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企业循环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所属栏目:工商企业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1-03-22 10:22:06 更新时间:2011-03-22 10:22:06
摘要:文章阐述了矿业循环经济的基本涵义和3R原则在矿业中的体现,分析了我国矿业循环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一些问题,提出了鼓励技术创新、减少和控制污染、提高“三废”资源化水平、加强防护治理、拓宽投融资渠道、保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资金的投入等促进矿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矿业企业循环经济,矿产资源,环境治理,投资融资渠道
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为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物质保障。在过去的一段时期内,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一般采取的是以“资源消费→产品→废物排放”的单程(或称为开放)型物质流动模式为基本特征的线性经济运行模式,以市场需求扩张和高投入、低利用、高消耗、高污染为支撑的“速度型”增长方式。在生产过程中抛弃了自然循环法则,依靠的是掠夺式开采和消耗资源,同时高强度地破坏生态环境,对资源的大量消耗导致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双重危机,是不能持续发展的模式。促进矿业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直接关系到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已经成为事关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战略问题。
1矿业循环经济的涵义和原则
1.1循环经济的涵义
循环经济就是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把传统的、依赖资源净消耗线性增加的发展,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
循环经济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为准则,模拟自然生态系统运行规律,遵从“减量化、再使用和再循环”(即3R)的循环经济实际操作原则,通过自然资源的低投入、高利用和废弃物的低排放,使经济活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规律,重构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型经济运行模式。
1.2矿业循环经济的涵义
矿业循环经济是指地球上的矿产及矿产品,遵循矿产物质的自身特征和自然生态规律,按其勘查、采选冶生产、深加工、消费等过程构成闭环物质流动,与之依存的能量流、信息流内在叠加,达到与全球环境、社会进步等和谐发展的一个经济系统。其核心是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
1.3循环经济的3R原则在矿业中的体现
3R原则在矿业循环经济中的表现形式主要是贫富矿兼采,综合回收一矿变多矿,清洁生产,保护生态等。“3R”原则在矿业过程中的总体要求集中体现在对矿产资源的利用方式和对环境的保护形式上,强调避免废石、废渣产生,实现矿产资源的“低开采、低排放域零排放)、高利用”[1]。
从矿业发展循环经济的不同层次看:可以从企业内部循环、企业之间产业群体横向耦合、区域整合矿区循环经济系统3个层次来进行。通过对各层次社会资源的整合,建立互为首尾的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轻资源利用给社会带来的负效应。
2我国矿业循环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2.1我国矿产资源的基本现状
矿业是国民经济中的一个独立的基础产业,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根据有关研究表明,中国92%以上的一次能源、80%的工业原材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来自于矿产资源[2]。截至2007年初,全国已发现171种矿产,有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159种,其中能源矿产10种,金属矿产54种,非金属矿产92种,水气矿产3种[3]。矿业产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矿产资源的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使矿产资源日趋不足的问题日益尖锐,从矿业发展的特有规律来看,势必要大力进行矿业循环经济建设。
2.2矿业循环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2.2.1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率较低
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是指考虑到矿产资源的综合性,在开发之前对其进行综合勘查,对采出的矿物进行分析、评价,以减小对环境的污染为前提,以最大限度的利用矿产资源为目的的开发利用[4]。我国大部分矿山只注重数量,不在乎质量。对开采的原矿石只进行简单的加工,就急于出手,而且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也不能进行综合回收利用,不仅减少了本企业的收益,更主要是浪费了国家资源,污染了环境,给社会带来了无穷的后患。据对全国845个矿山调查,综合利用率达70%的矿山仅占7%,综合利用率达50%的矿山不到15%;75%的综合型矿山企业的综合利用率为2%~5%,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30%[5]。从现代化的工业技术水平看,原矿石只能算作半成品,低水平的资源利用己成为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的重要障碍。
2.2.2自然生态环境破坏较严重
传统的矿业开发不可避免地要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仅金属矿山堆存的尾矿就达到了50亿吨;煤矿生产的矸石量约占产量的10%,每年新生矸石约1亿吨[1]。一些小型矿山根本就没有排石场和尾矿库,废石和尾砂随意排放,不仅占用土地,还堵塞河道和形成泥石流。坑下采矿所形成的采空区坍塌使地表局部出现沉降、塌陷和裂缝,造成地表地形地貌形态改变,诱发滑坡、泥石流,引起地表下沉、水位下降等地质灾害。
矿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我国每年因采矿产生的废水、废液的排放量约占全国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10%以上,矿业废渣占全国固体废物总量的一半。在全国各项建设用地、废弃地或因灾害损失的耕地中,矿山占地几乎接近50%[5]。
