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如何改善
所属栏目:保险论文
发布时间:2016-11-23 09:08:55 更新时间:2016-11-24 08:18:41
风险投资有很多的风险,因此风险投资必须在完善的法律环境下得以运行,风险投资和金融关系是密不可分的,风险投资对于目前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小编简单介绍优秀的风险投资论文。
[摘要]金融法对于我国风险投资行业在资本的来源、投资的走向以及运行、撤资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文章从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领域分析我国风险投资在金融法环境下的具体情况,指出当前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对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的改进与完善措施,以此期望能够为我国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风险投资;金融法环境;完善
一、风险投资的含义
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也称为创业投资。广义风险投资的含义是指一切高风险,但是存在着潜在的高收益的投资项目。狭义的风险投资的含义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和经营管理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入。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综上所述,风险投资是指由专业人员或者专业的机构对那些高新技术的单位或者企业进行评估然后对其做出风险判断,再对其进行风险投资,以期获得利润效益的过程。这样看来,风险投资应该属于一种经济学方面的专业行为,而不是法学专业的行为。但是从法学的角度来说,风险投资就是一种融资行为。只不过在其投资过程中,投资时机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效果。在公司成立前进行风险投资,那么就相当于引入了一名股东,风险投资投入的资本就是其注资。但是如果是在公司登记后进行的风险投资行为就涉及公司资本登记变更的问题。
二、目前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分析
(一)风险投资的准入规则过严,投资主体数量有限
就风险投资准入制度的具体内容来看,其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第一,需要分析风险投资主体的范围;第二,分析风险投资机构的程序设立。就风险投资主体的范围来看,由于受制于有关金融法律的约束,其中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和公民实施风险投资等内容还存在很多的制约,造成风险资金的来源十分有限,对我国整个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造成了很多不便。例如,外商如果想在中国设立风险投资机构的话,会受到我国人民银行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等方面的条例限制;与此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我国的养老金、保险金和商业银行等机构迈入风投的过程也形成了很大阻碍,由于我国开展风险投资的时间还很短,很多机构对该方面的了解不够深入,因此会出现投资主体单一的状况。就程序的设立来看,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性质在于从事货币业务的投资,关注的是非金融机构,需要经过人民银行的审批之后才能设立。但是相对于普通的金融机构风投在此方面的需求更具急迫性,此种严格的审批程序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二)风险投资的运作风险控制缺少法律保证
风险投资本身具有高风险和高回报的特征,其投资的风险程度更高,该点主要取决于风险投资的对象,由此,根据一定的门槛和程序来设立具有必要性。与此同时,如何良好地控制风险投资的风险性问题是人们需要考虑的问题,尤其我国允许养老金、商业银行、保险金和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到风险投资的范围之后,当风险投资真正关系到人们的经济利益的时候,其中的法律问题需要明确,但是我国在该方面的金融法律制定上还处于相对空白的局面。
(三)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缺乏法律支持
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缺少相关法律的支撑主要展现在,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二者之间缺少连接,二板市场形成的难度增大,风险投资缺少必要的退出机制约束。就风险投资运行的整个过程来看,投资人之所以投资的主要目的在于期望其投资的企业能够在发展成熟之后上市或者通过股权转让,或者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等形式退出其注资企业,由此完成资本的增值,获取高利润。西方多数的发达国家在风险投资方面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退出机制,主要可以将其划分成四个主要的阶段,第一,利用股票市场;第二,利用二板市场;第三,利用柜台交易市场;例如,日本实行店头交易的方式,第四,地区类型的证券市场。利用二板市场完成风险投资的形式退出机制是当前的主流方式,例如,美国出现的NASDAQ证券市场属于该种退出机制的一种定性方式,其具有高科技企业的摇篮称号,已经培养了很多当地的高科技人才,例如微软企业、英特尔企业和苹果企业。美国将电脑信息作为主要代表的高科技产业发展十分迅速,对其近年来经济的飞速发展造成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基于NASDAQ证券市场的典型示范,世界各国的资本市场都开始在风投领域建立起自己的二板市场。就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实行该种机制的条件还不够成熟,虽然我国的深交所已经率先推出了中小企业板,针对科技企业的上市表现出积极地态度,随着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颁布,更为我国的风险投资退出带来更好的法律环境。但是我国的中小企业上市还面临很多的阻碍因素,例如,《证券法》中的有关内容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内部的股份在公司成立之后一年之内是不允许转让的。公司在开发新型的股份之前已经发行的股份需要在企业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之后的一年之内不能进行转让。公司内部的董事、监事和该层管理者需要主动向公司申报其所有持有的公司股份,分析股份具体的变动状况,在公司高层管理者和董事、监事任职的过程当中,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能超过其自己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自公司的股票上市之后交易后的一年之内不能进行转让。在公司的高层领导者和管理人员离职之后,半年内不可以将其公司内部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公司的主要章程主要是针对内部的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者,转让其在公司内部的股份等作出一些限制型的约束。针对投资者来看,适当的时机就是公司在上市之后的任何一个时间,可以采取人为的方式对发起人的股份进行限制,在固定的年限之后才可以继续流通,避免企业的投资者错过良好的投资时间。
