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劳动权的理论如何进行建构
所属栏目:宪法论文
发布时间:2016-08-30 14:59:58 更新时间:2016-08-31 08:13:53
劳动权是公民生存权利的基本保障,在我国宪法中对劳动权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权利人是公民,而义务人则是国家,这种说法与民法劳动法中阐述的劳动关系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在开展宪法劳动权理论构建的过程中,要以宪法作为主要对象,对劳动权理论进行阐述与发展。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也随之变得更加复杂,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日渐增多。劳动权主要是指具备劳动能力的公民通过参加社会劳动活动,而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是公民获得生存权利的基本条件。但是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对劳动权的分析与研究还停留在劳动法层面,陷入了“以劳动法解释宪法”的误区,不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基本的合法权益。本文将针对我国宪法劳动权的理论构建问题进行研究,从而为保障人民基本劳动权利贡献力量。
关键词:宪法;劳动权;理论构建;研究
一、对劳动概念的宪法学解读
宪法劳动权的理论构建,首先就要从宪法的文本、法律制度变迁与宪法意图中寻求劳动的具体含义,从而获得相应的构建蓝本。我国当前的宪法制度中还没有对劳动的具体含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可以通过体系解释的办法对劳动的具体含义进行解读[1]。从宪法文本的变迁过程以及各类草案的修改报告中可以看出,尽管对劳动概念含义的具体解释在宪法中没有体现,但是劳动这一概念范畴已经被广泛应用其中,出现了劳动人民、劳动者等与劳动密切相关的含义,这在某一角度已经折射出了劳动的含义。无论是劳动者还是劳动人民,他们都主要指的是从事劳动的群体或是个人,而这些人群从事的劳动活动,就是被宪法所承认的“劳动”。
随着宪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关劳动的相关概念也不断发生着变化,主要的变迁过程大致可以被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就是1982年之前的宪法,在宪法中将劳动人民的范围作出了规定,明确指出在劳动人民中包括农民、工人、城乡中从事个体手工业者以及其他的非农业个体劳动者[2]。此阶段的宪法劳动权主要保护这些人群的合法权益,而由于此阶段社会发展的限制,知识分子并为被列入宪法劳动权保护对象中,还处在一个接受教育改造的阶段。因此,不难看出在此阶段的宪法中,主要折射出的劳动概念主要由以下几点构成。首先,劳动被规定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并且此处的劳动主要指的是体力上的劳动,宪法中法定的具备劳动权的劳动人民,工人与农民在从事生产活动的过程中,都是以消耗体力为主要特征的,并且都具备着被政府管辖的特点。其次,知识分子并没有被明确的纳入到劳动权的保护范围中,而是被界定在教育改造对象的位置上,因此智力劳动在宪法中存在缺失。最后,此阶段的劳动含义大致都被限制在了就业的层面,而将个人营业排除在外,这主要是这一时期的营业权是被政府垄断的。
第二个阶段的变化就是在1982年的宪法之后,宪法的文本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知识分子被归为工人阶级队伍中,折射出的劳动概念从单一的体力劳动发展到体力与脑力劳动并行的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由依靠工人与农民的阶段向着依靠工人、农民与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的发展阶段。随着这一规定的确立,知识分子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脑力劳动得到了宪法的承认,成为了宪法劳动权的保护对象,劳动理论体系内容更加丰富。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分配制度与所有制结构都得到了一定的调整,并且非公有制经济在宪法中的地位也明显提升,这使得宪法中映射出的劳动概念也更加广泛[3]。在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增加了私营经济在法律范围内的存在与发展条例,私营经济成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部分。私营经济中除了必要的体力与智力劳动外,还由于公民要运用自身拥有的生产资料与资本从事生产,从而形成了一种雇佣关系。这种雇佣关系的形成,就出现了相应的权益保护法律的补充,从而更加丰富了宪法中劳动概念的含义。
二、宪法劳动权运行状态的变化
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以来,我国的宪法劳动权的运行状态出现不同的变化趋势。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宪法劳动权运行形态主要是以社会权的形态存在的,自由权的属性基本完全消失[4]。而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展形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权的含义也随之改变,在原来的基础上发展出一定的自由权属性,并成为现今宪法劳动权的主要存在和运动形态。经过1975年宪法到1978年宪法再到如今一直实行的1982年宪法,从表面的文字叙述来看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实行,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使得所有制结构与分配制度发生极大的变化,所以宪法劳动权的存在形式与运行状态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1)改革开放以前的运行状态。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此时期公民的就业岗位和就业安置主要依靠国家通过计划统一配置,因此宪法劳动权主要以社会权为主要特征。在1945年与1978年的宪法中对于公民劳动权的规定,都是以计划经济为基础制定的,主要强调的是国家公权利在公民劳动权中的支配地位。并随着计划经济的逐渐深入,开始实行劳动就业的政策,公民的职业自由选择权在这一政策下逐渐消失。计划经济阶段实行的劳动就业政策是以“统分统配”的形态展开的,人民的职业岗位必须由国家劳动部门统一进行分配,若不听从政府安排只能面临失业。从此处可以看出,宪法劳动权中的社会权拥有绝对权威,而自由权属性基本消失。在此种情况下,劳动权就不再单单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了,也成为公民的一项义务。在实际的社会生产中表现的就是公民没有不劳动的自由,因为一旦不付出体力劳动,就无法获得生存的必要来源。
(2)改革开放以后的运行状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由原有的计划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所有制形式也开始转变,由原本的公有制经济体制向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行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非公有制经济在宪法中的地位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宪法劳动权中开始出现自由权属性,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就业岗位,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权益。国家在1982年的宪法中对强势安排公民就业的规定作出调整,提出“国家通过各种途径,为公民创造就业条件”的办法。随着经济形式的不断发展,宪法劳动权内容也逐渐丰富完善,尤其是营业权回归到公民手中以后。在计划经济时代,营业权被垄断在国家手中,公民在宪法中的劳动权仅仅体现在就业中,合法的劳动权利得不到充分满足[5]。而改革开放以来,所有制结构发生变化,并且非公有制经济在宪法中的地位得到提升,国家对营业权的垄断形式彻底被打破,使公民在劳动形式的选择上范围得到扩大。从劳动形式的角度来看,公民的劳动权范围变宽之后,营业这种劳动方式进入到宪法劳动权范畴,并成为当前人们生存发展的重要形式之一。
三、宪法劳动权保障的新课题
在我国现今流行的宪法权理论中,依然将公民的劳动权视作简单的社会权,而相应的劳动权保障与救济理论方面,还呈现出一片空白的景象。处在社会权之下的宪法劳动权是不具备具体的意义的,公民不能单单依靠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去向国家申请就业的机会,因此公民的合法劳动权更本无从得到保障。除此之外,宪法学理论中还将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局限在宪法诉讼与违宪审查等方式上,使得宪法劳动权保障权理论发展受到严重限制。
在宪法劳动权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尽管已经在社会权的基础上发展出一定的自由权属性,公民的职业选择也愈加的自由,并成为当前宪法劳动权的主要存在方式与运行形态。但是,法学界在研究宪法劳动权的过程中,并没对这一变化引起重视,他们多数将劳动权放置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开展研究,而公民对职业的自由选择对其自身个性与生存发展存在的宪法价值并没有被发现[6]。有的学者在从事宪法劳动权的研究过程中,根本就没有将公民的职业自由选择视为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从而也就不存在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理论范畴。这种理论上的研究缺失,使得宪法劳动权的保障范围覆盖不全面,也使得在自由权中发展出的权利救济理论发展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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