从鞍山市来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大,给生态环境带来比较严重的破坏。鞍山城郊从东北到西南,依次排列齐大山、胡家庙、眼前山、大孤山、东鞍山、西鞍山等六大铁矿开采区,形成四大采场、五大排岩场、六大尾矿库,占地面积约50平方公里,堆积岩石20亿吨以上,排放尾矿近10亿吨,影响范围达150平方公里,是鞍山城区重要污染源之一[6,7]。形成的大面积恶劣的生态环境,对市区的热岛效应产生连锁反应,对市区整体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城市长远发展也产生明显的负效应。
2.2.3矿山环境治理资金匮乏,投资融资渠道不畅
矿山环境问题历史性欠帐太大,积重难返。特别是老的矿山,对于历史遗留的矿山废弃地由于资金问题无法开展矿地恢复工作。据统计,鞍山市矿产开发历年累计占用土地面积1.8万公顷,占用林地4000公顷,草地1200公顷,耕地1500公顷,其它土地1.14万公顷[8]。近些年随着城区的建设发展,逐步形成城矿融合,矿山环境问题构成鞍山经济社会发展不可逾越的障碍,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虽然几年来,鞍山市在矿地恢复资金筹措渠道上做了一些尝试,但思路较窄,效果不明显。缺乏矿地恢复资金的筹集机构,缺乏对民资、外资、社会相关环保组织的基金,以及地方财政资金、废弃矿地置换金等有效利用。近年来,鞍山市尽管加大了矿山环境治理力度,在地方财政和矿山企业经济困难的条件下,每年还要拿出数千万元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但环境恢复进展仍很缓慢。目前全市尚未恢复的面积90平方公里,按最低复绿水平计算,也需20-30亿元恢复资金,清欠矿地破坏的历史旧帐至少需要50年(不包括不断增长的新破坏的土地)[6,9]。
3对矿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建议
3.1坚持科技进步,鼓励技术创新
提高矿产品精、深加工的程度。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升矿产品深加工水平,延长产业链,使矿产品加工企业由原来的只能生产初级产品,向深加工产品发展。在实施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时,应注重提高技术含量,采用深加工、高附加值的产品生产技术。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矿山环境污染防治等关键技术和成果的攻关和推广应用。提高矿业企业员工素质,培养一批掌握先进科学理论、有创新能力的科技队伍和人才,促进矿业产业由传统产业向现代产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
3.2减少和控制污染,提高“三废”资源化水平
健全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防治的执法检查和监督。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矿山企业和全社会的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减少和控制矿产资源采选冶等生产环节对资源环境造成的破坏和污染,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提高矿山“三废”回收利用水平,要从源头抓起,标本兼治,依法治理。鼓励矿山企业对铁尾矿、矿泥石、废石、废水及烧制镁砂逸出的大量二氧化碳气、矿渣等“三废”回收利用,实施选矿工业废水压滤处理和尾矿库外循环利用,碎石、尾矿及尾矿泥二次开放利用;开发推广镁砂焙烧过程中二氧化碳回收技术,变废为宝,提高“三废”资源化水平,实现资源的循环发展。
3.3加强防护治理,实现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对矿山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治理。大力恢复和建设已被破坏的矿山生态系统,要使循环经济真正在矿产资源领域实现“循环”,必须把退化了自然生态系统恢复、发展到良性循环状态。用法律约束矿山企业行为,依法促进矿山复垦和植被恢复工作的开展。努力提高公众的矿山生态保护意识,同时还要制定适当的法规对群众中不符合矿山生态保护的行为进行约束。应发挥各级政府与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共同努力攻坚。同时要引进高科技生物技术,提高被恢复植被的成活率,做到植被恢复规划设计和开采设计、植被恢复施工和矿山开采“两同时”。闯出一条开发利用资源与保护环境并重的新路子,促进社会的谐调与可持续发展。
3.4拓宽投融资渠道,保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资金投入
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不同的矿区和企业,应采取不同的投资融资渠道。通过国家、地方、集体、企业、个人五级相结合,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资金。
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矿山废弃地的治理,按照项目运作方式,应争取国家专项治理基金的立项或市、县、乡、村各级政府的专项投资。市级专项复垦基金,可以从几方面筹集,从资源税、资源补偿费、耕地占用费、水土保护费、林木补偿税费中划拨一部分;从矿产品中提取一部分;废弃地拍卖置换费,还有国家财政专项资金。
另外,要引进市场机制,积极探索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资金筹措的新途径和新方法,要研究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和私人资金注入,在协调好各种利益主体关系的基础上,可以将矿区复垦后的预期收益在一定时期内全部或大分交给进行矿区土地复垦的主体;引进外部资金,如利用世行贷款、国际相关环保组织的基金等,扩大资金来源渠道,确保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资金到位。
参考文献
[1]王永生.我国矿业实现循环经济的几点思考[J].国土资源,2007(4):20-22.
[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DB/OL].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7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Z].2008.
[4]武奕君.重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推动矿业发展循环经济(上)访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全球资源战略开放实验研究室副主任陈从喜研究员[N].中国矿业报,2007-07-24(B03).
[5]祝怡斌,张晓倩.矿山开发环境评价应注意的几个循环经济问题[J].金属矿山.2006,356(2):72-74.
[6]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矿产资源“十一五”规划[Z].2007.
[7]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辽宁省鞍山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情况报告[DB/OL].[8]冯昊.鞍山生态恢复治愈城市伤疤[N].中国环境报,2006-09-22(002).
[9]鞍山市国土资源局.鞍山市矿山植被恢复现状及对策研究[Z].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