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 风雨历程 六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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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2-26 15:45:58 更新时间:2022-04-01 13:39:50
内容提要:如何对待民营经济,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建国60年,中国的民营经济的发展轨迹大体可以分为七个阶段。在这不同的七个阶段,我们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态度和政策不同,民营经济也呈现出了不同的发展状态和特点。深入分析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总结其历史经验,对于我们今后更好的发展和利用民营经济,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民营经济主要是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由私营企业发展而来的公司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私营企业是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是个人或家庭投资,以个人或家庭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实体。如何对待民营经济,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建国60年,在民营经济的发展上,呈现了由“政策法律并举、政策优先”到“法律主导、政策补充”的演变过程,在发展目的上显现由“利用、限制、改造”逐步演变为“确认、保护、促进”为特征的历史轨迹。
纵观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民营经济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七个阶段。
(一)利用限制阶段(从1949年至1952年)----分工合作、各得其所
1949年新中国刚成立,受战争破坏、通货膨胀和官僚资本的挤压,民营经济虽然有业多面广、与传统经济关系密切等特点,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但是在战后总体衰落。
1949年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对数量众多的城市私营和个体经济采用了利用、限制政策。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私营经济作为新民主主义社会所应有的“五种经济成分”之一,根据《共同纲领》提出的“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基本政策下,本着“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原则,得到保护、利用、限制和发展。出于充分发挥民营经济的积极作用的考虑,1950年又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经济政策的规定,在国营经济领导下,鼓励井扶助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在利用的同时,从宏观上看,国家加强了对私营经济的限制。比如国家通过整顿金融业、单个企业公私合营到全行业公私合营,实现了对私营金融业的改造。在次期间所有金融业的私营经济退出了金融领域。
在这期间,政府立足实际,对私营经济本着“利用、限制”的基本政策,适应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所以说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二)改造消亡时期(1953---1976)----宁要社会主义草,不要资本主义苗
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对民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如1954年9月2日通过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指导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工业转变为公私合营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工业,逐步完成社会主义改造”。
1954年《宪法》第10条也规定:“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通过三大改造,民营经济基本上从工业、农业领域退出,仅仅保留少量个体经济成分。接着是“文化大革命”,由于接连不断的政治运动和“斗私批修”的社会政治气氛,民营经济在政治上、法律上均被否定。特别是文革期间,提出“宁要社会主义草,不要资本主义苗”,基本消除了私有经济。民营经济在中国基本上消亡。
这期间中国经济受到的严重的挫折,文化大革命期间所经历的最大的灾难就是:一句话可以顶法律。所以要实现经济的发展,必须先立法,要实行依法治国。
(三)恢复起步阶段(1978年至1983年)----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的思想突破,民营经济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大潮下兴起;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1982年中共十二大又提出:“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发展”,民营经济发展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1987年中共十三大进一步提出:“要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对民营经济发展在认识上取得进一步深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地认真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大力发展农村工副业,社队企业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以烟台为例,这期间烟台乡镇企业(前身是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出现的社队企业)到1983年底,全烟台地区社队企业发展到69138个,比1978年增加了25806个,从业人员110万人,比1978年增加44万人,社队企业总收入28亿元,比1978年增长186.7%;这期间国家允许个体经济发展,1979年底,全烟台市有120人领证经营。党的十二大以后,国家对个体私营经济政策进一步放宽,个体经济逐渐发展起来。到1983年底,全烟台登记个体户达到65956户,从业人员达到78599人。
这期间民营经济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主要是国家允许民营经济发展,是解放思想的结果。所以说要发展民营经济,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
(四)迅速膨胀阶段(1984年至1991年)----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
1984年3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农牧渔业部《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同意将社队企业名称改为乡镇企业,对联户办和户办企业给予了充分肯定,对乡镇企业采取了更加积极扶持政策。各地政府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制定了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乡镇企业突破了所有制形式和经营行业的限制,进入了第一个全面发展的高峰期。以烟台为例,1985年,全烟台市有13个乡镇总收入超过5000万元、18个村总收入超过1000万元,其中2个乡镇企业总收入超亿元。截止到1991年,全烟台乡镇企业总收入达到160亿元。
1987年中共中央《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第一次正式提出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中共十三大进一步明确了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88年,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予以肯定;同年,国务院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的具体政策,全国个体工商户数量迅速增加起来。以烟台为例,到1991年,全烟台登记个体工商户达到113430户,从业人员达到170593户;私营企业达到511户,从业人员达到8314人,注册资本5144万元。
这期间民营经济数量急剧增加,呈现出遍地开花的局面。主要是国家给予民营经济充分肯定和优惠政策,民营经济则突破了所有制形式和经营行业的限制,所以说正确的政策能推动经济的发展。
