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动成本法和全部成本法在企业中应用中的研究
所属栏目:工商企业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1-03-22 10:23:06 更新时间:2011-03-22 10:23:06
【摘要】变动成本法自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被引进中国以来,并未在企业中得到充分的应用。本文首先阐述了变动成本法与传统的全部成本法的联系与区别。然后结合全部成本法与变动成本法在企业应用的现状分析,总结出变动成本法和全部成本法结合运用的具体模式。该核算模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也符合会计核算的惯例,易于被企业接受和采用,有利于变动成本法在实务中的推广和应用。
【关键词】变动成本法全部成本法企业结合应用
一、变动成本法和全部成本法的概念
在会计学中有两种计算生产成本的方法:全部成本法和变动成本法。变动成本法是在组织常规的成本计算过程中,以成本性态分析为前提条件,将一定时期所发生的成本按照其成本性态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两大类,只将变动生产成本作为产品成本的构成内容,而将固定性制造费用和固定成本全部作为期间成本,并按贡献式损益确定程序计算损益的一种成本计算模式。全部成本法是较为普遍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是指将一定时期所发生的成本按其经济用途分为生产成本和非生产成本两大类,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包括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全部生产成本(即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将非生产成本作为期间成本。这样,在全部成本法下计算出的产品成本既包括变动生产成本又包括固定生产成本。在全部成本法下,全部生产成本要在已售产成品、库存产成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所以期末在产品和产成品存货成本中,包含了一部分固定生产成本。
二、变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结合应用的必要性
变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各有利弊,单纯使用其中任何一种方法都不能满足企业管理的要求。尽管变动成本法在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成本核算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具有诸多优点,但它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中成本核算及财务报告的编制等内容的要求不一致。为此,一些企业按照现行统一会计制度编制定期的财务报表,同时存货计价和收益决定也以完全成本计算;但在企业内部,则大多采用变动成本法计算产品成本,编制内部报表,为企业管理部门正确进行预测、决策、分析和控制提供有用的资料。由此可见企业会计为了能更好地履行其对内、对外两方面的职能,两种成本法可以结合使用、互相补充,以变动成本法为基础,在编制对外财务报表时进行适当的调整。但绝不搞两套平行的成本计算资料。否则,工作量太大,还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上的极大浪费以及数据、资料的重复。
三、两种成本核算方法在企业中的联合应用模式
1、两种成本核算方法联合应用的可行性
通过两种方法的比较不难发现,两种方法最主要的差别是对固定制造费用的处理不同,在完全成本法下固定制造费用要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而变动成本法下固定制造费用则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但对于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变动制造费用在两种方法下都必须列入产品成本中,对于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二者都是作为期间费用处理的。因此,两种方法虽然在成本划分、存货计价、损益表的编制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但对于具体成本项目的处理大体是一致的,这些都为两种方法的结合提供了条件和可能。本着既能享受变动成本计算法的优势,又不影响当前对会计核算的统一要求这一基本原则,企业以一种核算方法为基础,同时提供另一种方法下相关的成本资料,提出将两种方法联合应用使企业会计核算兼顾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要求,从而实现企业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可行和必要的。
2、两种成本核算方法联合应用设计思路
变动成本法和完全成本法在账户处理方面最主要的区别,是对固定性制造费用的处理不同,由此导致存货估价、损益计算结果不同。完全成本法下,本期发生的固定性制造费用总额=期末在产品中的固定性制造费用+期末库存商品中的固定性制造成本+本期已销商品中的固定制造成本。由于在两种成本计算法下,对本期已销商品中的固定性制造成本的处理并无实质性的差别,最终都计入了当期损益。因此,在变动成本法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本年利润账户期末余额=A-B-C
存货账户期末余额=D-B-C
主营业务成本账户本期发生额=E-(F-B-C)
其中,A为完全成本法下的本年利润账户期末余额;B为完全成本法下期末库存商品中的固定性生产成本;C为完全成本法下期末在产品中的固定性制造费用;D为完全成本法下存货账户期末余额;E为完全成本法下营业成本账户本期发生额;F为完全成本法下本期发生的固定性制造费用。
3、两种成本核算方法联合应用账户设置
一级账户的设置完全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不需新增一级账户,只在一级账户下增设需要的二级账户,主要设以下二级科目:制造费用-变动性制造费用;制造费用-固定性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变动性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固定性制造费用;库存商品-变动性生产成本;库存商品-固定性生产成本。
4、两种成本核算方法联合应用账务处理
