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审判中有何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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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0-30 15:43:26 更新时间:2017-10-30 15:37:22
纽伦堡审判是什么?从什么时候开始兴起的,当时欧洲国家盛行实证主义法学,纳粹德国以实证法为由对法庭指控作出了强力的诡辩,企图洗脱罪名,免除责任。接下来小编详细的介绍一篇关于纽伦堡审判论文。
[摘要]纽伦堡审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苏、英、法等盟国对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的一次法律清算。在国际法极其薄弱,法律体系不完善的大环境下,纽伦堡审判的法官以自然法为法理基础,以实证法的形式创新国际法,提出了“反人道罪”的罪名,用行动诠释了法律的正义价值。文章认为,纽伦堡审判是对古典自然法和实证法的折衷,对于新自然法的诞生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反人道罪;自然法;实证法
一、反人道罪的提出
纽伦堡审判的起诉罪状包括四条:1.“共同计划或共谋”;2.破坏和平罪;3.战争罪;4.反人道罪。根据诸如《日内瓦公约》或《海牙公约》的明文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许多受害者可能无权要求给予保护。因为这些公约针对的是传统战争,根本不是为毒气室和核武器出现的时代准备的。譹訛因此,为了弥补和改革战争法规则的不足,起诉当局以“正义审判”为视角新创了第四条罪状———反人道罪。
(一)纽伦堡审判的法理学背景
自然法学派是西方产生最早的法学派别。其认为,除了实在法即由国家制定的法律外,还存在一种更理想的“法律”或行为准则,这种“法律”源于人的本性,由人的理性所认识,适用于全人类,决定和验证着实证法的正义性质。譺訛18-19世纪是西方社会理性观念极度张扬的时期,实证主义的日渐兴盛摧毁了先验、演绎的传统自然法思维模式,进化论所包含的历史意识也与传统自然法永恒不变的理念相矛盾。实证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律思想中最负盛名的一个学派。该学派认为,只有实证法才是法律。基于此观点,被统治者认可的现行制定法、程序和习惯才是有效的法律,而一般的法律原则、概念和理论等应然层面上的东西,则毫无实际的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纽伦堡审判时,欧洲各国盛行的法理学流派是实证主义法学派,尤其是德国。1935年,德国纳粹通过了种族歧视法案———《纽伦堡法》。德国纳粹以此法为依据,举着“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的旗帜迫害犹太人。纽伦堡审判正是在这种大环境下开始的。
(二)对反人道罪的质疑
反人道罪的提出遭到了德国纳粹的反驳,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纽伦堡法》中规定了对犹太人的迫害。在实证主义法学思想下,纳粹党作为德国合法选举产生的执政党,其制定的法律不管是否符合正义、公平、自由等自然法学所倡导的法的价值,其效力是确定无疑的,亦即“恶法亦法”譻訛。其二,反人道罪的提出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由此派生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1944年以前,没有任何国际协议和公约禁止宗教迫害和种族灭绝。纳粹战犯认为,对战前和战争期间行为的指控,是一种“事后法”,是法律溯及既往的运用。
二、反人道罪是自然法与实证法的一次博弈
(一)“恶法非法”
“恶法非法论”是自然法学派的一贯立场。尽管在不同历史阶段自然法学家所说的自然法各有所指,但他们都始终坚定地认为,实证法必须符合自然法的要求。符合自然法的实证法是“良法”,是真正的法律;违背自然法的实证法是“恶法”,而“恶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至少人们没有遵守“恶法”的道德义务。“恶法非法”论要求,实证法不能从根本上动摇自然正义的根基,必须坚守公认的道德底线,否则人民就有奋起反抗的权利。譼訛《纽伦堡法》是纳粹战犯的辩护依据,然而,这部法律实际上已经成为特权者满足自己非法欲望的手段。按照法律的内涵和应有本质,法律是追求正义的,而正义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类主张各方面的权利,意味着其应给予别人同等的权利,没有歧视,没有偏见。在这部法律中,正义根本不被追求,构成正义之核心的平等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有意地不被承认。这部法律不仅是非正当的,它甚至根本就缺乏法的性质,它“合法化”了纳粹的罪行,充当了犯罪的工具,是非正义的,是“恶法”,不能称之为法。因此,纽伦堡法庭认为,纳粹政权借助法律推行独裁统治和种族灭绝,这样的法律违反了善良人士公认的道德准则,根本不能称其为法律,不应当被执行。
(二)“溯及既往”的问题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毋庸置疑,纽伦堡审判中对纳粹德国战犯的起诉触犯了这一法律原则。然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本质目的是维护正义和保障权利,防止权利滥用。法学家博登海默针对那些他称之为“不幸”的实证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说:“如果最有才智的人们认为正义是一个毫无疑义[摘要]纽伦堡审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苏、英、法等盟国对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的一次法律清算。当时欧洲国家盛行实证主义法学,纳粹德国以实证法为由对法庭指控作出了强力的诡辩,企图洗脱罪名,免除责任。在国际法极其薄弱,法律体系不完善的大环境下,纽伦堡审判的法官以自然法为法理基础,以实证法的形式创新国际法,提出了“反人道罪”的罪名,用行动诠释了法律的正义价值。文章认为,纽伦堡审判是对古典自然法和实证法的折衷,对于新自然法的诞生具有重要意义。