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多层商住楼消防问题的探讨
所属栏目:行政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1-02-26 15:45:58 更新时间:2011-02-26 15:45:58
【摘要】主要针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划分上存在的问题加以探讨。
【关键词】商住楼;消防;设计
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3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3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10层及l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0m的公共建筑。
通过上述两本规范规定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应按多层建筑设置防火消防措施,而建筑高度超过24m的综合楼应按高层建筑设置防火消防车措施。这里面就有一个值得争议和探讨的问题。作为专业设计人员,我们经常能见到这样一些建筑;建筑总层数为8层或9层,底部1,2层或1~3层为商店或商场,上部常为单元式住宅,这类建筑在做消防工艺设计时会出现建筑定性问题,如将其定为综合楼,由于总高度超过24m,则其消防工艺设计应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如将其定为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商住楼。则其消防工艺设计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建规》和《高规》对此类建筑规定的不是很具体,如何使此类建筑在消防设计上达到既安全又经济合理呢?
一、消防投资对比
我们以同样高度的一幢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9层单元住宅接或塔式住宅楼(适用于《建规》)和一幢9层商住楼(适用《高规》)进行比较,看一下消防投资的区别。
1.建筑的防火间距。《高规》第4.2.1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建规》第5.2.1条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问距不虚小于6m”。《高规》比《建规》要求多了3m 。
2.安全疏散。若商住楼每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则应为一类高层建筑.这种情况不多见,在此篇中不作讨论。按‘高规》第6.2.2条和第6.2.9条规定,9层商住楼应靠外墙设置封闭楼梯问。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而按《建规》第5.3.3条和第5.3.13条规定,9层单元式住宅楼的楼梯间应通至平屋顶或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疏散楼梯的最小宽度可不小于1.1m。对封闭楼梯间而言,《高规》要求采用乙级防火门,而《建规》只要求是能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
3.消防电梯。按照《高规》第6.3.1条的要求,9层塔式商住楼应设置消防电梯,而《建规》则没有要求。
4.消防给水。即使不考虑室外消防用水,仅就室内消火栓用水而言,布置消火栓、消防竖管就有很大不同,《高规》第7.4.2条要求每根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100 mm,而9层住宅楼消防竖管直径有80mm 就够了。如果需要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和消防水箱,那9层商住楼的消防水池容量要比9层住宅楼的大很多;按《高规》第7.5.3条要求,9层商住楼要设置备用消防水泵,而按《建规》第8.8.4条第二项要求,9层住宅则不用设;消防水箱的容积按10min消防用水量要求,9层商住楼应为12m,而9层住宅楼仅为3m。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按照《高规》第7.6.3条规定“二誊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则9层商住楼中的l层~3层为商业营业厅、展览厅时,就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
按《建规》第8.7.1条要求,“每层面积超过3O00㎡或建筑面积超过9000㎡的百货商场、展览大厅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果此类建筑中1层~3层每层面积只有600㎡~700㎡,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从综合角度考虑是否不太合适?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按照《高规》第9.4.3条规定,“二类高层中而积大于500㎡的营业厅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若9层商住楼的商业营业厅每层面积大于5O0㎡,就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7.消防设备供电。根据 高规》第9.1.1条的规定.9层商住楼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二级负荷供电。而根据‘建规》第1O.1.1条的规定,9层住宅楼的消防用电设备按三级负荷供电即可。
二、消防设计选择
由上述比较可见,由于对建筑物的定性不同,相应的在进行消防工艺设计时也有较大的区别。那么,这些工程在进行消防工艺设埋,到底应按照哪个标准呢?下面就这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如果将其定为多层住宅楼,这样对于上部住宅部分可以满足其消防要求。但对于底部商业服务网点来说无法满足其消防要求;如将其定为二类高层综合楼,上部住宅及底部均能满足消防要求,但这样有时会造成过剩或浪费现象。
因此,在进行这些工程的消防工艺设计时。根据底部情况差异。建议按照下述意见进行:
1)底部各层商店均为单间,且均有防火墙或其它防火分隔物分隔。单间面积均小于200㎡,这时应将上部住宅部分按照多层住宅楼设计消防工艺。而将底部应按照多层综合楼进行消防设计。
2)底部各层均为大空间商场或其它公用活动大厅。其中有可燃物品。此时应按二类高层综合楼进行消防设计。上部住宅也应按照普通高层住宅楼进行。
3)由于多层商住楼底部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大,可以采取限制每层每户的建筑面积的方法,采取防火墙或其它防火分隔物,把底部商业服务网点的面积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建议2层~3层面积应小于200㎡,因为《建规》第5.3.1条规定2~3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部疏散楼梯,而且此类建筑中商业服务网点的使用功能并不确定,因此,按娱乐场所0.5人/㎡计算,应控制其小于200㎡。同时,采取在商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分开的外墙开口部位上方设置宽度为l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 的上下窗间墙,商业部分的各种竖井不得通至住宅部分;PVC-U排水管穿越分界处设置阻火圈等措施,防止火灾的蔓延。
4) 设计室内消防给水时,参照‘高规》在建筑的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2m的消防水箱。
5)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这样来考虑上述两种情况。对于第1种情况时,每层面积超过3000㎡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否则可不设置。对于第2种情况时,每层面积超过lO00㎡或底部各层(不包括上部住宅部分)总面积超过3000㎡ 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否则可以不设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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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宏琦.住宅“底商”消防探讨[J].福建建筑,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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