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论文范文辽西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律问题研究
所属栏目:中学教育论文
发布时间:2016-04-29 16:10:24 更新时间:2016-04-29 16:20:14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非诉讼的与诉讼的、民间的与官方的等内在联系的多种纠纷解决方式所组成的有机系统。本文主要针对辽西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律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文章是一篇研究生论文范文。
摘 要 当今社会,随着物质条件的不断提高,使得人们对于思想意识领域的要求也随之增长,特别是在国家加强依法治国的指导下,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当然,在某种程度上,也使得社会中潜在的纠纷逐渐显现出来,社会矛盾随之增多。本文以对辽西地区纠纷现状的研究,探求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更好的帮助。
关键词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讼调解,ADR模式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在当今社会,诉讼案件剧增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人们的法律意识或维权意识增强,对于司法机关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存在诸多不满意之处,进而推进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并逐渐得到各国立法、司法机关的重视。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多元化的社会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一)英美法系国家研究实况
英美法系国家(以美国为例),近年来,美国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都是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这是因为长期“好讼”导致“诉讼爆炸”后,人们开始另辟蹊径谋求非讼纠纷解决方式来解决相互之间的冲突。由于主持调解会议的法官与主持审理的法官分开,避免了审判法官先入为主,产生偏见,影响公正裁判。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真正进入陪审团或法官审理的案件只有40%左右,绝大多数案件是通过调解或其它方式结束诉讼的,美国ADR的繁荣是令人瞩目的,附设在法院的调解就是其中之一,是由非营利性团体的调停协会于诉前主持进行的。美国在传统的司法审判之外,运用调解、ADR等多种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不断寻求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诉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二)大陆法系国家研究实况
大陆法系国家(以中国为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被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而赋予这项改革更大的社会价值。从“十二五”改革纲要提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十年来,经过法院系统和社会各界不懈努力,从理念到制度,从队伍到机构,从程序到保障,都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在新的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又将这项制度推入新的阶段。法院将继续推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解决组织建设,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进程,构建系统、科学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因此,为满足纠纷当事人的多元需求,适应纠纷的多元属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成为新时期建设法治社会、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解决纠纷这种公共服务产品需求的重要措施。这一措施,既符合纠纷解决规律,又适应法治社会的发展,更能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能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能让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各得其所、各取所长、各尽其能、多元共治。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实体,轻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一直以来存在司法制度上的弊端就是重实体,轻程序。各类案件解决方式上也多以实体法为依据,而程序问题经常处于次要地位。其实,从大陆法系的国内外法律制度史中,我们可以看出,大陆法系的鼻祖: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也是以实体法居多,程序法居少,或许,这也是造成大陆法系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均衡的现象之一。然而,轻程序会使得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会剥夺当事人表达诉求或个人观点的机会,更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出现。
(二)诉累现象严重
辽西地区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带来了各种利益纷争,随之各类纠纷案件也出现了。在诸多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各类案件解决方式的最后屏障。但是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受到各种时限和程序的规制,加之案件的终身责任制的要求,很多案件的判决出现某种程度上的“中庸”之道,使得双方当事人对于审判结果都不是很满意,造成案结事不了的现象,当事人可能采取上诉或复议、信访、申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累现象比较严重。
(三)司法绩效考核的弊端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王鸿晓法官曾举例,某基层法院的法官一个月内审理了六个案件,有五个都提起了上诉,这从另一个方面也给法官带来了工作压力,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的年度绩效考核。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是通过改革来解决现行司法体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提供保障。但司法制度中存在着行政化干预司法化的现象,这与三权分立思想是相悖的,当司法权受到行政权的干预,任何人都很难保障审判的公正性,法的正义又从何谈起呢?
