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中隐私权侵害的认定
所属栏目:新闻论文
发布时间:2018-11-02 10:06:48 更新时间:2018-11-02 10:06:48
摘要:同时又涉及新闻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问题。所以,在研究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时候,尤其是在新闻隐私权侵害认定中,研究者往往要在新闻自由和权利保护之间寻找微妙的平衡点。过分强调新闻自由权利,会导致公民民事主体权利的损害;反之,就可能损害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环境。因此,研究新闻中的隐私权保护,其意义在于保证民事主体权利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推进社会文明的更好发展。
关键词:新闻;隐私权;侵害认定
如何对新闻中隐私权侵害的认定?追根溯源,我国民法侵权行为的造成要件是“四要件”,即侵权的造成要件应当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四要件的具体认定也有其特殊性论,例如需要受到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与利益平衡协调原则的指导。下面将结合新闻报道对隐私权的侵害进行具体分析。
一、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侵权人依法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一般来说,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多表现在侵入私生活区域以及公开宣扬他人的隐私。具体到新闻实践中,报道侵害隐私权的情况首先是在报道前的采访中侵害了采访对象的隐私权。例如偷拍他人生活照片、侵入他人住宅、窃听他人电话等方式进行所谓的“采访”。这其中就以娱乐新闻的采访中最为常见,比如偷拍明星的私生活,甚至是跟踪明星在酒店开房的过程,显然这样的采访方式已经侵入了明星的私人空间。其次是新闻作品内容侵害隐私权,这就表现为宣扬他人的情感状态、生理缺陷,甚至未经当事人同意报道性犯罪受害人的信息,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个人电话、财产情况等。二者的区别在于,新闻报采访侵权不需要以新闻发表为条件,而新闻内容侵权需要以新闻发表为条件。
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某些行为或事件,使得他人在法律保护下的权益受到损害。具体表现为财产损害、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形式。“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主要包括了财产性损害和精神性损害,但是主要表现在精神性损害。即新闻因侵权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具体表现为生活不便、焦虑不安,以及周围人对受害人的误解、疏远甚至鄙视,因此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以及社会关系变动。然而,由于精神损害难以认定,外在损害上可以通过社会评价和社会关系的变动得以明确,而内在的精神损害认定难度极大。对此,学者们也持有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一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存在为主要依据,那么只要行为已经发生,就可以推断精神内在损害的后果;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损害的判断应该以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只能作为补充。例如客观的因素应该包含“理性人”的感受和反应、心理专家的诊断和报告、法律规定等。而主观因素则应包含受害人之前的精神状况、受害一方的亲属关系结构情况以及受害者精神痛苦的表现程度。
三、两者的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既表现为直接联系也表现为间接联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联系都属于因果联系,
只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客观、必然的联系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从客观上来说,侵权行为必须引起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从必然上来说,即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事实是必然而非偶然发生的。在侵害隐私权的案件中,新闻和隐私权被侵害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常常表现为受害者能够在新闻中被指认。也就是说在新闻中的内容能够让受害者在生活中被指认,这就引起了受害者在现实生活中的物质损失以及精神损失。
四、主观过错
作为新闻侵害隐私权的造成要件,“主观过错”是指侵权人对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所应具有的非难心理状态。主观过错是一种心理状态,如何判断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同样是需要讨论的。对于新闻从业者是否有主观侵权上的责任,不能简单地用一般人的标准判断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有这样的规定:“报刊社对要发表的稿件,应当负责审查核实。”可以说,这就是国家以法律法规形式对新闻从业者“注意义务”的规定。此外,还有一些媒体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比如路透社对于消息源来源的审查就有这样的规定:“处于我们的意志,我们会与消息来源反复核实以验证新闻引语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这些对于新闻“注意义务”的规定,让我们可以以此为准绳推定从业人员是否造成主观过错。
五、结语
如何认定新闻报道隐私权侵害,是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任务。由于新闻报道的复杂性,因此其侵权责任的确定也需要有其具体性和特殊性。虽然在责任认定上仍旧是采用一般的“四要件”,但是四要件的具体内容判定上也体现了新闻侵权的特殊性。总之,新闻侵犯隐私权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平衡好私人权利和公众权利之间的关系。当立法无法为二者划清界限时,司法实践中就会出现复杂多样的状况,需要我们通过分析研究去理清。但是无论情况如何复杂,我们都需要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以及利益平衡两大原则。这两个原则能帮助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侵权,划清责任,最重要的是这两个原则帮助我们在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不断去寻找平衡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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