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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委党校学报》研究生


所属栏目:政治法律期刊
发布时间:2015-06-23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简介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研究生

期刊名称:《贵阳市委党校学报》

期刊级别:国家级期刊

期刊周期:双月刊

国内统一刊号: 52-5029/D

国际标准刊号:1008-780X

主办单位:贵阳市委党校

主管单位:中共贵阳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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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杂志简介】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是中共贵阳市委党校、贵阳行政学院主管、主办的具有地方特色和党校教育特色的社科理论刊物。为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供理论阵地,为贵阳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

  【收录情况】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收录 中国知网、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维普资讯科技期刊数据库收录期刊。

  【栏目设置】

  主要栏目:邓小平理论研究、理论探讨、党的建设、西部大开发、WTO、经济发展、知识经济党校建设。

  2014年02期目录参考:

  贵州农户家庭经济动态及相关政策建议——基于贵州10村800户的调查 张筑平,辛耀,Zhang Zhuping,Xin Yao

  毕节试验区文化产业发展策略探析 周思辉,Zhou Sihui

  由贫困出发探析幸福之路——“中国梦”的“脱贫至善”视角 董志芯,Dong Zhixin

  社区居民议事会现状分析及政策建议——以贵阳市云岩区为例 顾荣刚,洪镱梦,Gu Ronggang,Hong Yimeng

  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贯彻群众路线的思考 王华华,Wang Huahua

  城郊村征地拆迁中非物质补偿的应对机制研究 陈飞强,Chen Feiqiang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产业组织模式探索 向秋兰,Xiang Qiulan

  权力制约的制度建设探讨 张树俊,Zhang Shujun

  我国“政策问题界定”的公共性趋势分析——以退休政策改革过程为例 杨小菊,Yang Xiaoju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化解机制完善之探讨 肖冬,Xiao Dong

  独生代对我国人才建设的影响 杜双燕,Du Shuangyan

  “善治”视角下我国社会治理路径探析 杨和平,Yang Heping

  党校坚持正确办学方向的核心问题 李志昌,Li Zhichang

  现代开放语境下的地方党校形象研究 罗心欲,Luo Xinyu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杂志编辑部投稿须知:

  1.文章标题:一般不超过300个汉字以内,必要时可以加副标题,最好并译成英文。

  2.作者姓名、工作单位:题目下面均应写作者姓名,姓名下面写单位名称(一、二级单位)、所在城市(不是省会的城市前必须加省名)、邮编,不同单位的多位作者应以序号分别列出上述信息。

  3.提要:用第三人称写法,不以“本文”、“作者”等作主语,100-200字为宜。

  4.关键词:3-5个,以分号相隔。

  5.正文标题:内容应简洁、明了,层次不宜过多,层次序号为一、(一)、1、(1),层次少时可依次选序号。

  6.正文文字:一般不超过1万字,用A4纸打印,正文用5号宋体。

  7.数字用法:执行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凡公元纪年、年代、年、月、日、时刻、各种记数与计量等均采用阿拉伯数字;夏历、清代及其以前纪年、星期几、数字作为语素构成的定型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临近两数字并列连用的概略语等用汉字数字。

  8.图表:文中尽量少用图表,必须使用时,应简洁、明了,少占篇幅,图表均采用黑色线条,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应有简明表题(表上)、图题(图下),表中数字应注明资料来源。

  9.注释:是对文章某一特定内容的解释或说明,其序号为①②③……,注释文字与标点应与正文一致,注释置于文尾,参考文献之前。

  10.参考文献:是对引文作者、作品、出处、版本等情况的说明,文中用序号标出,详细引文情况按顺序排列文尾。以单字母方式标识以下各种参考文献类型:普通图书[M],会议论文[C],报纸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汇编[G],档案[B],古籍[O],参考工具[K]。

  11.基金资助:获得国家基金资助和省部级科研项目的文章请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及编号,按项目证明文字材料标示清楚.

  12.作者简介:第一作者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现供职单位全称及职称、学位,研究方向。

  13.其他:请勿一稿两投,并请自留原稿,本刊概不退稿,投寄稿件后,等待审查。审查通过编辑部会通知您一般杂志社审核时间是1-3个月:如果要是到我中心给你论文请详细看。

  法律核心期刊投稿征稿:社会需要程序正义

  摘要:程序正义,也就是正当法律程序,是实体公正的首要前提,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程序正义的实现有助于实现中国社会的法制化。

  关键词:核心期刊投稿征稿,法律,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司法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文化传统和观念。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因此,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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