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保证金有何法律性质
所属栏目:行政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7-08-09 16:25:59 更新时间:2017-08-09 16:18:56
现在都流行婚姻保证金,那么婚姻保证金到底是什么呢,就是无论什么原因离婚(哪怕是女方要离),女儿都会获得这部分物质补偿。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优秀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婚姻与家庭》创刊于1985年11月6日,杂志是由全国妇联主管、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主办的知名杂志,是国内发行量最大的中央级生活类半月刊,主要面向25-40岁已婚人群,是中国最畅销期刊之一。
摘要:在目前这种信任危机的情况下,年轻的男女之间的“婚约保证金”便粉墨登场、应运而生了。一些在“婚约保证金”“约束”下成婚的打工夫妇不仅找不到爱情的“浪漫”,反而显得十分“后怕”。一旦因性格不合而分手,“婚约保证金”便成了解除婚约的“肠梗阻”,加之法律在这方面出现了“空白地带”,不少“夫妇”因此反目成仇。而我国婚姻法对“婚约保证金”没有规定,可见,社会的发展对男女之间签订的“婚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很有必要进行探讨,是目前我国《婚姻法》面临的新课题。
关键词:婚保证金;社会危害;法律性质
一、婚约保证金的产生
据了解,我国江西安义农村以及与安义交界的奉新、高安等地农村存在“婚约保证金”现象。那么什么是婚约保证金呢?在江西义安当近几年来,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多,当地便产生了签订婚约协议习俗,即为防止感情生变,男方便要求女方与其一同到外地务工生活,女方则要求男方交纳一定数额的“婚约保证金”。双方约定,如果男方变心解除婚约,保证金归女方作为补偿;如果女方无故解除婚约则应将保证金退还男方;如果双方结婚,保证金就转作男方家庭给这对新人生活的支持。男方交付“婚约保证金”后,男女双方便可正式同居生活。这是江西安义村附近最近几年来不成文的习俗。事实上,江西义安农村婚姻新习俗的产生是有社会根源的,目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增加,进城务工是农村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在道德领域,人与人之间诚信缺失,在这种信任危机的社会大环境下,年轻的男女之间对婚姻承诺的不信任,担心婚姻不保,担心耽误青春,更担心人财两空。因此,“婚约保证金”便粉墨登场、应运而生了。一些年轻的男女在“婚约保证金”的“约束”下成婚的打工夫妇,不仅没有找到爱情的“浪漫”,反而显得十分“后怕”。一旦因性格不合而分手,“婚约保证金”便成了解除婚约的“肠梗阻”,面临已支付的巨额保证金该怎么办?加之我国《婚姻法》在这方面没有具体规定,法律出现了“空白地带”,不少签婚约保证金的青年男女,因分手而反目成仇。若有纠纷起诉到法院,法官也处于“两难”境地,清官难断家务事,因没有详细的准确的法律依据,法院有时也难以处理。可见,社会经济的发展引发的男女之间签订的“婚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很有必要进行法律上探讨,是目前我国《婚姻法》遇到的新课题。
二、婚约保证金的社会危害
在有婚约保证金习俗的地方,“上午交钱,晚上同居”,这种讲“金”不讲“心”的“闪婚”比比皆是,虽然“看上去很美”,却往往脆弱得不堪一击。由于男女双方没有更多时间进行接触和了解,对分隔两地感情能否稳固长久均有疑虑,因而双方才签订婚约保证金。其实,从深层次上看,这种以交纳“婚约保证金”形式订立的婚约实质上是封建买卖婚姻的变身,并且有违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也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禁止。它的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让人担忧:一是助长了农村外出人员非婚同居之风,不但影响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而且还破坏社会风气,助长了社会不良之风。二是极易引发矛盾纠纷,因没有登记结婚仅是同居,因此有婚约的二人的“夫妻”关系不受我国《婚姻法》的保护,从而导致男女之间因感情不和发生虐待、伤害、暴力等事件,严重的还会导致家庭家族间的械斗,影响了人身安全,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三是加剧了部分家庭的贫困。“婚约保证金”的习俗使很多并不富裕的家庭为筹集“婚约保证金”,不惜四处借钱甚至向银行贷款,偿还债务的重担让他们苦不堪言,让贫困的家庭更加贫困。在近乎荒唐的“婚保金”背后,凸现了农民工群体固有的婚姻上的渴求与无奈,也反映出他们缺乏有效交流和正常的恋爱生活的现状。因为此前,我们更多的是关注农民工的工资能不能按时发放,他们的劳动安全是不是得到有效保障等,至于他们的婚姻是否幸福、家庭是否安定、文化娱乐是否愉快、社会交往是否健康等却还关注不够,而这却是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农民工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面对这种非理性的“婚约保证金”,我们不能视作洪水猛兽,也不能一味地指责苛求。当务之急,政府部门要着力营造有利于农民爱情、婚姻质量提高的社会环境,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采用行政、经济等手段,全方位、多渠道解决这一棘手的社会问题;有关法律法规也要及时填补这一“真空”地带,给“婚约保证金”一个明确的定性和解释,从源头上断掉乡村“闪婚族”的后路,让这一“另类时尚”寿终正寝。