的、空想的、不合理性的概念,因而放弃探索法律中的正义与公正,那么人类就会退回到野蛮无知状态的危险。在这种状态中,非理性将压倒理性,黑暗的偏见和歧视势力就可能战胜人道主义的理想,战胜善良与仁慈的力量。”譽訛德国纳粹分子在二战中的屠杀和暴行是任何战争法规和惯例所没有规定的,已经超出了习惯国际法规则的约束,可想而知是对人类社会多大的危害。此时若依旧死板地、形式地解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把它当成设置障碍的辩护理由,无疑是对犯罪者的放纵,对无辜死难者的漠视。只有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准确地把握原则的实质内容和目的,才能真正维护正义和保障人权,体现法律的精神。譾訛就如同波斯纳曾如此评述法律中的“溯及既往”:“法律很少有纯粹的溯及既往,而不纯粹的溯及既往的法律是人们可以容忍的。”如果现在还有人利用所谓“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来争论,怀疑甚至否定“二战”后对战犯的审判,那只能说这些人是别有用心了。因此,法官们在最后判决时创造性地提出了反人道罪,补充了违反普通战争法规和惯例罪之不足,让正义与人道彰显,让罪恶赎罪。因此,“溯及既往”原则并不会阻碍反人道罪的成立以及法律效力的发生。
(三)“事后法”的理解
纽伦堡审判时,国际社会上已经出现了“反人道罪”的影子。1919年,《凡尔赛和约》第227条规定,协约国及参战各国公开指控德国皇帝威廉二世“严重侵犯了国际道义和条约的尊严”,要求其承担反人道行为的责任;《海牙第二公约》(1899)对战时平民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海牙陆战规则》(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也规定了战争中禁止的方法,包括使用有毒武器、非人道地对待战俘等,同时规定了战时对平民的保护;一战后协约国在签署《对土耳其和约》时,第一次提出反人道罪这一罪行。但是,国际法上并没有明确的条约给予反人道罪以法律地位,也没有习惯国际法规则可以援引。“反人道罪”属于“事后法”,那么,在当时缔约国是否有权制定这样一个“事后法”,在当时,国际法并没有禁止国家制定“事后法”。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和“法不溯及既往”。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之人,非经其同胞的法律判决或者依据该国法律,不得被扣押、监禁、驱逐、剥夺公权或者受到任何形式的损害;也不应受谴责,不应身陷囹圄。”这项规定可以被视作早期“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此外,许多法律文件也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比如1787年奥地利《刑法典》、1787年美国《宪法》、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等。但是,这些法律文件都属于国内法的范畴,“罪刑法定”原则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同,被各国统一适用。同时,纽伦堡审判前,国际法上并没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即使《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某些规定确实是溯及既往的立法,但国际法上并没有反对溯及既往立法的一般规则,而且《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所规定的原则和法庭的判决后来都经联合国大会和国际法委员会批准了。此外,“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法上的提出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据以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所以说,1945年纽伦堡审判时国际法上并没有禁止国家制定“事后法”。纽伦堡审判的法官以自然法为法理基础,以实在法的形式创新国际法,提出了反人道罪的罪名。虽然看似触犯了“溯及既往”原则,然而在国际法上并不禁止。可以说,反人道罪是符合法理依据的,具备法律效力。
三、纽伦堡审判的法理学意义
纽伦堡审判对自然法复兴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纽伦堡审判是对纳粹分子暴行的一次清算。通过审判,使这些似乎披着“合法的外衣”的暴行昭之于众,暴露出实证分析法学的弊端。“恶法亦法”的思想导致了德国法律界乃至整个民族都浑然不知地充当着犯罪的工具。另一方面,纽伦堡审判可以说是自然法学与实证分析主义法学的一次伟大的法理实践。这一法理实践证明了,单纯地依靠实证主义法学或自然法学是无法解决纽伦堡审判中的法律问题的,由纽伦堡审判暴露出两大法学流派的弊端,为它们的折衷———新自然法的诞生做好了理论准备。四、结语纽伦堡审判中反人道罪的提出是一次前所未有的司法实践,同时也引起了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的新一轮对抗。法官们牢牢依据宪章,并在需要的情况下缓和其适用,寻求法律与道义之间的平衡,解决了审判面临的法律难题,努力达成了一个舆论能够接受的判决。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基本的道德原则充实到陈旧和保守的法律中去,以自然法的精神创新和改造了滞后的国际法体系。这是自然法精神和实证法形式的一次实践,为自然法复兴奠定了基础。
阅读期刊:国外社会科学
《国外社会科学》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系中央级学术刊物,全国中文核心期刊。1995年3月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教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为“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要期刊”,是社会科学综合类6种核心期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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