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评职称
所属栏目:计算机应用论文
发布时间:2011-02-24 11:04:57 更新时间:2011-02-24 11:04:57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李静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消费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和喜欢,一些网络消费者已深深感受到它带来的各种便利。但就在省时省力的同时,一些诸如知情权受限、售后服务没有保障、网上诈骗和隐私权受侵犯等问题却摆在广大消费者面前,日益成为网上购物发展的障碍。本文从电子商务消费引发的实际问题出发,谈一谈如何从法律上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权益
20世纪90年代以来,计算机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不仅实现了网络全球化、普遍化,而且实现了其应用范围从传统文字处理和信息传递领域向商业领域的根本性转变,带来了商业运行模式的变革,开辟出与传统商务不同的商务模式,这便是电子商务。
在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电信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内容简单散乱,缺乏可操作性,同时未针对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对在线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最新通过的《电子签名法》也未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已是迫在眉睫之举。为此,本文将对对电子商务中关于消费者保护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电子商务消费的特点
与传统消费模式相比,电子商务消费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交易的虚拟化
网上购物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买卖双方从样品查看到支付货款整个交易过程完全虚拟化。在这种虚拟的环境下,对经销商来说,可能会出现收到订单后无货或进价上涨的情况;对消费者来说,交易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和不确定性要比传统的消费模式多得多,如欺诈、交货拖延、不易退货等。
(二)消费的开放性和全球性
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全球性也决定了网上购物的开放性与全球性。交易的内容广泛,时间和空间几乎全无限制。这种全新的消费方式突破了传统消费的时空局限性,使消费者有了更多的自由选择权,但同时又给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困难,给商家的违法行为创造了条件,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加困难。正是由于网络消费本身具有的虚拟性,开放性和全球性等特点使网络消费者的安全和利益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二、电子商务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国家行销监督网络在2000年曾对全球700余个网站做的一项调查表明:多数网站没有给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62%的网站没有退、换货物或退款的说明,75%的网站未建立隐私权保护对策。从中不难看出: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其利益并没有得到切实充分的保护。作为弱者一方,消费者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一)电子商务消费欺诈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购物的兴起,网络消费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现在更是成为一种时尚消费方式。当今社会或许很多网络消费者有过这样的经历:在向网络经销商付完钱后就开始担心卖家的信誉到底如何;会否收到钱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收到的货物会否是次货,如果是次货能不能退货,等等。近年来,网络消费欺诈案件的数量趋于高升,投诉频频,网络消费者的担忧心态实属情有可原。
目前我国出现了很多涉及网上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诉讼,中国消费者协会处理的消费者投诉中,有关网络消费的投诉增长极快。投诉的主要问题是网上购物质量无保证;虚假广告和价格欺诈;经营者自定违法三包条款等不平等格式合同;设置陷阱强制消费,如免费信箱暗藏陷阱误导消费者接受有偿服务、利用下载手机铃声强制消费等。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已是迫在眉睫。
(二)电子商务交易安全问题
随着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的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消费者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能否获得安全保障成为了消费者是否进行网上交易的关键。在谈到网络交易安全方面,对于B2C模式的消费者而言,主要体现在产品质量保证以及支付款项安全问题上。
近来,越来越多的有关网上购物,伪劣产品造成人身伤害的投诉见诸报端。保障安全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在传统商务条件下,消费者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其人身和财产不因消费而受到任何侵害的权利,这在《消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与传统交易一样,安全性也是从事电子商务的交易者所关心的问题。在线交易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当然也享有《消法》规定的安全权,经营者并不能因使用互联网而减轻任何保障产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和责任。
(三)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意识的提高,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成为近一个多世纪各国法学界研究的重点。但传统的隐私权保护仅局限于保护个人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对于网络盛行的今天,仅止于此已远远不够。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互动式多媒体商贸形式,使得网络商家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采集消费者的个人资料,从而能更加主动的介入消费者的个人生活领域,并且无须告知或得到消费者的许可。网络商家还可先通过追踪软件,查知消费者访问过哪些站点,进行过何种消费,从而得知消费者的兴趣和偏好,再通过电子邮件有针对性的发送广告,或者干脆向ISP购买有关的信息再组织相应的营销活动。目前,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对消费者个人隐私资料最严重的威胁是,消费者对自己的资料失去控制,无法防止他人收集或出卖自己的资料,也无法防止自己的资料被滥用或被非法传播,消费者要求商家尊重并保护自己隐私权的呼声已越来越高。
(四)电子商务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
网络消费合同就是消费者为了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与经营者之间通过网络订立的合同。通常,在电子合同的订立中,当事人就具体的交易条件一般不进行协商,往往借助于标准化的合同条款,以降低交易的协商成本、提高交易安全及效率。这种格式合同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模式,与传统交易相比,有着更广泛的应用。然而,这对消费者来说,造成了一定的限制或剥夺了消费者的权利。因为消费者通常只能是要么拒绝,要么接受,最多有时会有一些可供消费者选择的条款。对于所有的格式合同而言,最为麻烦的不是格式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是不合理、不公平。而且,在格式条款的使用方面,总之,这些格式条款的使用剥夺或限制了消费者的合同自由,使消费者面临不利的境地。
三、电子商务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对策
(一)从立法上强化网络商店的设立和监管
笔者认为,要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从立法上强化开设网络商店的审核和监管,从源头上确保网络消费者的购物安全:
其一,在网络商店设立的法律程序上确立资格认证和商家准入制度。网络商店不同于传统的商店,它在身份认证、付款机制、交货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都有其特殊要求,但现行法律却没有对其加以具体规范。随着网上购物的日益发展,要切实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防止网络购物欺诈,杜绝非法信息,就必须从立法上规范网络商店的设立程序。因此,应在立法上建立详尽的资格认证制度。
其二,构建和完善网络商店的监管体制和赔付责任制度。由于网络具有的虚拟性和非地域性,对于消费者而言,如何确认网络商店的身份成为一个大问题;对于经营者而言,其办事人员不集中,营业场所不存在,导致其注册地址失去了监管上的意义。因此,要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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