在成本的日常核算过程中,首先应对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按成本性态进行分类、归集,将生产费用划分为变动费用和固定费用,由于构成产品成本内容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属变动成本。因此只需将当期发生的制造费用分解为变动性制造费用和固定性制造费用。日常的账务处理程序与完全成本法完全相同,根据两种成本计算法的内在联系,可以很方便的获取企业内部经营决策所需要的数据资料。
5.两种成本核算方法在企业中的联合应用总结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中成本项目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企业先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的自身特点,将生产费用按其与产量的依存关系,分解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尤其是制造费用应逐项进行分解。把日常核算建立在变动成本计算的基础上,对在产品、产成品账户均按变动成本反映,同时另设“存货中的固定成本”账户。也就是说,对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变动性制造费用等变动成本,仍然按照原来传统的成本计算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把厂房折旧费、保险费、租金等固定成本先计入“存货中的固定成本”账户。平时根据有关记账凭证和费用分配表,登记产品成本明细账,分别归集各品种的产品成本,并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分配计算这两种产品的完工产品成本和月末在产品成本。但由于期初在产品成本和本月生产成本均不包括固定性制造费用,所以无论是完工产品成本,还是月末在产品成本中也都不包含固定性制造费用,固定性制造费用仍停留在“存货中的固定成本”账户中。期末,其账户余额可以在不同品种的产品之间按照分配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如:生产工人工时比例法、生产工人工资比例法、机器工时比例法和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法等,分配出每种产品应负担的固定性制造费用,然后按每种产品当期销售量、期末产成品数量及期末在产品的约当产量比例,将“存货中的固定成本”应归属于本期已销售产品的部分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并列入利润表,作为本期销售收入的一个扣减项目;而其中应归属于期末在产品、产成品部分,则仍留在这个账户上,其分配的结果填列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存货(在产品、产成品)项上,使它们仍按所耗费的完全成本列示。
所以为了发挥变动成本法在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作用,同时满足现行会计制度对外报告的需要,应将变动成本法与全部成本法结合应用。即将日常核算建立在变动成本法的基础上,期末调整,使产品的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和存货成本按全部成本法反映,以满足对外编制会计报表的需要。这样能实现企业与国家的双盈。
四.变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结合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及其应遵循的原则。
1.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同时生产多种产品且各月不同产品生产工时水平相差悬殊的企业中,在不同产品之间按照分配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对“存货中的固定成本”进行分配,如生产工时等资料都是本月的发生数,而“存货中的固定成本”却是一个逐期的累计数,显然按此标准进行分配不够准确。
(2)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成本、费用对业务量的依存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其成本虽然可随产量的增减而成同方向变动,但其变动幅度却不与产量变动幅度保持严格的正比例关系。这是因为这些成本同时兼有变动成本与固定成本两种不同的性质,称为混合成本。
(3)对于某些机械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固定性制造费用中包括不少与机械使用有关的费用,例如机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和保险费等等。如果采用生产工人工时比例法、生产工人工资比例法分配固定性制造费用就不尽合理,所以采用机器工时比例分配法分配各种产品应负担的固定性制造费用会更合理一些。
(4)由于平时核算是建立在变动成本法的基础上,产品成本以变动成本反映,如果企业以此成本为依据进行产品订价应区别对待。
2.改进建议。
(1)对于上述第一个问题,首先,可以通过以生产工时、生产工人工资等全年累计数为标准,进行分配。其次,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也可以对“存货中固定成本”按不同的车间或产品设置明细账,账内按照费用项目设立专栏或专户(即多栏式明细账)分别反映各车间、产品品种中各项固定性制造费用的发生情况,此明细账应根据有关的付款凭证、转账凭证和前述各种费用分配表进行登记。在对“存货中的固定成本”进行分摊时,可以分车间、产品进行分配,甚至可以按费用项目进行分配,以增加核算的准确性。
(2)对于上述第二个问题叙述的混合成本必须对其进行分解,以便分别将其合并到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中去。分解混合成本的方法很多,较简便的方法有近似分类法、比例分摊法等。
3.需要注意的几项原则:
(1)以完全成本法为基础,采用“先外后内”的原则。即统一成本核算系统首先应满足对外报告的法定要求,然后再考虑对内经营管理的需要。
(2)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统一成本核算系统的设立不以额外增加企业运行成本、过多增加会计核算人员的工作负担为前提,而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在遵循原有成本核算系统框架的前提下,通过对核算帐户的巧妙设计,利用两种成本计算法的内在联系,来实现对内对外的资源共享。
(3)简化成本核算原则。统一成本核算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简便、实用、高效原则。即在统一成本核算系统下,既能满足对外报告的要求,又能方便、快捷地提供对内所需的资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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