(五)快速发展阶段(1992年至1996年)----风生水涨,又是一个春天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全国掀起了新一轮解放思想、加快发展的热潮。南方讲话对于私营经济的发展是一大鼓舞,大大加快了私企户数增加的势头;党的十四大召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都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阶段,在有利宏观经济背景下,民营经济迎来了第二个高速发展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民营经济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一批企业巨人诞生。如保健品行业的飞龙、三株、红桃K、太太,家电行业的美的、创维,饲料行业的希望,饮料行业的娃哈哈等;1995年税制改革,私企纳税属于地税,越来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这就有力地改变了地方当局对私企的态度。如烟台从1992年起,在全市选择46处具有带动发展能力的乡镇,100处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营业收入计划过5亿元的村庄和乡镇企业,加大扶持力度。1992年出台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全市民营经济发展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到1996年,全烟台市乡镇企业发展到83219处,从业人员达到120万人,实现总收入957亿元;全市个体工商户达到190232户,注册资本达到18.24亿元。
这一阶段民营经济的发展硕果,主要是思想大解放的结果。民营经济的发展就是思想不断解放的结果。所以要继续坚持解放思想。
(六)改革调整阶段(1997年至2002年)----产权明晰、责权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1997年,党的十五大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论述和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宪法修正案,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更加肯定了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但是这个时期的民营经济却因为产权不清、责权不明、政企不分、管理不严等问题,很多企业走下坡路,有的陷入困境。党的十五大为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指明了方向,各地区开始新的探索。
以烟台为例,首先在蓬莱市推进乡镇企业改制,直接从产权上入手,一步到位,实现机制的彻底转变。1998年,烟台市委、市政府肯定并推广了蓬莱乡村企业改制的经验,全市乡镇企业改革掀起新高潮。到2002年底,改制企业6670处,占乡镇集体企业总数的73.6%。特别是山东丛林集团、山东龙大集团、山东方圆集团3个最大的乡镇企业顺利完成改制,为大型企业集团的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至2003年,全市基本完成产权制度改革。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了产权,增强了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这个时期民营企业最大的特点就是通过改革,转变成为产权明晰、责权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民营经济全面进入了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大幅提升竞争力的时期。
通过企业改革,加快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推动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各地政府也加大力度,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以烟台为例,1998年烟台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补充规定》,到2002年底,全烟台个体工商户114167户,从业人员209486人;注册私营企业21425户,从业人员286568人,注册资本155.6亿元。
这期间民营企业发展,主要是国家对民营经济实行改革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律予以关注和保护,建立市场经济主体地位。所以说要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七)又好又快阶段(2003年至今)----把希望搭在弦上扬帆奋进正当时
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确立了“两个毫不动摇”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针,民营经济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到平等享受“国民待遇”的市场主体,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全国人大十一届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物权法》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基础;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政策监管等七个方面问题提出了改革方向和政策意见,为民营经济发展进一步扫清了障碍,为民营经济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新的动力。各地纷纷高调推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进入全面发展的新时期,全国民营经济初步实现了又好又快发展,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以烟台为例,从2007年开始,烟台市委、市政府就把民营经济提到了“强市、富民、兴业、固本”的战略高度,提出“顶天立地与铺天盖地一起推进”的民营经济发展思路,把突破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八项重要工作之一,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连续3年召开大规模、高规格的全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题大会,对民营经济发展形成了强大的推进合力。
这一阶段民营经济发展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企业成长速度快;投资经营开始呈现多元化趋势,已经从传统的手工业、简单制造业、饮食服务业等拓展到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服务业、社会事业及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质量和品牌意识逐渐增强,全市民营企业拥有驰名商标13件、中国名牌产品17个、山东省著名商标180件、山东名牌产品113个,分别占全市的68%、61%、85%和77%,成为品牌建设的重要力量;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2007年全烟台市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3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3个;分别占全市的43%和74%,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达到32个,其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个。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的“高产玉米新品种掖单13号的选育和推广”、山东丛林集团完成的“100MN油压双动铝挤压技术与装备研制”项目,分别获得2003年、2004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一批骨干企业迅速崛起,形成了一批龙头企业带动、关联企业集中、协作配套紧密的产业集群,使松散的“点状”经济向联系紧密的“链条”经济、“块状”经济升级。如烟台2007年,有32户民营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4个企业超过50亿元。以大企业为龙头,全市形成20个规模较大的特色产业集群。
民营经济今天的发展结果,是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认识的结果,是我们对民营经济再认识的结果,是我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重视的结果。今后我们还要继续深化认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