三、对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的改进与完善措施
(一)制定风险投资核心法律
首先基于当前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制定风险投资核心法律———《风险投资法》和《风险投资基金法》,一旦条件成熟之后,可以按照约定制定出风险投资的基本法律,即《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法》的建立目的在于引导我国未来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作为一项风险投资的基本法律,其在风投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据主导性的作用,对于我国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起到核心的开发作用。该项法律主要是为了调整投资者、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和监管部门之间投资权益和投资关系,其内容需要针对风险投资的主体和投资对象、运行机制、退出机制和具体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就整体的指导思想来看,其需要确保处于投资关系中的投资者利益,并不断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高效性。风险投资基金实际上属于一种投资工具,其主要通过对专业人员的管理来实现相对分散的一种组合投资,避免风险集中。由此可见,风险投资基金是风险投资速度快速发展的前提和核心内容,但是我国针对该层面的法律仍然不完善。因此我国需要针对风险投资的实际发展状况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经验来制定适应自身发展的《风险投资基金法》。在制定该法律的时候需要赋予其对于基金发起、基金募集和基金运作等过程的严格监督和管理的法律权利。因此我国的《风险投资基金法》需要针对风险投资的基金运作过程实施必要的监管,根据监管内容制定出操作性强的规定。其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点,第一,投资主体的明确;第二,基金组织形态的明确;第三,基金募集方式的明确;第四,基金交易方式的明确;第五,基金投资的监管内容等。风险投资机构和普通的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之间的差异显著,其将特定的高科技行业发展作为具体的经营对象,不会对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的动荡,同时也无需进行强制性的审核和检查,可以通过授权立法的方式来转变该种强制性条件下的使用范围,或者利用地方政府来规定园区内部的风险投资机构的具体审查内容,或者使用备案制度和抽查制度取代。以上能够保证机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又不会因为严格的审查减少风险投资的具体数目。就投资主体的整个大范围来看,需要及时修改限制外商银行、基金和商业银行等进入到风投领域的相关约束,针对外商在我国设立的风投机构过程需要简化具体的审批程序和手续,确立具体的区域可以实行直接免除审批的规定。银行的混业经营属于未来发展的趋向,需要允许商业银行适当进入到风险投资的范围内,针对公民的投资渠道规划需要将其引导到投资基金上,其他类型的个人风险借贷活动可以实施自愿的登记形式,由此方便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方便对于投资人的投资基金管理和引导。除此以外,还需要修订我国的《保险法》和《商业银行法》等,不断拓展对于保险基金、养老基金和捐赠基金等进入到风投领域,还需要在多层面动员必要的闲散资金,不断拓展风投的资金来源,提升风投机构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二)完善退出机制和证券法律制度,促进二板市场建立
从退出机制整体完善来看,其主要目的在于完善风险投资机构的退出渠道和法律风险环境,不断修改和完善我国公司和证券的法律制度,促进国家二板市场的建立,并鼓励上市。我国在完成以上改革的过程中可借鉴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针对不同的企业规定不同的上市标准,方便不同层次的企业融资。1.就资金限制方面来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股票在第一次上市的时候不能低于五千万元,该条规定显著高于了我国《证券法》中关于三千万元上市的具体规定条件,可见该条为我国创业板的开设提供了空间。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板已经出现了两年之久,其在发展期间已经累积了很多的经验,显著降低了国家的资金门槛,时机已经十分成熟,因此我国需要在中小企业板设立具体规定中将第一次上市的股本下降至人民币三千万元,由此方便风险投资的退出,有助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成功上市。2.就成立期限来看,由于我国当前的证券市场发展还不是很成熟,因此需要针对企业的成立期限明确限制,但是其中的相关规定可以适当减少。例如,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企业可以拓宽至两年的时间,针对于发展前景较好、技术发展成熟且和我国发展战略方向一致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实施适用一年的时间。
四、结语
在新的法律环境中,我国风险投资行业面临着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挑战,这就要求风险投资行业在机遇与挑战中学会抓住时机,赢取最大利益。风险投资行业要善于利用自身的优势———资本,以此作为竞争的条件。同时,要想一个行业能够有所发展,大环境给予支持与机会是必不可少的。这也就要求在风险投资行业自身努力寻求突破的同时,国家需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例如法律法规的完善与修订,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律对经济的保障作用,建议借鉴国外行业发展的成熟经验,再结合我国实际发展的情况,继续完善立法,尽力在最快最短的时间里将法律制定出来,从而满足经济行为的发展,以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其次大环境能够给予的还有政府提供的支持,政府转型,减少对行业领域的干预,主要通过市场的力量来带动和调节行业的发展壮大。挑战与机遇并存的社会上,风险投资在新的环境下赢得的将是新的机遇。
阅读期刊:《投资研究》
《投资研究》是一本专业学术性刊物。刊载投资宏观控制和微观管理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成果,探讨财政投资、银行长期信用投资、企业和证券投资管理的发展问题,并介绍国外投资研究的新动向和学术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