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一)搭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天平
随着近年来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国内程序法的地位日益提高,法律条款的修改总会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同时,我们也应该审视一下新的法律法规是否能够使得三大诉讼法与三大实体法成功对接,法律修改的初衷能否实现,法的公平、正义理念是否得到体现,从而使得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天平能够平衡。 (二)运用司法调解机制并引入ADR模式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即斡旋于双方之间以便使双方和解、调解争执、劝说双方消除纠纷。大教育家孔子强调教化与和谐,而且在建国初期,调解承担了宣传党的方针和解决纠纷的双重目的。调解协议一经生效,即表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已经在法律程序上得到了解决,产生与法院有效的生效判决同等的效果。
目前司法实践中,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大多数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的比率虽然呈下降趋势,但与判决相比仍占有一席之地,这与我国现存的民事审判方式有关,在我国的审判方式中,调解占据重要地位,并且已形成“调解型”的民事审判方式,虽然这种模式已暴露出许多弊端,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归咎于调解制度本身的问题,要从整个司法体制角度考虑其设置的合理性和局限性。
调解作为处理和消弭纠纷的一种方式,有其自身独特的价值和作用,并与我国特定的文化历史、法律传统、心理定势、经济基础、基本国情等诸多背景因素存在相关性。在司法实务中具有实用价值,如,可以化解当事人的纠纷,使得双方可以平心静气的达成协议,对于改善我国诉讼模式中的超职权主义有重要作用。但是,司法调解中,还存在强制性调解的问题,这类现象要予以重视并寻求合理方式予以解决,希望立法机构能够及时出台相关规定。
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检验后才能知晓其真正的价值,作为解决纠纷功能之一的司法调解也不例外,只有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实施,才能体现司法调解的价值。司法调解在司法中得以适用是人类法律生活的重大发展。正是司法活动让这个法中精灵取得了最真实的生命只有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运用,司法调解才能在理论上保有法律性而不至沦为单纯的纠纷解决机制,将司法调解更多地放在司法适用的背景下予以考察,这即是实践对理论的要求。司法调解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不当将会极大损害法的安定性和司法活动的相对客观性,司法调解在司法活动中如果不加约束地被适用,将可能会为某些不称职的法官不负责任地运用其职权,还将可能会为法律以外的力量渗入司法活动提供掩护。
ADR的全称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称之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按照其实质含义可以译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并非由法官主持裁判而是由一个中立的第三人参与协助解决发生争执的纠纷的任何步骤或程序”,它包括调解和仲裁等传统方法与区别于一系列对抗式诉讼的更多的新的实验性方法。当代ADR的方式主要有调解、调停、法院协助下的ADR、专家裁定等,传统上是由第三人在法庭审理之外以调解或仲裁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一种方法,首先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美国,随即在欧洲大陆各国、日、韩、澳等国广为流行,已逐渐成为国际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ADR模式能够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国家司法资源, 减少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使得案件在进入法院之前得以分流,从而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
在ADR模式中,有些是具有裁决性的,有些是强制性的,而有些是自愿性的。如果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法是强制性的并且和判决的程序相似,则程序法通常会规定诉讼人介入其中。其特征主要有:第一,当事人的自主性程度较高。第二,交易成本降低,纠纷双方双赢。从而,降低诉累,促使案结事了。
(三)运用司法体制改革机制,完善司法绩效考核方式
2015年国内部分省市已经开始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大致相同:在中级人民法院,打破原有体制的格局,取消庭室格局,组建合议庭,通过遴选考试的方式确定员额制,法院的工作人员将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将有三分之一的法官面临分流,目的是要对原有的司法资源进行重新组合,组建精英的法官团队。以辽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进了员额的法官也不是一劳永逸,每年还要考核,如果完不成任务,就要被淘汰。法院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员额制法官的具体职责,研究考核办法,明确员额法官的办案责任与免责条件,实行评价、问责机制、惩戒,退出机制与保障机制的有效衔接。另外,吉林省和上海市的做法是100名入额的法官,必须要有20名是年轻人,这是硬性指标,不能去挤占年轻人的指标,“青年法官才是中国优良司法的未来”。多元化的司法绩效考核方式可以进一步体现公平、正义。不能简单地以法官的结案率、调解率来考核法官的个人工作能力。建议发挥法官的创造力,运用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如仲裁、调解、审判、和解等方式,运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纠纷的解决效率,符合当前依法治国的发展规划,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对当前的普法教育有促进作用。当然,司法调解必须坚持依法、自愿、高效的原则。
参考文献:
[1][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绮剑)・伍著.蔡彦敏、徐卉译.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法律出版社.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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