立一个沉淀资金保险账户,用于防止卖家和买家资金无法得到清偿情况的发生,用这个保险账户进行补偿。
(三)切实防范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融犯罪
由于第三方支付都是网上的在线交易,所以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注册用户的身份识别就显得特别重要,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该对真实有效的客户信息建立数据档案,对客户的信用评级建立初步的评估,这样能够使客户识别措施起到真正防范洗钱的作用。对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发生的各种交易额,进行分类区别,规定有关可疑交易的标准,及时有效的对数据进行整理、监测,对具体的巨大、异常交易实行重点监测,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相关监管部门通过多部门本身数据的掌握,对异常数额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流入流出,要建立自己的监管数据库,加强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的合作共享,进一步打击洗钱、非法套现等金融犯罪的发生。
(四)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三方支付业务涉及大量资金和物流的交易、转换,而且都是非面对面的交易,那么就会产生一个信用问题,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要求就会越来越高。2008年在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一定程度上就是对信用评级的滥用导致的,这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目前,我国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立法滞后,居民诚信意识较为薄弱。中国人民银行从2005年就开始筹建个人信用数据库,这对以后网上查询交易等信用问题有很大的帮助,同时,我们还应该先从立法上吸收外国先进的公民信用建设理念,全面推动征信立法工作,提高居民自身的信用意识。另外,在国内,发展鼓励建设一批专业性强的信用评级机构,利用社会力量加强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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