三、婚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部分农村出现的婚约保证金习俗,在婚约反悔的纠纷中,保证金到底要不要返还,是婚约纠纷的焦点问题。那么要不要返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先确定婚约保证金的性质问题。学术界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婚约保证金其实质就是彩礼。婚约保证金与彩礼,都是以建立婚姻关系为条件的,民俗对违反婚约的责任认定和处理财物的方式也是相同的。因此,所谓婚约保证金,不过是彩礼的变种。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彩礼的司法解释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婚约保证金是一种合同,是对恋爱约定的保证形式,是双方的合意体现,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则来处理,对恋爱双方都有约束力。第三种观点认为婚约保证金并非是彩礼。但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法院只能参照彩礼等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考虑是否给予返还及返还多少。第四种观点认为给付婚约保证金的行为无效。因为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该行为应当无效。笔者同意上述第四种观点,理由如下:
1.婚约保证金与我们传统中的彩礼并不相同。首先,从目的看,婚约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同居生活,防止男女双方在同居以后又变心,而送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约,以结婚为最终目的的美好愿望,并不以双方是否同居为前提;其次,从钱的使用情况看,婚约保证金不会被用于双方的结婚花费,而在结婚时,女方家人对于所收到的彩礼,根据自己的家庭条件,有的全部用于结婚花费,有的自己会留一小部分,有的除了彩礼之外,还会自己贴部分钱用于女儿的结婚花费及置办嫁妆;再次,从后果看,彩礼的交付不对双方当事人最终是否缔结婚姻构成约束,假若双方未结婚,彩礼即可返还。而交纳了同居保证金的一方如果事后不愿结婚或同居,就不能要求返还保证金,这样就严重限制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甚至是人身自由。因此,婚约保证金与彩礼的性质有本质上的区别。所以,不能以最高人民法官关于彩礼的解释条款还处理婚约保证金的问题。
2.婚约保证金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只是没有承认它合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因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应当是建立在男女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对于女方而言,婚约保证金实际上是一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且婚约保证金限制了男女双方的婚约自由,严重违反了法律精神,应当认定无效。
3.婚约保证金容易引发矛盾。随着经济的发展,婚约保证金的数额也在不断提高,对于一些并不富裕的家庭来说,婚约保证金可能是他们整个家庭所有的积蓄,有些甚至还需向外借债。而且,婚姻纠纷不同于其它民事纠纷,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男女双方分手,往往难以判断谁对谁错,大多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这就给双方要求返还婚约保证金或者不返还婚约保证金都留有一定的说词,因此容易引发矛盾。4.不能以乡俗制约法律的适用。从上述分析可知,在处理婚约保证金时并非无法可用,法律适用的结果是给付婚约保证金的行为无效,女方应当将所收的婚约保证金返还给男方。在司法实践中,部分人认为认定婚约保证金无效对女方来说不公平,这其实是乡俗对人思维的一种影响。对于恶法,我们应当摒弃和改正,但对于保护男女平等、保护婚约自由的良法,我们要坚决遵守和执行,绝不能让“陋习”来制约法律的适用。如果我们对婚约保证金的行为一味迁就,反而会助长该种行为的盛行。只有严格适用法律规定,才能引导人民摒弃婚约保证金这种陋习。综上,笔者认为,给付婚约保证金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目前将给付婚约保证金的行为认定无效与一些百姓的想法会存在一定的差距,但从长远看,只有对法律严格的遵守,才能将给付婚约保证的陋习予以根除。
[参考文献]
[1]胡锦武,王颖.婚约保证金:打工时代新乡俗[J].小康生活,2005(9).
[2]江西农村闪婚婚约,保证金成为法律空白[EB/OL].新浪网新闻中心,2005.12.
月期刊平台服务过的文章录用时间为1-3个月,依据20年经验,经月期刊专家预审通过后的文章,投稿通过率1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